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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人 可依殺人罪判刑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01月24日22:00 • 發布於 2019年01月24日20:11 • 張孝義/台北報導

台中市又發生酒駕死亡車禍,對於是否針對酒駕車禍致死修法以殺人罪論處一事,法務部長蔡清祥昨表示,目前沒有這方面的規畫,因為如果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本來就可以依殺人罪判刑,同時,刑法185-3條對於不能安全駕駛肇事造成死亡或重傷,本就有加重刑責的規定。

面對酒駕肇事的死亡車禍層出不窮,社會有修法依殺人罪論處酒駕犯的呼聲。法務部研究發現,酒駕肇事造成死亡的,檢察機關有曾依殺人罪起訴的案例,但到了法院被「變更起訴法條」,仍改依過失致死判決。

南韓2018年9月一名酒駕車禍被害死者尹昌浩,他的友人因酒駕事故的發生在總統府網站請願,要求加重懲罰,南韓於是修訂「特殊犯罪加重處罰法」,對酒駕致死量刑標準由現行1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到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無期徒刑;酒駕致傷也提高到1年至15年有期徒刑,經南韓國會在去年11月29日以近全數同意通過,因此被稱為「尹昌浩法」。

蔡清祥說,酒駕犯若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本就可依殺人罪判刑,同時,2018年6月30日修法完成的刑法185-3條飲酒或服用毒品、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致重傷者則有1到7年的有徒刑,刑責已經不輕,如果修訂專法,可能在刑度上未必會比現行法來得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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