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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淑慎尪掐脖、甩巴掌「暴力性侵女藝人」!判囚4年10月 本人回應了

太報

更新於 03月18日05:00 • 發布於 03月18日02:50 • 駱肇樑
梁軒安被控在參加一場於活動期間,將旗下簽約女藝人帶進房內,動手掐頸後性侵得逞。翻攝蕭淑慎臉書

女星蕭淑慎丈夫梁軒安先前被指控於參加大型活動期間,將公司簽約的女藝人帶進房內掐頸、甩巴掌後性侵得逞。梁男庭審時辯稱雙方為交往關係、性行為和議,並稱隔天仍正常互動,甚至串通前員工作出利己證詞。士林地院審理後,痛批梁男犯後態度惡劣,依強制性交罪判有期徒刑4年10月,並直言即使上訴後認罪,也不宜作為減刑理由。

判決指出,梁男於2023年11月7日晚間至8日凌晨間,和公司員工及簽約藝人一行7、8人共同參與活動,被害人當時為公司簽約藝人兼私人特助,當晚也在現場,雙方具明顯從屬關係。當日晚間至隔日上午7時許,梁軒安於民宿房間內對被害女子伸出狼爪,不但以徒手掐勒頸部、打巴掌等方式施暴,還違反對方意願性侵得逞。

案發後被害人不堪壓力提告,法院審理時梁軒安坦承雙方有發生性行為,不過否認涉及強制性交,辯稱雙方當時為交往關係,性行為並未違反女方意願。辯護人則主張,兩人關係親密,且有友人可證女方案發當日表現正常,不僅和梁軒安同房,隔日仍一同出遊、互動,顯然並非遭到強暴。

不過法院調查後卻發現,其中一名證人表示,案發翌日曾看到被害人頸部有明顯瘀青,詢問後對方僅支支吾吾表示「發生不願意的事情」,不願多談,甚至哭了出來,隨後化妝遮掩頸部瘀青;另外還有2名證人證稱,被害人事後曾透過LINE或當面告知遭強制性交。

另名前同事也表示,被害人提及遭性侵時情緒相當不穩,和平常不一樣,有哭、也很生氣;另名從事媒體產業的證人則指出,被害人曾以語音通話告知遭「硬上」,語氣低落、沮喪,談及傷心處甚至當場哭泣。

法官認為相關證詞雖屬轉述,仍可作為情況證據,用以判斷被害人當時心理狀態與創傷反應,與其指述內容相吻合,雙方LINE對話亦顯示被害人曾多次就當日情況反覆質問梁軒安;合議庭指出,若相關指控純屬捏造,被害人不太可能反覆以具體細節質問上司,但被告面對訊息不僅未正面否認,僅以閃避、沉默或傳送無關內容回應,事後還刪除對話紀錄,經檢方數位採證後才還原。

不僅如此,梁軒安在法庭審理前一天還傳LINE給員工,囑咐對方庭上作證「兩人是情侶」、「他無濫用職權強迫」、「露營完B女沒有異常」等,員工雖於法庭上照梁軒安指示發言,不過法官察覺證詞可疑,勘驗手機後當場拆穿。

法官指出,梁男身為公司負責人,與被害人間存在權勢不對等關係,卻為滿足私慾施以暴力性侵,其中徒手掐頸行為具高度危險性,恐影響呼吸甚至危及性命,惡性重大,且其犯後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甚至試圖影響證人證詞,態度不佳。

合議庭審酌梁男自述日本某專門學校畢業、從事行銷廣告業,月收入約台幣4萬餘元,已婚並育有1女,現與配偶及岳父同住,尚需扶養岳父等生活狀況,並綜合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量刑因素,以及被害人對本案之意見後,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

法院另強調,梁男於一審期間無視客觀證據,始終飾詞否認犯行,已對司法資源造成無端浪費;即便未來上訴後才坦承犯行,亦不宜僅憑此從輕改判。若未取得被害人諒解或積極彌補損害,難認具有悔意,應審慎衡量,以免向社會傳達恣意侵害他人身體自主權而遭起訴後,概可於一審推諉卸責,縱遭判決有罪,終可再於二審坦承以博輕刑之錯誤觀念。全案可上訴。

據《三立新聞網》報導,對於決定,梁軒安回應:「我是有很多想法,但要跟律師討論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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