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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開庭大嘆檢方求功心切而斷章取義 檢方:鄭文燦隔11個月後才退還現金

信傳媒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胡智凱
鄭文燦開庭自清「絕無合意收賄」,檢方則反指相隔11個月才退還款項。(圖片來源/信傳媒資料庫)

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收賄疑雲持續開庭審理中,鄭文燦昨(12)日於庭上嚴正聲明,強調無合意、無對價,而他跟市府同仁都是依法行政,沒有完成行賄者廖俊松等人的期待,沒有為其解套全部地主皆須同意變更的門檻。

檢方則指出,鄭文燦相隔近11個月後才返還現金。檢方並引用最高法院見解,只要行賄者與公務員間,對特定職務行為存在「概括認同」,即可能成立收賄罪,因此即便業者最後未完全取得想要結果,仍不影響對價關係成立。

鄭文燦喊「沒有幫忙解套」:反而越套越緊

據轉述,鄭文燦在庭上強調,其在本案中是「受害者而非受益者」,他是為了解決產業用地、墳墓清理及都市縫合,所以推動工五擴大案,一切都是依照法令的規定、營建署的政策指導及市府同仁的專業意見,來處理各項議題。

「沒有想到一個沒有合意的丟包事件,造成這麼大的傷害」,鄭文燦說:「歷次的會議記錄清楚顯示,他跟市府同仁從到尾都強調,華亞重劃會必須依照102年林口工五二通的規定,符合都市計劃農業區變更審議規範,取得全部地主同意書後才能向內政部申請自辦市地重劃。」

鄭文燦強調,這個立場在106年8月2日營建署會議、106年9月7日市府會議及其後發函行政院,都是一樣的立場,因此他不只是沒有幫忙解套,反而把林口工五二通的規定,100%地主同意書的規定「越套越緊」。

檢方質疑合意收賄,鄭文燦辯駁「4個沒有」

對於檢方質疑合意收賄,鄭文燦辯駁道,雙方「沒有談過錢、沒有約定、沒有合意、沒有心電感應」,雙方是南轅北轍,他和市府同仁都是依法行政,且最後的結果就是區段徵收,沒有變成自辦市地重劃。

鄭文燦指出,106年9月14日廖俊松至官邸係「單方面丟包」現金,這由監聽譯文及廖力廷供述也可以佐證,證明9月14日的丟包事件,雙方完全沒有合意及對價關係。

鄭文燦強調,他在事後一週內便主動要求廖俊松取回袋子。他指出,這是他在偵查中的原始供述,與廖俊松經過勘驗的的原始供述吻合,具有一致性,代表雙方並沒有合意收受款項。

鄭文燦重申,對方行賄的目的在於幫忙解套,「如果我有意幫忙解套,我何必在每次會議中再三強調百分之百地主同意的門檻?既然依法依程序都不可能達成對方的期待,客觀上自然不存在所謂的賄賂合意。」

帶廖家父子見內政部長?鄭文燦嚴正否認

行賄者廖力廷稱,鄭文燦曾帶他們拜訪時任內政部葉俊榮部長。鄭文燦對此嚴正否認,強調自己沒有帶廖家父子拜訪葉部長,也沒有跟葉部長拜託華亞自辦市地重劃的案子,且市府與營建署兩次聯席會議(106年3月31日及106年8月2日)廖家父子也都沒有參加。

鄭文燦指出,無主及國有土地參加市地重劃的規範,是依照國有財產法的相關規定,必須取得國產署同意,營建署只是說明法令的規定,並沒有降低任何地主同意的門檻,因此兩次聯席會議之後的106年9月7日會議,還是重申原先的規定,必須取得全部地主同意書。

鄭文燦嘆:檢方求功心切導致斷章取義

最後,鄭文燦感嘆,自己始終相信司法,但如果檢方基於求功心切,將片段發言斷章取義,並以「臆測」取代「證據」,這是「羅織的文字獄」。因此,他希望法庭可以辨明真相,還原事實,也可以還給自己清白。

檢方:鄭文燦隔11個月後才退還現金

儘管鄭文燦於一週內就要求行賄者取回現金,但檢方指出,現金置於鄭文燦住所後,他並未於第一時間退還,而是相隔近11個月後才返還現金。

此外,檢方引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見解,強調賄賂案件中的「對價關係」,並不需要像契約般逐條講明職務內容,只要行賄者與公務員間,對特定職務行為存在「概括認同」,即可能成立收賄罪,因此即便業者最後未完全取得想要結果,仍不影響對價關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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