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判決交公民複決?前大法官:憲判非公投標的 修法恐違憲
國民黨團提案修正《公投法》,將憲法法庭判決納入公民複決項目。民進黨今天(21日)召開公聽會。前大法官黃虹霞在會中表示,憲法法庭判決本質上不是公投標的,更不屬於《公民投票法》應適用範圍,若立法修正,恐怕產生違憲疑慮。
國民黨與民眾黨在2024年底三讀修正《憲法訴訟法》,規定參與憲法法庭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宣告違憲時,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致使憲法法庭因大法官人數不足而陷入被癱瘓狀態;去年12月底5名大法官重啟憲法法庭並宣告憲訴法違憲無效。國民黨團則提出《公民投票法》修正反制,欲將憲法法庭判決納入公民複決項目。
民進黨團今日召開公聽會,前大法官黃虹霞在會上表示,依據釋字185號,《憲法》第78條規定「司法院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因此即使透過法律再交付人民複決,人民也同樣在憲法法庭判決拘束範圍內,不能以公投宣告憲法法庭判決「違憲」或「無效」。她表示,唯有憲法法庭才可以在一定程序下變更大法官自身見解,若立法院要透過修正「公投法」的方式推翻憲判決議,恐怕有違憲疑慮。
黃虹霞強調,《公民投票法》規範公投適用核心範圍是「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主要都是以「直接民權」的方式監督代議政治下的立法院;而「重大政策之複決」則是對應監督行政機關,這些公投法適用範疇都非用於監督司法。她說:『(原音)憲法法庭的判決它的效力就是憲法的位階的效力,沒有任何一個機關、包含總統可以透過任何的方式,除非它讓這個憲法法庭自己變更自己的見解,否則沒有辦法用其他方式來宣告憲法法庭判決無效。』
東吳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張嘉尹認為,憲法法庭裁判的效力本就是審查權的一部分,屬於司法權的核心領域,不屬於任何權力分立下的中央機關或人民可以否決的事項,若公投法修正允許對憲法法庭裁判進行公民複決,已抵觸權力分立原則,逾越《憲法》所許可的公民複決界限。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林春元則用「棒球賽」比喻,表示若裁判判決後,球迷跟球員都不滿意結果而訴諸投票,看似符合「球迷與球員才是主體」的想像,但最終比的將不再是球賽本身,而是「誰比較會動員」。他強調,若「以民主為名」削弱憲法法庭的權威,往往不會帶來更好的民主,反而可能造成一連串憲政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