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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君涉貪判7年10月 士檢:量刑過輕提上訴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1天前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9日電)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詐領助理費、收賄,士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等3罪判處應執行7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士林地檢署表示,原審量刑過輕,難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今天提起上訴。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陳怡君與公費助理即研究室主任張惠霖,於民國108年至114年間,為圖公費助理補助費自行運用,明知實際上並無聘用洪于涵、賀璽、張家蓉,仍偽造聘書向台北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薪資、春節慰勞金等款項,共計新台幣384萬8568元。

判決表示,陳怡君、張惠霖另於112年9月至114年2月間,持續每月收受建商3萬9000餘元,合計收賄70萬5894元,並要求北市府各公務機關加速處理建案的建築執照、行道樹遷移、污水審查、道路開挖許可等事務。

士林地方法院於今年1月12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3罪判處陳怡君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張惠霖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張惠霖另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3萬元。

另外,洪于涵、賀璽、張家蓉3人判處1年10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均緩刑2年,並應支付公庫5萬到8萬元不等金額,褫奪公權3年。行賄的業者高明義判刑6月、胡偉良判刑1年,均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士檢今天表示,檢察官收受判決後,就被告陳怡君、張惠霖及胡偉良部分,認其等犯行,影響社會公益、觀感甚鉅,原審就其等犯行,量刑過輕,難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尚難認妥適,已於今天提起上訴。另4名被告部分,認原判決尚無違誤,不提起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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