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條款」三讀通過 訴訟終結前可使用52頻道
立法院今天(30日)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其中明定經主管機關駁回換照申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或主管機關另為許可換照之處分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修法指出,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政黨與受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政黨黨工、政務人員、選任公職人員等,不得直接投資衛廣事業;擔任衛廣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衛廣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至於被外界視為「中天條款」的第18條及第19條,三讀條文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新聞台換照申請,應以准予換照為原則。另增訂審酌標準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此次修法也明定,經主管機關駁回換照申請之衛廣事業及境外衛廣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或主管機關另為許可換照之處分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權利。
另外,若原頻道已交由其他衛廣事業及境外衛廣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使用,主管機關應召集相關業者協調適當之補救措施。駁回換照申請之⾏政處分經撤銷、廢⽌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後,主管機關對於申請⼈負回復原狀及頻道位置之義務。
而修法過後,即使認定申請⼈的財務狀況已無法正常營運,或申請⼈有改正的必要時,主管機關應先協助輔導改善, 限期改正或令限期補正資料期間,主管機關應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為2年,屆期未完成者得申請延長1次,還未完成改正得駁回其申請。(責任編輯: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