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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3-3選商大轉折! 經濟部終於點頭3座1.2GW已解約場址納入擴容範圍

太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吳馥馨
經濟部今晚宣布離岸風電3-3期選商政策大轉變,已解約3座風場將納擴容範圍。圖為CIP彰芳暨西島離岸風場。廖瑞祥攝

離岸風電3-3期選商已正式起跑3個月,距離9月30日截止還剩約3個月。經濟部能源署今(2)日晚間釋出2項重大選商新遊戲規則。其一,已解約的海峽一、海峽二、海鼎二等3座、共1.2GW的風場場址,原本經濟部規劃將放在3-4期選商才會釋出,最新方向是變成3-3期選商的「擴充容量範圍」。

其二,違反採購投資承諾之違約金,原本採差額30%計罰,新方案則是降為20%,除非情節重大才會變成30%。

經濟部今天召開離岸風電產業溝通平台會議,邀集台灣離岸風電產業協會會員代表共同研商離岸風場推動遭遇議題,並針對區塊開發第三期選商機制(離岸風電3-3期)選商機制及行政契約調整重點進行補充說明,以回應開發商一直以來的訴求。

針對「解約場址納入擴充容量範圍」,能源署副署長陳崇憲說明,若開發商在3-3期成功獲配1,000MW的容量,就可以在已解約的風場中,以不逾50%,也就是500MW選為擴充容量的場址。

陳崇憲表示,目前已解約的風場共有3座,分別是海峽一(300MW)、海峽二(300MW)、海鼎二(600MW)共約1.2GW。至於森崴能源在3-2期獲配的又德風場(700MW)仍在合約中,目前不會納入3-3期擴容範圍。

外界解讀,3座已解約場址區位較佳、場址完整,對開發商積極參與風電3-3期選商具有誘因。

針對「違約金罰則」及履約保證金擔保等議題,陳崇憲舉例,若開發商原本在地產業/經濟效益及能源韌性「承諾採購或投資金額」為100億元,但最終「實際採購或投資金額」僅80億元,中間差額就有20億元。

按之前採差額30%計罰,違約金就高達6億元;新規定採差額20%計罰就降為4億元。但若經查核有違約情節重大者,例如連續多次進度落後且未改善,才會再加計投資差額的10%作為裁罰上限。

另外,維持「獲配風場需擔保擴充風場」機制,明確訂定其擔保數額將以「擴充風場履約保證金總額」為擔保責任上限。

陳崇憲表示,上述調整就是鼓勵具有技術能力、財務能力的優質廠商能持續投資台灣離岸風電開發。

經濟部表示,截至目前,台灣離岸風電裝置容量已具備優異基礎,世界排名第5,政府將持續秉持公開、透明原則,打造友善的離岸風電開發環境,並與開發商共同排除各項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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