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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駕駛加千元霸王油喊冤 一查「卡遭停4年」打臉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5小時前 • 發布於 6小時前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駕駛小芸(化名)被指控去年3月在屏東縣某加油站加霸王油,金額為1678元,雖然她辯稱有請人幫忙回去繳費,但檢方列出4大疑點打臉。最終,屏東地院法官依犯詐欺取財罪,判處小芸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

判決書中記載,小芸2025年3月開車前往屏東縣某加油站加油,費用共計1678元,但金融卡顯示餘額不足,於是她留下個人資料,表明要回家拿錢,並承諾會在同日傍晚6點前回來還款;然而,加油站員工等到深夜,都沒有等到小芸回來付錢,這才驚覺受騙,連忙報警處理。

小芸到案之後,辯稱自己有請陳姓友人幫忙繳費,無意欺騙加油站員工。但檢方列出4大疑點打臉,首先,小芸聲稱有請朋友幫忙,卻沒有交付款項,也沒有向朋友確認是否已經繳清費用,甚至在加油站員工致電詢問時,也沒有依約返回繳納油錢。

其次,檢方調查,小芸的金融卡早在2021年4月就因為款項未繳遭停用,她明知卡片已經遭停用將近4年,仍打算用卡片支付油錢,當時也沒有攜帶其他提款卡或現金,可見她打從一開始就知道自己沒有給付能力。

檢方指出,小芸自稱加完油就開車北上,她卻向加油站員工承諾要返家取錢、會在傍晚6點前回來繳費,顯然不合理;最後,她留下的個人資料並非自己的名字,如果她真的有意還款,何必留下假名,這一點在她接受偵訊時也沒有給出合理的說法,訊後仍依法將她起訴。

屏東地院法官認為,小芸不思透過正當管道賺取所需,竟欺騙加油站員工加霸王油,至今未與加油站員工達成和解或調解,也沒有賠償損害,行為確實不妥,考量到她始終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最終依犯詐欺取財罪,判處她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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