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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罕見!兩度網購未取貨付款 買家遭起訴毀損罪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8月25日23:18 • 發布於 2023年08月25日21:44
民眾網購若非大量、頻繁惡意棄單,並不會構成毀損罪。(資料照)

首次上稿 00:34更新時間 05:4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基隆一名楊姓女子2021年間透過拍賣網站,兩度向同一名王姓賣家購買相同商品,卻未依約取貨付款,導致王男白花264元的運費。王男氣炸提告,基隆地檢署認定楊女涉犯毀損罪,提起公訴。

2021年7月間,楊女向王男網購4個戒指,加計運費為594元,選擇貨到付款方式,惟貨到指定地點後,楊女卻未依約取貨付款。王男以訊息聯繫,楊女請他重新寄出商品,將會依約取貨,未料二度到貨,她仍未依約取貨。

王男不滿楊女害他損失運費264元的運費,提告刑法第355條的「詐術致人損害財產罪」,基隆地檢署認同王男主張,提起公訴。後來楊女與王男和解,獲得撤告,基院日前判決不受理。

伯衡法律事務所所長翁偉倫表示,網購不取貨是否構成毀損罪,可分為兩層面,第一是有沒有「惡整」賣家的主觀犯意,也就是明明沒有購買商品的真意,卻透過大量或重複下單,又或是取貨後頻頻退貨,密集造成賣家的運費損失,此時,可能被認定有詐害財產的意思,而被論罪。

第二則是買家確實想買該商品,只是下單後因為忘記或太忙而未取貨,次數非多、頻率不高,客觀證據上較不會被認定有詐害財產的犯意,沒有刑責問題。

此外,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網購享有7天猶豫期,消費者不論是否取貨,均可無須說明理由而解除契約,無須負擔任何費用;至於賣家所損耗的運費,為其經營成本所應支出的一環。

翁偉倫直言「本案被起訴非常罕見」,因詐害財產的主觀犯意須由客觀事證推敲,不易成罪,實務上這類案件多以和解收場;他強調,常見賣家在賣場寫到「未取貨將對您提告毀損罪」,多為警告性質,若賣家真的任意提告,反可能有誣告問題。

詠衡法律事務所執行長鍾維翰認為,如果一次向同一個賣家下多筆訂單,或短期向同一個賣家下訂,卻都未取貨,導致運費損失,可能被推定為具有詐害財產惡意,而構成毀損罪;但若是單純網購未取貨,無客觀事證可認定為惡搞,不會成罪,民眾勿擔心。

鍾維翰另舉例,新聞常見有人一次大量訂購飲料或便當,卻惡意棄單,導致商家不只損失運費,連食物都得報廢,亦可能構成毀損。

伯衡法律事務所高雄所所長徐鴻儒強調,買家只要不是短期、大量惡意不取貨或棄單,就不會成罪,無須擔憂,網路上很多一頁式詐騙,網友有時誤信而下訂,事後越想越不對,拒絕取貨付款,也不構成毀損。他提醒,網路買賣只要保持誠信,司法機關就不會任意科以刑責,網友無須產生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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