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延期8年餐廳先歇業!5萬訂金討不回 法院判加倍還10萬
謝姓男子準備結婚時,向台南市安平區一間餐廳訂席,簽立婚宴訂金單並支付5萬元,之後謝因新娘情形與餐廳商量延後舉行婚宴,餐廳也同意;結果餐廳公司今年5月解散,謝討不回錢,提出民事求償,餐廳還主張合約作廢,法院判決餐廳公司應加倍返還10萬元。可上訴。
謝姓男子提出請求返還加倍定金訴訟指出,他在2018年5月間跟餐廳訂席,雙方簽立婚宴訂金單,原約定婚宴日期為2018年12月30日,每桌費用11999元以上;謝給付定金5萬元,同年6月10日,他跟餐廳商量合意將婚宴延期,且未約定延期後使用期限。
謝主張,餐廳人員於訂金單上註記「因女方家中有急事,故婚宴延期使用」等文字,但餐廳的公司於今年5月25日解散,餐廳也歇業,已無從依約提供婚宴服務,致契約給付陷於不能,且可歸責於餐廳公司,他依民法請求對方加倍返還定金10萬元。
餐廳公司指出,邱姓負責人名下還有另一間於2010年成立的公司,另一間公司才是主要承辦婚宴等大型宴會及工商聚會,謝的婚宴原本是要在另一間公司場地舉辦,訂金單契約應存在於謝與該公司之間,當時謝支付定金後所收受發票,開立者亦為該公司,而非被告公司。
餐廳公司主張,謝姓男子已經結婚,已無從再依訂金單舉行婚宴,訂金單經謝作廢,被告公司自得沒收定金,謝不得請求加倍返還。
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指出,依據謝姓男子提出的訂金單及婚宴菜單文宣、酒水價目表,甚至是餐廳訂席經理名片,都是使用被告公司名稱,並註明「永華館」及「華平館」地址,並無任何文字提到另一間公司;謝是依被告公司名義所提供婚宴資訊締約,締約過程中亦無任何資料表明另一間公司為契約當事人。
法院認定,謝締約時真意確實是以被告公司為契約相對人,即使謝支付定金後所收受發票確實是由另一間公司開立,訂金單所載婚宴舉行地點確實位於另一間公司營業地址,均不足反推謝有以該公司為契約相對人意思;被告公司以統一發票、婚宴舉行地點等主張非婚宴契約當事人,均不足採。
法院認為,謝既然已經與被告公司簽立訂金單,約定婚宴日期、舉辦地點及每桌最低價格等事項為約定,謝並交付5萬元,足認兩造間婚宴契約已成立;之後合意將婚宴延期舉行,應認兩造合意變更原約定履行期限,原婚宴契約仍繼續存在,5萬元定金性質亦不因而變更。
法院審酌,被告公司解散並停止營業,契約因而陷於給付不能,兩造既未約定延期後婚宴日期或定金使用期限,被告公司歇業前亦未曾催告謝於一定期限內另行指定婚宴日期,或就訂金單後續履行為其他處理,則此給付不能自應認可歸責於被告公司事由所致,謝請求加倍返還定金即10萬元,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