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走同住前妻的7個名牌包典當40萬元 前妻提告後求情獲輕判3月
王姓男子與陳姓前妻離婚後仍同住,王男在更衣室、主臥室偷走陳女的7個名牌包,送當鋪典當40萬元,成了竊案被告。陳女因王男已陸續賠償她30萬元,開口為他求情。法官審理後,依竊盜罪判王男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提訴指出,王男與陳女原夫妻,去年10月11日離婚後仍在基隆同住,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2款家庭成員關係。
王男因經濟拮据,今年3月間基於竊盜犯意,在與陳女同住處的更衣室、主臥室,偷走7個陳女的名牌包,得手後分別帶至台北市2當鋪典當共40萬元
陳女今年4月19日整理住處物品時,發現名牌包不翼而飛遂報警處理。警方查出王男涉案,王男坦承拿陳女的名牌包去典當。
警方將案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傳喚王男未到,依警詢時坦承犯行,並與陳女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加上現場照片等事證,認定王男涉犯竊盜罪,向基隆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理後指出,王男竊取陳姓前妻財物,對陳女財產權與共同生活空間的隱私毫無尊重,竊得財物價值高達40萬元,應予責難。考量王男坦承犯行,已陸續賠償陳女30萬元,加上陳女請求從輕量刑,兼衡素行,判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犯罪所得10萬元沒收,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價額。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