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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移轉管轄亂象紛呈 高檢署要警方先依被告住籍地移送

CTWANT

更新於 2020年12月28日03:24 • 發布於 2020年12月28日03:21 • 謝中凡
警方屢破電信詐欺案,暴增的人頭帳戶案件讓檢察機關十分棘手。(圖/報系資料照片)

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行各業均叫苦連天,但詐騙案件卻隨之攀升,尤其是販售人頭帳戶案件更是數量暴增,導致全國各地檢察官受理警方移送的人頭帳戶案件,因聲請移轉管轄的案件數量龐大而亂象紛呈,不但浪費司法資源,還造成一、二審檢察官對移轉標準的糾爭。台灣高檢署日前針對相關問題擬定辦法,將要求警方處理人頭帳戶案件時,須先依被告住居處所及戶籍所在地送辦,避免再生移轉爭議。

依據法務部統計,全國檢察機關偵辦電信詐欺案,2017年共偵辦1萬7522人,其中出借人頭帳戶有9634人,占55%,2018年共偵辦2萬423人,人頭帳戶案有9674人,占47.4%,去年共偵辦2萬1524人,人頭帳戶則有7388人,占34.3%,顯示爆量的人頭帳戶案件,已成為檢察機關棘手問題。

而警方破獲電信詐騙案,無論是查獲機房、或逮獲車手集團,經常會將循線查出販賣人頭帳戶的被告,再一併與機房、車手案件移送至承辦的地檢署,但偵辦檢察官考量人頭帳戶被告住居所,多半不在轄區,因此動輒向二審檢察機關聲請將案件移轉至被告住居所管轄的地檢署偵辦,多年以來已成亂象。

由於人頭帳戶案件聲請移轉的案件數量相當龐大,導致聲請的檢察官以及最後收案的檢察官對於案件移轉過程都有意見,甚至對二審檢察官審核移轉准否的標準,亦有質疑聲音,除了有一審檢察官在檢察官內部論壇重炮批評外,二審檢察官也對審核龐大的移轉案件,大感吃不消。

高檢署為了解決人頭帳戶案件移轉管轄的亂象,也避免例如被告「家住台北,卻要在屏東出庭」的情狀,11月初已制訂相關辦法,要求各地檢察官受理司法警察移送人頭帳戶案時,要求司法警察首先須依被告的住居地、或戶籍地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地檢署。

至於破案的「犯罪地」則是移送的最終考量,倘若警方未能依此一作法處理,檢察官在審核案件時,可逕將案件退回司法警察,要求司法警察重新依管轄權區域移送被告。台灣高檢署檢察長邢泰釗上周在檢察長會議上,也再三要求各地檢察長應監督所屬檢察官落實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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