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鬼父強逼小學女兒「清槍」 嗆:沒性侵妳是偉大的克制
台南一名單親爸爸,自女兒小學五年級起,以每月至少1次的頻率,強逼她幫忙打手槍,過程中還會自誇「很大很粗」,直到女兒18歲才停止犯行,去(2024)年3月間,已35歲的女兒報案揭發,該名單親爸爸還聲稱沒有性侵女兒是「偉大的克制」。台南地院一審依12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單親爸應執行2年6月,二審台南高分院改判2年,並宣告緩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去年3月間,父女倆在住處客廳吵架,女兒撥打113報案,提及爸爸自她國小五年級至18歲,會要求她幫忙打手槍,爸爸則聲稱自己沒有性侵她,已經是「偉大的克制」,認為這只是他心理上的需求,況且自己都已經「壓抑住」、雲過煙輕,不懂為什麼女兒要一直記在心上,批女兒不要臉。
據了解,受害女兒3歲時母親就離家出走,小學五年級時2位姐姐離家前往投靠母親,剩下阿嬤、弟弟、受害女兒與爸爸同住,自那時起,爸爸就開始在客廳要求女兒以手為其撫摸性器,並以每月至少一次之頻率進行,女兒雖有表達不願意,但爸爸認為這是在幫他,不要把它想得很髒,持續猥褻行為直到女兒18歲。
女兒在成年交男友後,感到實在噁心才堅定拒絕這種不當接觸,並在就讀研究所時接受心理諮商。上研究所後,女兒曾與爸爸提及此事,但爸爸認為這是「神聖的事」,覺得女兒不該再提起這件事,礙於爸爸是家中經濟支柱,女兒也不敢輕易提起告訴。
台南地院審酌,被告身為父親,未能提供安全無虞環境,反而為滿足一己之慾望,利用自己是家中經濟主要來源之優勢,動輒貶抑女性,長期對女兒強制猥褻,致其身心受創,與女兒爭執之際,不僅未思己過,反而稱自己未對女兒強制性交是偉大的克制,在本院審理時不斷高喊自己是成功的父親,犯後態度殊無可取。
台南地院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共12罪,應執行2年6月,父親上訴,台南高分院改判2年,並宣告緩行。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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