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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預告修正 役男傷病停役須附佐證

青年日報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記者吳典叡/綜合報導

對於發生藝人涉閃兵案件,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增訂役男申請傷病停役須提供病歷、檢查報告、影像等相關佐證資料;停役複檢時,若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該項檢查將推定為正常。部分傷病停役標準也同步調整,草案預告至10月8日。

對於藝人遭查出涉嫌透過相關方式規避兵役,內政部指出,現行「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是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0條第3項訂定,做為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作業依據。因體位區分標準正由國防部會銜內政部辦理修正,於近期發布,因此,配合修正相關規範,以維持役政法規衡平性及維護役男服役期間健康權益。

草案指出,替代役役男申請傷病停役,須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且符合病症專科別所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並提供病歷、檢查報告、病理報告、手術紀錄、病灶相片、心理衡鑑報告、影像檔案或其他佐證資料。修正說明指出,是為提高停役審核正確性,並明定役男對傷病就醫紀錄等資料負有提供義務。

複檢規定也同步調整,現行規定,役男若拒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致無法取得正確結果,該項檢查推定為正常;此次草案中也新增「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情形。

此外,在藝人閃兵案中,檢方查出多名役男涉嫌以特定方式取得重度高血壓診斷證明,草案也大幅調整「血壓」停役標準,刪除現行「重度高血壓治療二個月以上、經診斷確定」即可符合停役標準的規定,並要求中、重度高血壓測量應住院1至3天接受24小時連續血壓紀錄。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另同步調整「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表」及其附表、附圖,預告期自9月24日起至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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