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逆轉!蕭淑慎老公被控「掌摑掐脖、性侵女藝人」 二審改判無罪
藝人蕭淑慎的老公梁軒安被控於2023年參加公司活動時,對旗下女藝人上下其手、強脫衣服,賞巴掌、掐住脖子硬上,女子尖叫「不要」仍慘遭毒手。梁軒安解釋兩人當時在交往,是合意性交,但一審砲轟他犯後態度惡劣,判刑4年10月。梁軒安提起上訴爭取清白,聲請傳喚3名證人,二審一位都沒有傳喚,但判決結果卻大翻盤,高等法院今(10/28)日改判無罪。可上訴。
檢方查出,梁軒安2023年7月簽下一名女藝人兼任特助,幾個月後,兩人與其他公司藝人及員工一起出席宣傳活動、聚餐飲酒。當晚,女子得知她被安排與梁軒安同房共寢,跑到停車場質問梁男,梁軒安卻開始對她上下其手,之後又藉故把她帶到房間強脫衣服。女方喊「為什麼在這?」、「為什麼要這樣?」、「不要」,梁軒安卻掐住脖子,毆打她的臉,最後性侵得逞。
梁軒安應訊時否認犯罪,辯稱兩人案發時在交往,是合意性交。律師還指出,女方活動當天表現得很開心,不僅與梁軒安同房,隔天還繼續與梁軒安正常出遊、互動。
但一審士林地院傳喚當時出席活動的業主作證,他證稱,案發當天傍晚就沒再看到被害女子,隔日中午發現她脖子上有明顯瘀青,上前詢問原因。女子支支吾吾地說「發生不願意的事情」,經過追問仍僅是在哭泣,不願多談。而梁軒安旗下公司1名前員工與1名商業合作夥伴也都證稱,被害女子曾將遭到性侵一事告知他們,講述過程不時情緒低落、憤怒。
唯獨對梁軒安有利的,是林姓員工的證詞。林員證稱,2023年11月7日案發後,他當月11日在某家燒肉店與梁軒安及當事女子碰面,兩人仍互動親密,沒有任何異樣,但他不清楚兩人何時起開始有親密互動,只知道大約是從2023年開始。
然而,士院審理後指出,林員一方面對「何時開始有親密互動」這種可概略回憶的簡單問題,僅回覆不復記憶,另一方面卻又在毫無記憶憑藉點的情況下,以驚人的精準度完美回憶2年前的特定日期,明確供稱看到兩人互動親密,顯然不符常情。檢察官當時質問為何能清楚記得日期,林員僅稱,梁軒安當日有傳訊息給他,但法官當庭請林員察看手機後,林員又遍尋不著這封「訊息」。
士院後來當庭勘驗林員的手機,認定梁軒安在法院開庭前,曾傳送訊息囑咐林員,要作證說他和被害女子是情侶、沒有濫用職權強迫女方、露營完女子也沒有任何異常、2023年11月11日公司同事一起舉辦生日派對、同日兩人還去燒肉店約會且互動無異常等,可見林員對梁軒安的有利證述,大致都是遵循梁軒安事前指示所為,無法採納作有利認定。
士院認定,梁軒安確實有性侵被害女子,砲轟他全然不知尊重他人性自主權,還是以直接對人體施加暴力作為手段,具相當危險性,讓被害女子因此深陷情緒泥淖,犯後不思悔過,只在法庭內逞矯飾之能事,還在開庭前聯繫證人要求鋪陳對自己有利的證詞,犯後態度惡劣,考量他自陳從事行銷廣告業,月入4萬多元等情況,判刑4年10月。
士院還特地在判決中指出,梁軒安若於上訴後坦承犯行,請高院審酌他在一審無視客觀證據、始終飾詞狡辯的犯後態度,及造成司法資源的無端浪費。
士院指出,梁軒安若未取得或努力嘗試取得被害人諒解,實在不宜僅因上訴認罪就輕判,以樹法紀、裨正視聽,避免向社會大眾傳達恣意侵害他人身體自主權而被起訴後,在一審推諉卸責,縱使遭判決有罪,也可在二審坦承博取輕刑,導致心存僥倖的人競相效尤。
但梁軒安上訴後結果大翻盤,高院審理後認為,卷內證據不足以證明他有性侵犯刑,改判無罪。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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