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空窗77天,預知死亡紀事──北市信義區親密暴力命案,凶手劉柏葳一審無期徒刑
從7月14日到7月22日,國民法官在台北地方法院寶慶院區連續兩週、共計7天,審理去年(2025)男子劉柏葳於台北市信義區停車場殺害前女友,7月24日下午2點半,由審判長廖棣儀朗讀台北地院國審重訴字第3號一審判決:被告犯家庭暴力之殺人罪,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廖棣儀解釋,劉男在確知保護令核發內容當晚,就立刻前往谷女工作場所行凶,手段殘忍,遵法意識薄弱,對社會造成重大傷害;且犯後選擇性陳述,未真正認錯也未賠償,參酌未來復歸社會可能性受限,不予下修刑責。
這起審判透過證人的親身證言、社群訊息與監視器影像等檔案證據,除了證明劉男殺人犯行,背後更致命的,是我國長期以來漏洞百出的親密關係暴力防治政策,縱使被害人勇敢求助,在軟弱的公權力面前,仍然淪為一具血肉模糊的屍體。
※內文涉及親密關係暴力事件的描繪,或會引起讀者不安,敬請留意。
這是一場預先知道的死亡。被害人谷侃儒,千方百計阻止自己被前男友劉柏葳殺害,得到的卻是徒勞。
擔任夜店公關的谷女(時年27歲),於去年初結識任職同一場所的安管人員劉男(時年21歲),交往不到3個月,劉男懷疑谷女劈腿*因而暴力相向,從2025年5月中開始,谷女持續不斷對外發出呼救,用盡一切法律制度與可行方法,驗傷、報警、聲請保護令、社群媒體公開發文,甚至打算離職、搬家,到一個凶手找不到的地方,重新開啟新的人生。
劉男懷疑谷女劈腿*:審理時谷女友人皆證稱,劉柏葳所出示之谷女帶夜店客人回兩人租屋處監視器畫面,谷女曾經解釋純粹為客人酒醉、身上沒錢,故提供客廳讓其暫時休息,並未發生親密行為。因谷女死亡,實際情形已無從得知,與劉柏葳之家暴與殺人行為也無任何關聯。
然而,在加害人威脅、糾纏、預告行凶超過兩個月的時間後,沒有人能阻止最終的結局──從擔心其安危的親友,到核發保護令的法院、告誡加害人的警察,都只能眼睜睜看著另一起親密關係暴力恣意橫行。
2025年7月30日晚上8點41分,台北市中心熱鬧繁華的信義區,谷侃儒在威秀A17地下停車場停好電動滑板車,準備前往RUFF NIGHT CLUB TAIPEI上班,同一時間與地點,劉柏葳走出租來的iRent汽車,無聲接近、拽住谷女,用13公分彈簧刀*刺向她頸部,根據法醫解剖報告:左頸12刀、右頸11刀,亂刀並從腹部貫穿肝腎,全身共有57處刀傷──較12年前當街砍殺前女友的「台大宅王」張彥文還多出10刀,檢察官丁煥哲以此比擬劉男「過度殺戮*」之極端程度。
13公分彈簧刀*:審理第四日,7月17日星期五,被告劉柏葳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於證人台上向法官比出刀的長度,經過法庭人員以尺實際測量得出尺寸,刀柄7公分、刀刃6公分。因其案發後逃往宜蘭途中,已將作案凶刀丟棄,刀具外觀僅能參考被告當庭證述。
過度殺戮*:根據張彥文二審判決書《高等法院105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對於過度殺戮定義如下:
A女並未聽從被告之要求,進而反抗(言語上表示不要,動作上甩開被告之手),被告表示當時沒有多想,也不知情緒狀態如何,就抽出鈦鋼刀不斷砍刺A女至少達47處(其中6處為致命傷),乃屬於一種「過度殺戮」行為。
又參考國外殺死親密伴侶之研究文獻,「過度殺戮」通常是指殺死被害人時,使用的暴力超出導致被害人死亡必須的程度,或是過程中導致被害人過度的痛苦;其例子包括:折磨、不斷毆打、多處砍/割/刺傷、使用多種武器等等。在本案中,A女之致命傷口共有6處,另有41處大小不一之傷口,即為典型之「過度殺戮」行為。
審理第四日(2026年7月17日)下午進入罪責論告,丁煥哲強調:
「(劉柏葳)想復合同時計劃殺人,這看似矛盾,其實是同一件事:他只想拿回控制權⋯⋯被告將谷侃儒徹底『非人化』,看作是沒有生命的人偶,在她身上戳出一個又一個窟窿,被告抓住谷侃儒頭髮,像是拖著剛宰殺的獵物⋯⋯」
軟弱無力的公權力,被加害人徹底蔑視
在這段感情剛開始生變時──2025年5月14日,劉男懷疑谷女劈腿連打她6巴掌,並將服飾精品等個人用品破壞丟棄,谷侃儒馬上就意識到危險。27歲的她,已非傳統長期隱忍,或本土研究平均等待4.2年才能對外通報的親密關係暴力被害者,身為豐沛資訊成長中的世代,她知道並且相信制度,隔天馬上到醫院驗傷,赴住處附近的吳興街派出所報案,直接聲請保護令。
然而詳細檢視看似完整的保護令制度,會發現存在著巨大斷裂,相信國家給予的保障與承諾的被害人,隨時都可能跌進深淵,不明不白粉身碎骨。
首先,從谷女聲請暫時保護令*日期(2025年5月15日)開始計算,77天過去,於同年7月30日才在核發後由警方通知並告誡相對人(劉柏葳),相較全國平均(23.4日),整整延遲、多出3倍以上的時間。
暫時保護令*:為通常保護令審理前的過渡措施,用以防範持續受暴風險。
此一數據,清楚呈現在谷女遇害一個星期後,2025年8月6日衛福部赴立法院針對強化保護令事宜的專案報告,其中統整2022年至2024年各地方法院民事保護令平均核發時間,「緊急保護令*為2.26小時,暫時保護令為23.4日,通常保護令*為51.94日」 。
緊急保護令*:針對具「急迫危險」者,由檢警或主管機關代為聲請,法院受理後應於4小時內核發。
通常保護令*:提供長效保護(最長可達2年),必須開庭並由民事庭法官依據優勢證據原則審理──指負舉證責任的一方須提出證據,使法官確信其主張屬實的機率大於50%(即51%以上),勝過不存在的機率即可,與刑事案件「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標準不同。審理期需超過1至2個月。
理論上,應該要在3星期到1個月左右得到的暫時保護令,整整2個半月後才姍姍來遲,造成的實際影響是拉長的「空窗期」,讓加害人可以橫行無阻地接近、恐嚇、騷擾被害人,而不必擔心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因為按照我國「民事先行」的保護令設計,除非暴力或傷害行為的現行犯,警察無公權力強制帶走或隔離加害人,只有當保護令的白紙黑字核發下來,警方才有法律依據,以違反保護令罪責執行公權力。在此之前,對於種種跟蹤、騷擾、口語挑釁等,警方僅能口頭勸阻,無法為被害人提供更多保護。
審理第一天(2026年7月14日)勘驗相關證據時,兩段各約1分鐘的警方密錄器影像,錄下的是殘缺的制度與公權力,是如何讓加害人如入無人之境。
2025年7月17日清晨時分,剛從公司下班回家的谷侃儒察覺劉柏葳在住處巷口徘徊。從5月中倉促逃離與劉同居處後,她就搬到文山區的叔叔家暫住,她沒有猶豫,馬上報警。6點11分左右,兩位台北市警察局文山二分局興隆派出所警員出現。
兩段密錄器影像,分別顯示男警與女警把劉男與谷女兩人帶開後的畫面,在男警的鏡頭前,劉柏葳跨坐在路邊機車座墊上,搖頭晃腦、嬉皮笑臉回應警方的詢問:「有事要跟她談」、「我們之間很複雜」、「她欠我錢*」,並向著被女警帶開的谷女繼續用言語糾纏:「要不要好好講、講完我就要撤了,不要因為有第三者(警察)在這裡就這樣」,甚至趨前作勢「抱一下」,男警僅能語帶客氣勸導,「人家就不要跟你講了啦」,搭著劉男的肩膀,送他離開巷口。
她欠我錢*:此為劉柏葳於殺害谷女前單方面說法,以此要脅被害人,經過法庭訊問及調查,沒有任何證據。
另一方面,在女警的視角中,頭染金髮、身形纖細的谷侃儒飽受驚嚇瑟縮。「保護令下來了嗎?我好像記得妳⋯⋯」女警關切地說道,證明警方已多次收到劉男跟蹤騷擾谷女的通報。「有辦法搬家嗎?他都知道妳的作息,看到之前新聞有報的案件比較可怕,妳自己要注意安全,我們能做的有限,」經驗豐富的女警提及不久前才剛發生的土城殺妻案*。谷女輕聲回應著,她準備隔天去住旅館,之後就會離職、搬家。
土城殺妻案*:2025年7月7日中午,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46歲男子謝文雄不滿張姓妻子聲請保護令,開車衝撞並持廚刀、鋁棒砍殺張女與張女之妹,造成兩人傷重不治。事發前兩天(7月5日),謝男才因違反保護令遭警方移送。
透過另一位證人──時常接送谷女上下班的多元計程車司機楊小姐在審理第三日(2026年7月16日)下午的證詞,除了警方密錄器有記錄的7月17日之外,去年5月到7月間,劉男至少9次*前往谷女工作地點與住處堵人。7月底劉男並於社群平台公開散布偷拍谷女的性影像、對其私生活人身攻擊。保護令與公權力,在步步進逼的加害者面前,軟弱而無能為力。
至少9次*:
- 2025年5月28日
谷女與楊女LINE提到「他超瘋來我家堵我」,楊女回覆「不要有任何接觸」,形容是未爆彈。
- 2025年5月30日
谷女與楊女LINE提到「我剛剛下車他一直跟著我」,楊女回覆「快報警」。
- 2025年5月31日
谷女與楊女LINE提到「(劉男半夜)3點在我家等,嚇死」。
- 2025年6月1日
楊女證述,準備接谷女下班,看到兩人自遠處走過來,劉男強摟谷女,後者表情非常不願、四肢僵直、皺眉,眼神示意不願意;劉想上車被谷拒絕,直接回文山區叔叔家。
- 2025年6月7日
谷女與楊女LINE中,附上劉男訊息截圖:
「你上班時間有閒成這樣」
「店裡店外都看不到人」
- 2025年6月9日
楊女證述,劉男帶刀去谷女上班地方堵人,想和好,並當面說「你死還是我死」,LINE訊息谷女提到,「我怕報警(劉男)直接砍我,因為我想逃離」。
- 2025年6月14日
楊女證述,兩人過來,劉男抓車門不讓谷女關門,要谷女下車復合,楊與劉爭執,從後座拉扯到主駕駛,楊被劉壓制攻擊感到很不舒服,拿辣椒水噴劉,報警警察到場。
- 2025年7月5日
谷女與楊女LINE中,劉男要去上班地方堵人,谷躲開,跟同事走另一個門。
- 2025年7月15日
楊女帶谷女去宜蘭散心,返家後LINE訊息提到叔叔看到劉男在一樓徘徊,谷女報警。
2025年7月30日晚上6點10分,羅東分局*員警打電話告知劉男,暫時保護令已經由法院核發,不得再對被害人家暴或騷擾等行為*。平靜聽完員警說明,劉柏葳最後問:「暫時就是『暫時』的意思嗎?」
羅東分局*:理論上保護令要由警方直接送達相對人並告誡不得違反事項,核發下來是送到劉男戶籍地宜蘭,但他生活工作於台北,警方無法直接送交本人,只能電話聯絡。
不得再對被害人家暴或騷擾等行為*: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保護令所保護的項目共有16項,暫時保護令通常會列出前兩項「基本款」:
1.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相對人對於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兩個半小時後,他開著租來的車,於晚上8點40分,亂刀砍死谷侃儒。
案發現場證人:停車場的尖叫聲
這一幕,恰巧被準備取車的洪男與朋友王男撞見。
在此之前,他們先是聽到女性尖叫聲,「不像被嚇到,像恐怖片」,審理第二日(2026年7月15日)以證人身分被傳喚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的洪男,以「淒慘」描述案發當天晚上聽到的聲音。
洪男與王男判斷是情侶吵架,考慮報警,他們順著聲音來源,往前走3到5步,在被汽機車擋住的視野中,露出一個未被遮蔽的空間,洪男恰巧目睹一名男子單手抓著一名女性的頭髮拖行,女性的雙腿與地面不斷摩擦,男子逕直把她拖往一旁的樓梯間,沒有掙扎也沒有聲音。法庭透過警方調取的停車場監視器影像,包括男子將女性拖行在地,以及男子接近並抓住女性的瞬間,以此佐證洪男的證詞。
就在洪男接通警方的電話,男子從樓梯間走出來繳停車費,與他直接對到眼數秒,洪男對於穿著全黑短袖短褲男子那冷靜、面無表情的神態印象深刻。等男子開車駛離,另兩名路人剛從服飾店NET下班來到停車場,洪男與王男請兩人陪同,四人一起返回現場,查看方才被拖進樓梯間的女性是否需要幫助。
「我請他們幫我拿手機錄影,證明這事情和我們無關,接著看到女生躺在樓梯間地上,整個地方都是血,當下傻眼,怎麼遇到這種事?打電話叫救護車後,消防員問我會不會CPR,剛好我大學時有學過,沒浪費時間,電話另一頭播放提示的節拍器,我一邊幫她壓(胸),按照『叫叫ABC』步驟,一直叫都沒回應,也摸不到脈搏。有注意到她的腹部有很深刀傷,內出血嚴重,應該凶多吉少,我持續CPR五分鐘,等救護車到場。」
在法庭上與被告劉柏葳以屏風隔離的洪男,在檢察官的提問下,仔細還原近一年前他在短短10分鐘之內所聽見、看到的場景,甚至直接近距離貼近渾身浸滿血的被害人身軀,徒勞地嘗試挽回消逝的生命。
「事發後3到5天,我沒有辦法一刻不去想到,只要一放空,大腦就停不下來,耳朵聽到尖叫聲,沒辦法吃、也沒法睡覺。不是害怕,而是所有感受都被放大,特別敏感,很容易被嚇到。一年了好不容易忘記,一開庭又要回想⋯⋯」
當玩笑成為預言:「你覺得我把她殺了好不好?」
張小姐在羅馬的早上醒來,發現有多通未接Instagram語音通話,來自一、兩年前在朋友聚會認識的劉柏葳。回撥後,手機話筒另一端傳來風和引擎聲,劉男用她從未聽過、毛骨悚然的聲音──顫抖卻又平靜,叫張小姐去看台灣的網路新聞。
「『他做了』,他說,做之前心裡有一個石頭沒放下,做完後覺得很輕鬆。」
審理第三日(2026年7月16日)上午,空蕩的證人席,經過變聲的低沉證言,從環繞著法庭的擴音喇叭傳出來。因為害怕與被告劉柏葳面對面,張小姐用隔離訊問的方式在另外一個空間,接受交互詰問。
亂刀捅死谷侃儒後,劉柏葳駛離信義威秀停車場歸還iRent租賃車,換騎機車直奔宜蘭的外公家。劉柏葳邊騎車邊與張小姐通話,近兩個小時的時間,當張小姐想多問一點細節時,劉就會發脾氣並避開話題,「我有問他谷還活著嗎?他說不知道,捅完她就倒在地上。」
法庭兩側布幕投影出案發後張小姐寫在社群的po文(不久自行刪除後由檢警還原),作為提示證人的證據:「在他沒落網時,他說他情緒快崩潰了,叫我陪他講話,我一直跟他聊天,穩住他的情緒,讓他不要到最後變成隨機殺人。」
當初交換Instagram帳號後,在國外時常感到苦悶無聊時,劉柏葳總會在通話中噓寒問暖,得知張小姐被外國男人騷擾時,還特別叮囑要注意安全,提醒打開手機定位功能,以防萬一發生意外,可以協助報警。
那一陣子頻繁的通話聊天,每週數次、每次至少半小時,劉柏葳總能逗她開心,他也常向張小姐吐露與谷侃儒的感情苦惱,時而看到復合希望,時而又被拒絕。
「你覺得我把她殺掉怎麼樣?」案發前一個多月,當劉柏葳第一次提出想殺掉谷侃儒的想法,「你瘋了!」張小姐驚呼,當下她認為劉只是在開玩笑,分手後不甘心,人都需要發洩,還鼓勵劉「來國外找我,有很多女生,不必執著一人。我安撫他:自己人生比較重要,要往前看,這樣不值得。」
然而殺谷女的話題在日常閒聊中,卻愈來愈頻繁、愈來愈具體。地點:到她家跟上班地方下手;工具:偏堅硬物品,谷就算反抗也打不過劉。劉男也曾向張小姐說,「保護令只是一張紙,沒什麼差,他無所謂」,直接透露出他對於制度與公權力的蔑視。
某個週五上午,當劉柏葳傳來如此訊息,再次提及殺人計畫,張小姐一度曾想報警、通知谷侃儒注意安危,但發現被谷女封鎖,加上劉單方面轉述和谷女的關係「反反覆覆」,「撇開殺人的話題,他對朋友很好,平常狀態都很正常」,報警念頭因而作罷。
直到那天早上,聽見劉柏葳顫抖的聲音,她終於明白那不是玩笑。
案發後,為了讓谷女家人「至少知道自己小孩發生什麼事情」,張小姐於當天凌晨在Threads發文,開頭寫到:
「他沒有精神病 他是預謀犯案 他跟我說過在軍中的時候
申請了精神科證明 他有精神科疾病所以殺人沒問題」
她曾經反問劉:「精神病的診斷證明不會過期嗎?」劉直接坦承「他不用回診,他沒有病」。
交互詰問程序的最後,張小姐簡短描述對於谷女遇害的感想,「滿難過的,我可能可以做點什麼,但是還是發生了。」
家庭、學校、職場多重歧路,受虐的孩子長成以暴制暴的加害者
劉柏葳口中的精神科證明來自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入伍不久他逾假未歸,回部隊又和長官起衝突,上級建議「走個流程」驗退。複檢結果為「性格異常」,並沒有劉自稱的躁鬱症*。審理第五日(2026年7月20日),馬偕醫院精神醫學部主任徐堅棋出庭作證,長達100多頁的精神鑑定報告,讓劉柏葳的心理狀態與成長歷程變得清晰。
躁鬱症*: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5-TR)正式中文病名為「雙相情感障礙症」(bipolar disorder),是既有(輕)躁期發作,又有鬱期發作,或出現躁期鬱期混合發作的一種情感障礙。躁期發作表現為心境高漲、精力旺盛、活動增加等,鬱期發作表現為心境低落、精力降低、活動減少等,混合發作則是躁狂、憂鬱同時發生或快速轉換。
因父親賭博、酗酒、家暴,父母在劉4歲時離婚,監護權判給母親,但實質上都是外公、外婆在照顧。到了國中,劉再次遭遇家暴,這次是母親同居男友用斧頭劈手機、用手掐脖子,令他幾乎窒息,且多次威脅要找人「處理」他。母親袖手旁觀,讓劉柏葳心死,隨著生父為他通報家暴取回監護權,他搬家又轉學,改由祖父母照顧。與父母間的快樂記憶少之又少,劉只記得爸媽互相指責,也說過「當初不應該生你」,讓他自覺是累贅。
暴力未曾離開劉的生命。
他自述小學老師會體罰,被打時不害怕,心想「有種你就把我打死」。輔導紀錄顯示,劉從小學高年級起開始出現說謊、打人等偏差行為。到了國中,成績明顯下滑,記滿警告和大小過,光九年級下學期就曠課189節;五專兩度退學。劉解釋,自己被學長霸凌圍毆*,老師只叫他吞忍,「如果去學校只是為了被打、被嗆,那為什麼要去?」
自己被學長霸凌圍毆*:但根據鑑定團隊訪談李男(劉的友人)的說法,劉在當時就與較有勢力的一些長輩認識,言談中會展現這些人脈,讓人對他忌憚,是個「小霸王」,並未聽說他有被人家欺負。劉的回應則是李男並不了解他過往的生活全貌。
於是,少年遠離學校去打工──從夜市攤位、火鍋店到在地KTV,出入場所愈加複雜,舉目都是刀槍與毒品,他漸漸相信,以暴制暴才能自保。劉柏葳在法庭上說:
「在我受教育的過程中,這社會處理事情的方法是這樣沒錯。小時候就覺得沒有辦法信任(別人),自己的父母就已經這樣,可以為了一些事情,放棄自己的小孩,說實在,這世界上,真的還有誰可以信任的嗎?」
從家庭、學校到職場,劉柏葳宛如當今台灣某一類遊走社會邊緣地帶青年的典型:父母離異、隔代教養、學業中輟、過早進入勞動市場,與幫派和黑道愈走愈近。劉做過民間放款討債、殯葬業禮生、精品店保全、夜店安管人員,工作一個換一個*,但都很短暫,被主管評價紀律不佳,常有曠職或與客人爭執動手。
工作一個換一個*:鑑定報告中寫到,劉男從小到大經濟無虞,長輩會給零用錢,他自己在民間資產公司從事放款工作時也有存款,導致在工作不順時常選擇直接離開,沒有足夠的經濟誘因堅持或忍耐。
由愛生恨的變奏,都是她的錯
透過會談和各項測驗,徐堅棋給出診斷:混合型*人格障礙(註)*,主要是反社會,另有偏執型固著猜忌的認知風格,及邊緣型人格的情緒調節困難。劉有明顯敵意、難以信任他人、易怒、不成熟、自我中心、多疑與報復心,且缺乏耐心,有情緒和衝動控制問題。
混合型*:DSM-5-TR將人格障礙症分為10個種類,又區分為A、B、C 3個類群,但臨床上不少患者不會只符合單一種人格障礙的診斷,可能同時符合(共病),此時診斷便會是非特定型或混合型人格障礙。
(註)*:徐堅棋解釋,人格障礙有生理、心理、社會因素,在實務上,一般藥物治療效果不佳,可能要透過心理行為治療,也牽涉到個案改變的動機;至於思覺失調症、躁鬱症、憂鬱症等重大精神疾病,一般藥物治療效果成效都不錯。另外,上述精神疾病通常是陣發性(一段時間發病,一段時間又穩定),人格障礙症比較是持續在個案人生中很長的一段時間。在司法精神醫學方面,不管是國內外,一般都不認為人格障礙症會造成辨識或控制能力受到影響,導致顯著減低或喪失辨識能力的狀況。在精神鑑定上,不會把它當成跟重大精神疾病一樣的角色。
此外,他也呈現「外化歸因」的思考模式(註)*,習慣把錯歸咎他人、質疑對方動機,因而感到被針對或虧待,行為常在主流價值跟法律規範邊緣遊走。儘管智商和認知功能正常,卻因性格難以適應社會。
(註)*:徐堅棋表示,如果外化歸因的思考模式沒辦法透過治療改善的話,當遇到壓力或衝突的時候,仍然會覺得是別人的錯,反擊合乎原來的理念,沒有意識到真正的問題在哪裡的話,就沒有充分的動機改變。
在友人眼中劉特別喜歡「姊姊型」女性,身旁從不缺女友,只是交往時間很少超過1年。根據劉父說法,劉柏葳也曾對某一任女友施暴(註)*。徐堅棋觀察,由於父母婚姻不睦,劉對伴侶不信任,也習慣自己處理負面情緒,「他認為女性好像沒有辦法處理什麼事情,也不會跟對方講心事。」
(註)*:徐堅棋指出,家暴是權力跟控制的問題,不是單純暴力,這個模式在親密關係裡經常會重複發生,因此再犯風險較高。
鑑定會談時,徐堅棋印象最深刻的是劉多次批評被害人*。
劉多次批評被害人*:劉在會談時言談連貫,但遇到不願談論的議題時,會表現出情緒不悅,語氣也比較防衛,或者會反問訪談者。例如:訪談者提到「目擊證人說你看起來很冷靜」,劉便質疑「什麼叫做冷靜?」,沒有回答問題。另外,對被害人的部分,也都是用貶抑、輕蔑的詞彙,沒有看到明顯哀傷的情緒。
相較於描繪谷女負面事蹟鉅細靡遺的程度,徐堅棋認為,劉對兩人財務和案發經過解釋則空白、模糊、不一致。「如果是處在解離的狀況,突然醒來後,理論上應該會不知道、不知所措,但是看起來去繳停車費、還車,過程跟一般人反應沒有什麼差別。那一段記憶的空白,比較難用臨床上的精神異常去解釋*。」
解釋*:選擇性記憶的反應,可能須考量是否受外部動機影響,即如此反應和表達對當事人可以帶來其他利益或好處。
在劉的口中,谷女男女關係複雜,靠性關係來爭取業績。愛慕虛榮,常向他借錢,錢花完還去逛名牌店,住破舊公寓卻裝闊,更是個「玩弄保護令*」的雙面人。
玩弄保護令*:根據鑑定會談和開庭時的發言,劉主張在谷女報警和聲請保護令後,兩人仍有互動,且谷女還曾與他發生性行為,代表她並不真的感到畏懼。
敵暗我明,活在恐懼中的死亡預告
這與谷侃築眼中的姊姊判若兩人。
坐在證人席的谷侃築綁著俐落馬尾、身著直挺的深藍色西裝,言談清晰、聲音明亮而堅定,她告訴大家,從她身上就可以看見姊姊的影子。
也是父母離異,只相差1歲的姊妹倆相伴成長,從幼兒園到高中都念相同學校。谷侃築說,姊姊個性天真、活潑、孝順、有正義感,常幫助流浪動物,也有慈善捐款;工作認真盡責,是店裡唯一有底薪的公關,月入10幾萬元*。谷侃築由碩士念到博士,是姊姊鼓勵她要好好念書*,讀書用的平板也是姊姊買的,還常給她零用錢。
月入10幾萬元*:谷侃築表示,以谷侃儒的月收入狀況,根本沒有需要向劉柏葳借錢,金錢糾紛只是劉想找機會見面的藉口。且劉毀損的精品包市價、以及谷留下遺物的價值,都遠高過劉聲稱的債權47,000元。
好好念書*:谷侃儒自己也曾補習準備國家考試,想擔任書記官、檢察官或法官等司法人員。
7月30日晚上,谷侃築接到來電,說姊姊被刺傷,本以為是夜店客人衝突的小擦撞劃傷;電話再度響起,醫院通知情況緊急,要家屬到場。她帶著奶奶搭Uber從台中北上,一個多小時的狂飆車程,仍來不及見最後一面。
上一次和奶奶來台北,就是2個半月前(2025年5月15日)陪谷侃儒報案。她還記得,當時在警局做筆錄的谷侃儒連拿筆的手都在顫抖,臉上是從未見過的驚慌害怕,姊姊說劉柏葳拿刀架著她的脖子、軟禁她。谷侃築沒想到,都報警、聲請保護令了,最後還是成了刀下亡魂,她也不忍去想像,那2個月的生活,姊姊到底怎麼熬過來的。
谷侃儒曾跟她說,劉會到工作場合堵她,拉拉扯扯,要她配合演出兩人關係要好的假象;也會傳文山區叔叔家跟高雄老家的照片威脅,弄得同住的叔叔不敢讓女兒單獨出門,上課都得親自接送。
「我們在明、他在暗啊,而且他那時候沒有工作,閒閒沒事做,那我們就要活在一個『他什麼時候會出來攻擊我們』的困擾裡面。」
去年案發前,兩姊妹已經說好要一起創業做餐飲,谷侃儒預計8月提離職離開夜店,也想帶著全家人一起到離島玩。提起姊姊驟逝,谷侃築抽泣說:
「竟然是被這種自私,甚至很懦弱的人結束掉生命!姊姊對我來說不只是一個生命,她是陪伴我20多年,我的標竿,讓我能有現在成就的人,也是我心中最重要的信仰。她的離開,我到現在都不敢接受,直到我傳LINE給她,她都不再回覆給我,我才覺得她可能真的不在了。接下來包含讀書或是創業的目標,我找不到努力的理由跟原因。」
當天傍晚結束審理前,幾位法官接連訊問劉柏葳,其中職業法官的語氣比國民法官來得更為慍怒,質問劉是否刻意刪除通聯紀錄*?是否意識到自己說法與他人不一致?是自己扭曲的認知*釀成悲劇?
刻意刪除通聯紀錄*:由陪席法官洪甯雅訊問
洪:你有沒有印象中這4筆通聯記錄你是什麼時候刪掉?
劉:我真的沒印象。
洪:是打進來你就刪掉,還是是4筆之後你一起刪掉?
劉:我是真的沒印象。
洪:你平常有在刪文或者是刪這些通聯紀錄的習慣嗎?
劉:平常,呃,刪文,文章嗎?你說我的文章?
洪:對啊,或者是收回對話紀錄的訊息的這些習慣嗎?
劉:呃,要看,就是當天發的是什麼文。
洪:對話紀錄呢?
劉:就是要看。
洪:還有電話打給你一些對話,通聯的這些訊息你會刪嗎?
劉:其實,是真的沒有印象。
洪:我不是問你現在這4筆,我是說以前有沒有刪,你有這樣子的習慣嗎?
劉:就有時候會看,有時候不會看這樣子。
自己扭曲的認知*:由受命法官林奕宏訊問
林:你有發現,從這幾天的調查過程,不管證人的陳述、鑑定人的鑑定報告收集的相關資料,都跟你講的、描述的客觀狀況有很大的差異嗎?
劉:呃,這件事情是有。
林:你有感受到嗎?
劉:對,我當下就是有跟我律師,就是討論這件事情。
林:那你有想過為什麼會這樣嗎?
劉:想過為什麼?要看哪一個方面,就是其實有時候會不同的方面要看,是誰對我的描述,或者是說,描述的內容是什麼。
林:但是為什麼這些人跟你講的,跟你主觀的認知,說難聽點甚至完全南轅北轍、不一樣的理解?你有想過這個問題嗎?
劉:想過這個問題?有。
林:那你覺得什麼原因?
劉:覺得應該跟平常做人處事有關係吧,因為其實我面對每個人的面向都是不同的。對,所以我面對每個人,他們對我的看法跟感受也會不同。
林:你有想過你跟每個,大部分目前我們所接觸到的證據資料,他們對你的描述、對你認知的這些相關的客觀狀況都不一樣。你有想過是不是你有需要該調整的地方嗎?
劉:有,一定有,因為問題既然檢討出來了嘛,那就是或許這是人家,希望你改進的地方,那這些東西我也就是有去進一步思考,是自己哪裡有做錯,或是自己哪裡在態度上有沒有太輕浮,或者是什麼樣。
林:那要怎麼改變?
劉:要怎麼改變嗎?從小的地方做起吧,就是可以開始從先足夠認識自己吧。
林:你沒有想過說,你對於事情的認知,跟一般人都不一樣,這件事情可能是讓你很痛苦的原因嗎?
劉:對,就是那也是其中一個。
審判長廖棣儀最後的問話,映照出劉在反思能力上的蒼白。法官請他設想和同理被害人生前的痛苦,劉數度語塞沉默:
廖:你感受過她死前痛苦的恐懼嗎?你想過嗎?你想過你的感覺是什麼?
劉:(沉默)
廖:你說你有真心要認錯,那請你交代你殺害谷侃儒的過程。這個是對家屬最後一點的安慰,請你交代一下。
劉:(沉默)
廖:你沒有要回答是不是?
劉:我沒有要回答。當下的過程,你要我細說,我是真的沒有辦法回答,但是這件事情,就是從事發到現在,我每天都有想過,就是這些事情,可能就不應該讓它發生的。
廖:我現在是說,殺害谷侃儒的過程。
劉:過程就沒有辦法細說回答。
當救命符變催命符,司法能為失能保護令守住底線?
公開審理最後一日(2026年7月22日)上午,谷女家人就科刑表示意見,從妹妹、媽媽到訴訟參與代理人*都請求法官判處死刑。
訴訟參與代理人*:協助被害人或家屬刑事案件程序、提供檢方與法官意見的律師,在法庭上通常坐在檢察官後方席位。因受重傷、死亡或性侵害等各類暴力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簡稱犯保協會)會主動徵詢符合資格的被害人或其家屬意願,依法委請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訴訟參與代理人或民事訴訟代理人,提供偵查與審判中的專業法律協助。
「鑑定報告中有講到教化*可能,可是,確實如此嗎?不要等到下一個家庭的破碎,或是下一個生命的消逝,再來證明他是不是已經真的改變,不要拿別人的命來試探這個實驗是不是成功的。最後,我也希望這次判決不是本案的終點,它更成為守護生命、守護善良、守護社會最安全的力量。」谷侃築語氣依舊堅定。
教化*:鑑定報告指出有社會復歸可能,但受中度到高度限制。徐堅棋解釋,人格障礙的治療本就需要較長時間,猶如汽車導航一樣,得不斷評估修正、調整前進方向,治療是最終目標,但中途可能要繞很遠的路。且需要多方協力,有約束力和高度架構,加上個案有反思能力和改變動機等條件配合,才能有較好的矯治處遇效果。
接著步上台的谷母,手邊擺著寫好密密麻麻草稿的平板,開口就泣不成聲。她記得生下谷侃儒是個冬天,陣痛好久都無法自然產,只好剖腹,雖然傷口很痛,但看見寶貝女兒來到世上便滿心歡喜。因夫妻離異,直到谷女北上念大學,母女才有機會多相處,終於能好好疼愛她。但說好的夢想和藍圖,這輩子再也沒機會實現了。
說到激動處,谷母對著左前方的劉柏葳怒吼:
「國家、司法、人心,誰可以讓天平平衡公正?不要讓司法死掉。我不希望還有更多的受害者,也包括我和所有參與審判的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我不會原諒你的,我要你還我女兒命來,殺人償命。(⋯⋯)人家那麼辛辛苦苦生下來的女兒,放在手掌心呵護的,你說殺就殺!你們才交往多久而已!我覺得你應該要判死刑,不然下面還有更多人遭殃。」
不過,在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後,死刑雖合憲卻也讓門檻條件提高,限縮在最嚴重罪刑。科刑辯論時,檢方以家庭暴力殺人罪與違反保護令罪,求處被告無期徒刑*;辯方則請法官給予12年6個月到15年的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檢察官林岫璁:各位法官可能會想,檢察官講那麼多都加重(刑度),那怎麼不說死刑呢?如同剛才參與人有跟各位法官提到,在我們國家死刑有一個特殊的門檻。憲法法庭告訴我們必須要是最嚴重的犯罪。在犯罪損害裡面需要殺很多人、殺老人或是殺小孩,才可以到最嚴重的犯罪。這是憲法法庭的想法。檢察官會尊重,所以檢察官的求刑是至少給予無期徒刑的處罰。但各位不受檢察官的意見拘束。怎麼樣適用法律的權責,操之在各位法官的手上。對被害人而言、對家屬而言,這就是最嚴重的犯罪,沒有質疑,絕對沒有質疑。
辯方主張,劉是情緒失控*、臨時起意殺人,原本只是想討債,是他悲慘的成長歷程形塑衝動的人格,才鑄下大錯。與此同時,從檢辯雙方提出量刑參考的7件過往判決*,可以窺見更多因分手、追求未果,而導致女性生命被剝奪的案件,從未止息。
情緒失控*:劉柏葳在最終陳述時,多次鞠躬並說:「首先,我要先跟被害人家屬,說聲抱歉,對不起。因為我一時的情緒失控,然後造成被害家屬很大的遺憾,然後也造成你們家屬一輩子,無法忘掉的傷痛。不管被害人生前對我做了什麼,這都不是我犯罪的理由,我也沒有權利去剝奪她的生命,對不起。我也想跟社會大眾道歉,因為我一個人的事情,造成社會這麼多人的驚嚇以及恐慌,對不起。最後,我想跟在場的法官大人說,就是很抱歉,因為我一時的情緒失控,造成這件事情的發生,對不起。」
7件過往判決*:分別為2014年張彥文案(台大宅王砍殺女友後性侵)、2021年林易暘案(前獅子會長懷疑女友出軌將其勒斃)、2022年張育銘案(健身教練勒死女友後自戕)、2023年周俊男案(追求不成開槍射殺關渡鹹粥攤老闆娘)、2023年陳昭坤案(菜刀砍死欲分手女友)、2024年宿世新案(彈簧刀砍死提分手人妻)、2024年許俊傑案(憲兵掐死欲分手女友後性侵)。
除辯方提出的張育銘案、周俊男案判處有期徒刑15年,檢方提出其餘5案皆判處無期徒刑。
檢察官林岫璁則用「感情暴君」形容劉柏葳:在他身旁立著一張哈哈鏡,看出去的世界如此扭曲,只要對方不順他的意,不讓這段關係「好好的」,就得面臨懲罰。林岫璁指出,本案背後動機既非財也非情,主要是恨:恨谷女在受暴當天就搬家走人、恨她不願復合、恨她在受到威脅時報警、恨她能夠向法院拿到保護令,真正逃離自己。
「他的犯罪目的很簡單,就是用殺人毀滅來彰顯、重新掌握他對本段關係的控制力。」於是在分手後,劉打人、毀損、恐嚇、騷擾、貼裸照、殺人,對被害人持續施壓直到殞命。
林也強調,劉柏葳榨乾了這段關係最後的價值,利用對谷女工作型態的熟悉,埋伏殺人並拋屍,是真正意義上的背叛。
「宿世新*、許俊傑*、張彥文、劉柏葳──我們社會受夠了這些人,受夠了這些在感情遇到挫折,卻把它外化到女朋友、前女友身上,把她們殺掉的人。我們社會期待的是什麼?那些期待保護令守護的被害人,要的是什麼?我們透過這個判決,可以告訴那些潛在的感情暴君,你只要敢實施親密暴力、殺人犯罪,不管你是誰、不管你幾歲,你就要付出高昂的代價。」
宿世新*:52歲男子宿世新不滿蔡姓女友要求分手,於2024年11月25日上午,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科技公司大樓旁,以彈簧刀刺死蔡女,後者在案發3個月前,撤回已聲請的保護令。案件經國民法官審理後,於今年(2026)由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期徒刑。
許俊傑*:志願役憲兵許俊傑因不滿同為軍人的劉姓女友提分手,於2024年5月闖入女方住處將其勒斃,並兩度冷血性侵、侮辱遺體。2025年3月經國民法官審理判決無期徒刑,同年12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無期徒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