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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大學講師交往已婚男「公開放閃」 遭元配怒告判賠40萬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01月01日14:16 • 發布於 01月01日14:16

彰化一名周姓大學兼任講師因與已婚男子發展戀情,並多次公開放閃、共同出遊,最終遭該男子的陳姓妻子提告侵害配偶權。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審結,認定講師明知對方已婚仍持續交往,判決須賠償元配精神慰撫金新台幣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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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兼任講師主張,交往初期即被男子告知其婚姻早已名存實亡,雙方已談論離婚一段時間。(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判決書指出,該名兼任講師主張,交往初期即被男子告知其婚姻早已名存實亡,雙方已談論離婚一段時間,甚至聲稱律師正在處理相關程序。然而根據元配提出的錄音內容,講師於今年4月9日曾親口向元配表示,她在去年便已知道對方是有配偶之人,只是誤信其「婚姻早已不睦、離婚在即」的說法,顯示她在交往期間對男子已婚身分並非毫不知情。

法院調查也發現,兩人在交往期間互動頻繁且親密。去年11月,兩人於台中一家法式餐廳用餐,講師將依偎合照上傳至個人IG,並留言期待每個月的「紀念日」;12月再於牛排館拍攝十指緊扣照片,標註「#couplelove」、「很愛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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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配指出,她與丈夫於民國109年結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續期間卻因第三者介入而破裂。(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此外,跨年期間,兩人一同前往香港,並於社群平台發布親吻照片。今年2月,雙方不僅慶祝交往周年,也一同赴峇里島共度情人節;3至4月間,兩人多次前往旅館及外出用餐。

元配指出,她與丈夫於民國109年結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續期間卻因第三者介入而破裂。她主張,該名兼任講師在明知對方已婚的情況下,仍與其出遊、過夜、公開示愛,行為已明顯超越一般社會對異性交往的容忍界線,嚴重侵害其婚姻關係所應享有的圓滿與安全,遂請求6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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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兼任講師在明知對方已婚的情況下,仍與其出遊、過夜、公開示愛。(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在知悉男子婚姻狀態的前提下,仍持續進行親密交往行為,屬故意侵害配偶權,亦違反善良風俗,且情節不輕,足以造成原告相當程度的精神痛苦。關於賠償金額,法院考量雙方身分、經濟能力及實際損害情形。原告任職於公司,去年薪資約43萬元;周姓被告則為大學兼任講師,另經營商行,去年薪資約20萬元,但名下擁有不動產及投資,資產總值約622萬元。綜合侵權期間、行為態樣、對原告造成的影響等因素,法院酌定精神慰撫金40萬元,超出部分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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