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犯拒捕開車二度輾壓…警受傷坦言「怕殘廢」 法院判關5年半定讞
台中市通緝犯卓茂昌去年開車被警方盤查,為躲避查緝竟猛踩油門撞倒邱姓警員後,二度輾壓造成邱腳踝骨折,一審僅依過失傷害罪判刑1年6月,二審改依殺人未遂罪判5年6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卓茂昌2024年2月17日凌晨近4時,駕車接送女友到超商買宵夜,女友進入便利商店後,他將車輛停在紅線等候;邱姓、范姓警員發現違規停車,上前盤查,卓打開車窗報身分證字號,警方輸入警用行動電腦察覺是通緝犯,當場要求卓下車。
卓茂昌立即關上車窗,邱為阻止他駕車離開,持槍站在左側車頭前方,未料卓先倒車,再猛踩油門、高速將邱撞倒在地,並二度輾壓邱後迅速逃逸,導致邱腳踝骨折、四肢多處擦挫傷,送醫急救。
警方同年3月1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將卓茂昌逮捕,並搜得海洛因、安非他命、大麻等毒品。檢方以卓加速駕駛迴轉後將邱撞倒,以左側前輪、後輪2度輾壓邱,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
一審勘驗監視器認為卓非直接故意衝撞邱,難認有殺人故意,應為過失,僅依妨害公務、過失傷害等罪,各判8月、11月徒刑,應執行1年6月徒刑。
二審審理時,卓辯稱自己被通緝才想跑,後退撞到車後才轉而想從前方縫隙逃,這時聽到槍聲受驚嚇,未注意到有撞到人,是不小心撞到的。邱則證稱,看見卓手摸排檔桿,就知道對方要衝撞他,且卓油門踩到底迴轉直接衝撞,自己來不及躲開就遭輾下肢,更直言很恐懼,當下意識清楚「很怕我因此就殘廢」,也怕有生命危險。
二審再次勘驗錄影畫面,見邱站在卓的車前,卓為逃跑仍執意加足油門衝撞、輾壓,足見他主觀上除妨害公務,並有容任邱死亡結果的「間接故意」,不採信卓辯詞,但考量卓賠償邱25萬元調解,依殺人未遂罪判卓5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