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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景森呼籲通過代理孕母:民進黨應注意自己「進步」主張是否過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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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 Newtalk新聞 |林朝億 台北市報導
議事停擺,議場沈悶,政務委員張景森不禁打了一個大哈欠。 圖:張良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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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代理孕母,前政務委員張景森今(17)日發文說,呼籲通過立法。他說,民調49%支持,民進黨應該多注意自己的「進步」主張是不是已經過時,或者立場過於僵化。不應只用「社會尚無共識」無限期拖延。民眾黨也不能只強調生育權與女性自主,而低估貧窮、家庭壓力、醫療風險及契約權力不對等。

張景森發文呼籲朝野合作,通過代理孕母立法!他說代理孕母在全球仍有重大爭議,各國大致分成三類:

第一類是全面或原則禁止,例如法國、德國、義大利等,主要理由是反對女性身體商品化,以及認為生育、親子關係不應成為契約交易。

第二類是允許利他型代理孕母,禁止商業買賣,例如英國、加拿大及澳洲多數地區。孕母可以獲得合理必要費用,但不得以懷孕生產作為營利工作。

第三類是部分地區允許補償型或商業型代孕,例如美國若干州,但各州在資格、親權認定及契約效力方面差異很大。

張景森說,真正國際趨勢並不是單純「愈來愈開放」,而是兩個方向同時出現:

一方面,代理孕母需求與跨國代孕持續存在,完全禁止並沒有使需求消失,反而使有資力者轉往海外;另一方面,許多國家逐漸限制商業代孕、跨國仲介及外國人代孕,以防止貧窮女性遭剝削。

國際社會服務社2025年報告指出,代理孕母在全球持續增加,但法律監督仍不一致;其中一項明顯趨勢,就是「由商業型轉向利他型」。同時,各國愈來愈重視孩子的法律身分、國籍、身世知情權及免受剝削的權利。

因此,較值得台灣參考的主流方向是:
不把代理孕母當作自由市場商品,也不以全面禁止而逃避現實需求,而是在醫療必要、非營利、國家審查及兒童權益優先的條件下有限開放。

張景森說,台灣民意:贊成者較多

台灣民意基金會2024年12月進行全國性調查,訪問1,083名20歲以上成年人,採市話與手機雙底冊抽樣,抽樣誤差約正負2.98個百分點。
結果為:
* 非常贊成13.9%
* 還算贊成35.1%
* 合計贊成49.0%
* 不太贊成25.0%
* 一點也不贊成16.1%
* 合計反對41.1%

贊成者比反對者多8.9個百分點。調查也顯示,55歲以下多數年齡層傾向贊成;大學以上教育程度者有61%贊成。值得注意的是,女性受訪者中贊成約41%、反對約50%,顯示婦女團體關切的問題並非毫無社會基礎。

張景森說,不過,本人本週在陽明山爬山的時候,隨機抽樣訪問三位台北的女性,幾乎全部贊成!
這份民調可以證明:
台灣並不是一個反對代理孕母的社會,贊成合法化者確實較多。

張景森說,民進黨應該多注意自己的「進步」主張是不是已經過時,或者立場過於僵化,是不是還合乎社會的脈動,有沒有跟知識分子和年輕人脫節。

但49%尚未超過全體受訪者的絕對多數,而且民調問題只問「是否贊成合法化」,沒有詳細說明商業型、利他型、適用資格及保障措施。不同制度設計可能產生不同答案。因此,民調可以支持國會啟動立法,卻不能取代對制度細節的審查。

張景森說,小的建議:台灣應採「有限開放、強力管制」的政策立場積極推動立法

目前立法院部分草案已採取醫療必要限制,包括妻子無子宮、因疾病無法孕育,或懷孕可能危及生命;並要求孕母有生產經驗、接受身心及家庭評估、限制代孕次數、簽訂並公證契約。

但這些規定仍不夠。公證契約只能證明雙方簽過契約,不能證明沒有經濟脅迫,也不能解決孕期身體自主、出生異常、委託者死亡或拒絕接回孩子等問題。

張景森說,他的建議是:將代理孕母納入《人工生殖法》專章,但設定較晚施行日期,要求衛福部先完成審查、信託、保險、資料登錄及兒童權益制度。這比無限期脫鉤更負責,也比立即全面開放更安全。

[具體立法方向建議]
一、第一階段限於醫療必要
初期只允許因明確醫療原因不能懷孕或生產者申請,例如:
* 先天無子宮;
* 因癌症或疾病切除子宮;
* 子宮重大病變,無法孕育;
* 懷孕可能造成死亡或重大不可逆傷害。
不得因工作、怕痛、保持身材或單純不願懷孕而申請。
這可確保制度是為了解決嚴重不孕與健康問題,而不是把懷孕變成任意外包的服務。

二、只開放「非商業、合理補償型」
法律應禁止:
* 代孕仲介抽佣;
* 公開廣告招募孕母;
* 按成功懷孕、生產、胎兒性別或健康狀況計價;
* 私下支付紅包或其他隱藏報酬;
* 醫療機構同時擔任仲介。
但孕母不能被要求無償承擔懷孕風險,應可獲得醫療、保險、營養、交通、誤工、托育及產後復原等合理補償。
所有費用應先存入第三方信託帳戶,由法定機構依項目支付,不得由委託者直接與孕母議價。

三、把經濟脅迫列為實質審查事項
不能只靠一張「自願同意書」。
孕母應接受獨立社工、心理師及法律專業評估,確認:
* 沒有配偶或家人逼迫;
* 沒有受到仲介利誘;
* 已了解懷孕、生產及長期健康風險;
* 決定不是出於解決基本生活困境的唯一選項。
但不應以低收入為由一律禁止,否則又會形成階級歧視。重點是排除脅迫,而不是排除經濟條件較差的人。

四、孕母必須有獨立律師
孕母與委託者不得共用律師。孕母的律師、心理師及社工應由公正名冊選任,費用可以由委託者負擔,但不得由委託者指定。
簽約後、胚胎植入前,應有至少30日冷靜期,孕母得無條件退出,不負違約責任。

五、身體自主權不能用契約剝奪
法律必須明定:
* 飲食、活動、產前檢查、用藥及生產方式,原則上由孕母決定;
* 是否減胎或終止妊娠,最後決定權屬於孕母;
* 契約不得強迫剖腹、墮胎或繼續懷孕;
* 委託者不得監控孕母住所、通訊及日常生活;
* 孕母不得因合理行使身體自主權而負損害賠償責任。

委託者可以獲得醫療資訊與諮詢,但不能因出錢就取得孕母身體的控制權。這是民進黨婦權派最核心的關切,應直接寫入法律,而不是只靠契約協商。

六、建立孕產風險保險與終身健康追蹤
委託者在胚胎植入前,應為孕母投保:
* 孕產醫療保險;
* 失能及死亡保險;
* 工作收入損失保險;
* 產後心理治療;
* 一定期間的後續健康照護。
若因懷孕導致永久傷害,不能只支付一次性費用後結案。國家應建立匿名追蹤制度,了解代孕婦女的妊娠高血壓、剖腹產、產後憂鬱及長期健康狀況。

七、孩子出生即確定法律父母
合法程序下出生的孩子,應自出生時即由委託者負擔親權和扶養義務,不必再經漫長收養程序。
無論孩子是否:
* 早產;
* 身心障礙;
* 患有遺傳疾病;
* 不符合委託者期待;
委託者都不得拒收。
夫妻在懷孕期間離婚、分居或一方死亡,也不得解除其責任。委託者並應事前投保或設置信託,避免孩子因死亡或棄養陷入無人照顧。
現行在野草案已有將代孕子女視為委託者婚生子女的方向,但仍須補強委託者死亡、離婚、失聯及拒收時的處理。

八、保障孩子的身世知情權
政府應永久保存:
* 遺傳父母資料;
* 孕母基本醫療資料;
* 胚胎及生殖細胞來源;
* 懷孕及生產醫療紀錄。

孩子成年後,應有權知道自己經代理孕母出生,並在合理範圍內取得身世與醫療資訊。若發生重大遺傳疾病或器官移植需求,未成年時也可依法查詢必要資料。
這與行政院版人工生殖法已強化子女血緣認知權的方向一致,也應延伸適用於代孕子女。

九、設置獨立的國家審查制度
不能讓生殖中心自行招募、自行評估、自行簽約再自行施術。
應成立區域或中央審查委員會,成員包括:
* 生殖醫學及婦產科醫師;
* 安寧或高風險妊娠專家;
* 女性權益代表;
* 兒少權益專家;
* 法律、倫理、心理及社工專業;
* 不孕症患者代表;
* 曾有代孕經驗者。
醫療機構負責醫療,審查機構負責資格與權益保障,兩者必須分離。

十、先試行五年並限量
第一階段可以:
* 限具有台灣國籍或長期居留者;
* 限國內執行,不開放跨國招募;
* 限中央認證的醫療機構;
* 每年設定總量;
* 禁止傳統代孕,即孕母不得使用自己的卵子;
* 每名孕母原則上只能代孕一次;
* 每年公布申請、核准、懷孕併發症、退出及爭議數據;
* 三年期中評估,五年全面檢討。
試行期間不宜立即擴大到所有單身者或男同性配偶。不是否定其組成家庭的權利,而是先從最有醫療必要、社會爭議較小的對象建立安全制度,累積資料後再討論擴大。
建議各黨派調整政策立場

民進黨不應只用「社會尚無共識」無限期拖延。行政院2025年通過的人工生殖法版本,把代理孕母脫鉤,理由是涉及第三人健康、母嬰風險與社會倫理歧見。這些疑慮確實存在,但正因為存在,才更需要轉化為具體法律,而不是把問題擱置。

民眾黨也不能只強調生育權與女性自主,而低估貧窮、家庭壓力、醫療風險及契約權力不對等。支持開放的一方有責任提出比一般人工生殖更高強度的保障。
因此,最合理的共同立場是:

台灣應朝代理孕母有限開放立法,但不採自由市場模式;以醫療必要為入口,以非商業化為原則,以孕母身體自主為底線,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最高標準,並把婦權團體提出的剝削、控制、健康及棄養疑慮逐項寫入法律。

這不是在「生育權」和「婦女權」之間選邊,而是承認兩者都是真實權利。好的立法不是假裝沒有風險,也不是因為有風險就永遠禁止,而是把風險變成國家必須負責管理的制 顯示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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