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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反對婚事為愛竟冒簽證人 結婚不到2年婚姻直接歸零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6月12日00:00 • 尹維源

一對情侶原本滿心期待步入婚姻,不料,婚後感情生變,當雙方準備辦理離婚時,竟意外揭開當初結婚登記背後的祕密。原來結婚書約上的其中一名證人根本不知情,簽名更是由男方代筆完成。法院審理後認定,該婚姻欠缺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因此,判決雙方婚姻自始無效。

判決書指出,男子阿哲與女方小琳(均化名)於2024年完成結婚登記,戶籍資料上一直維持夫妻關係。然而,阿哲後來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兩人婚姻其實不具法律效力,原因就在於結婚書約上的證人資格存在重大瑕疵。

阿哲表示,當時結婚書約載有兩名證人,其中好友阿傑(化名)的簽名其實並非本人親簽,而是自己冒名代簽。阿傑事前完全不知情,也從未親耳聽聞或見證兩人有結婚真意,因此,依法不符合結婚證人的資格。

對此,小琳則辯稱,自己所找的證人確實是由母親代為簽名,至於阿哲找來的證人是否親自簽署,她並不清楚。但兩人後來確實一起前往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因此,認為婚姻應屬有效。

法院調查後發現,阿傑出庭作證時明確表示,直到事後才知道兩人已經結婚,從未受邀擔任結婚見證人,也不曾在結婚書約上簽名,更沒有授權任何人代簽自己的名字。阿傑指出,自己完全不知道兩人何時結婚,也未曾參與相關過程,對於書約上的簽名更是一眼就能確認不是本人筆跡。

而阿哲在庭訊時也坦承,當時是因為「父母反對婚事」,加上女方希望盡快完成結婚登記,因此,才擅自簽下好友名字充當證人,事前並未取得好友同意,直到後來雙方感情生變準備離婚時,才向好友說明整件事情。

法官比對筆跡後發現,結婚書約上的簽名字跡與阿傑在法院所簽文件差異明顯,包括筆順、字型與運筆習慣皆不相同,足認並非本人所簽。法院指出,依據民法規定,結婚除雙方具有結婚真意外,還須以書面方式進行,並有兩名以上真正知悉雙方結婚意願的證人簽名見證,最後再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三項條件缺一不可。

法官認為,本案其中一名證人不僅未親自簽名,也從未見聞兩人結婚意思表示,自然無法發揮法律要求的見證功能。因此,即便戶政機關已完成結婚登記,仍無法補正原本欠缺的法定要件。法院認定,兩人的婚姻不符合民法規定的結婚成立條件,屬於自始無效的婚姻關係,判決確認雙方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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