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收信沒有寄 害當事人逾期匯款遭執行還多付62萬
高雄一名律師受委任為民事案件辯護,雙方當事人約定以138萬元達成調解,但律師收到調解筆錄後,卻未告知陳姓委任人,害陳男錯過調解金匯款期限,名下存款遭強制執行,陳男不滿,要求賠償65萬9354元額外支出,法院審理後,判律師應賠39萬餘元較為適當。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名律師受陳男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該案於前年2月7日達成調解,陳男與對造約定以138萬元和解,按照調解筆錄內容約定調解金匯款期限,若一期不履行或遲延履行,陳就得給付200萬元。
該民事案件調解成立後,對造的帳戶資料與調解筆錄於2月18日寄送到律師事務所,但法律公文收受送達後,卻直到同年7月4日才將正本傳給當事人,當事人錯過本應於6月30日匯款第1期23萬元款項。
事後對造認為陳男未依調解條件而延遲匯款,持調解書聲請強制執行,陳男名下銀行帳戶被扣押抵債,原本138萬元就成立調解,變成要多付62萬餘元,加上強制執行費用等,陳男轉向當時委任律師提告,要求律師賠償他65萬9354元。
律師挨告後否認,稱收到調解筆錄正本後,就馬上請助理郵寄給陳男,訴訟代理人職責並未包含履行調解條件,何況當時陳男也有到場調解,也知道調解內容跟給付時程,延遲給付造成的損失應由他自己負責。
但法官認為,律師身為訴訟代理人,收受法院文書後,就與當事人生同一效力,基於其律師職責,委任律師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將調解筆錄正本等重要情事告知陳男,不得無故延宕。
另外,雖事務所助理稱有將正本寄出,但法官去函地院郵局,並未查到相關寄件資料,考量助理證詞與自身業務職責有關,不採信證人說法。
法官綜合事證,認定這名律師並未於收到法院文書後,將調解筆錄正本寄給陳男,而是直到同年7月才寄出,不過陳男沒收到調解筆錄,也未向委任律師詢問,自身也應負4成過失,計算後,判委任律師應賠償損失的6成,共39萬5658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