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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資策會副所長出軌妻求償 稱性自主權受憲法保障遭打臉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9月04日23:38 • 發布於 2022年09月04日23:38

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顧姓副所長與李姓行銷策略中心副主任不倫,顧妻發現兩人外宿照片、行車紀錄器錄得互稱「老公、老婆」且談論性事的對話,認配偶權遭侵犯,向兩人求償100萬元。顧與李女搬出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辯「性自主權受憲法保障」,台灣高等法院指大法官未否認配偶忠誠義務,判兩人須賠40萬元確定。

50歲的顧姓副所長負責過多個行政機關的計畫案,2007年結婚後,和妻子育有2個孩子,今年5月17日調解離婚。擁有博士學歷的李女(42歲)在資策會行銷策略中心擔任副主任,未婚。

顧妻表示,丈夫去年間常藉故不歸,追查後發現丈夫和李女不僅出雙入對,兩人還在車子裡親熱,互叫「老公」「老婆」,話題竟還是性行為。顧妻認為這兩人的交往已逾越分際,侵害她的配偶權,提告要求連帶賠償100萬元。

顧姓副所長主張照片和錄影檔是非法取得,無證據能力,還說那些對話只是「開玩笑」,不足以證明通姦。顧和李女認為,就算真有性行為,依照大法官的解釋,性自主權受憲法保障,不構成侵權行為。

台北地方法院判顧與李女連帶賠償顧妻37萬4526元,雙方都不服,分別提起上訴、一部附帶上訴。

高院民事庭表示,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未設規定,且妨害他人婚姻的不法行為多躲躲藏藏,被害人不易舉證,本案顧妻的蒐證沒有超過比例原則,認定錄影具有證據能力。

證據顯示,顧姓副所長與李姓副主任以「老公、老婆」互稱,互訴愛意、討論性交感受,高院認為已超過正常交誼,且男女交往、交媾明顯超出夫妻能容忍的範圍,顧妻請求賠償有據。

高院表示,釋字第791號解釋(通姦除罪化)是在探討國家以刑罰制裁手段處罰違反婚姻承諾的通姦配偶是否失衡,並不是否認配偶忠誠義務,且婚姻制度歷經釋字第712號、第696號、第554號及第552號解釋肯認受憲法保障,因此配偶權遭侵害時請求賠償,不違反憲法保障性自主權。

高院審酌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認為顧妻得請求的慰撫金金額為40萬元,也就是顧與李女須再賠償2萬5474元。本件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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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顧姓副所長與李姓行銷策略中心副主任不倫,妻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判顧與李女須賠顧妻40萬元確定。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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