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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過世留161萬土地遺產!父母「不想讓女兒繼承」替拋棄 法院1原因駁回

CTWANT

更新於 7小時前 • 發布於 1天前 • 林郁庭
父母不想讓未成年女兒繼承爺爺的遺產,因此替女兒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高雄一名老翁過世後,留下價值約161萬3792元的土地遺產,因家族長輩陸續拋棄繼承,老翁的兒子、媳婦也不希望未成年女兒繼承爺爺的遺產,因此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替女兒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不過,法院調查後發現,老翁生前並未留下金融債務,認為拋棄繼承可能損及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最終裁定駁回聲請。

根據裁判書指出,老翁於今年7月14日死亡,名下留有1筆價值約161萬3792元的土地遺產,但家中包含老翁兒子在內的親屬都陸續拋棄繼承,因此繼承權依法轉由孫輩承接。不過,因老翁兒子、媳婦表示「不想再讓父親的遺產再續繼承到下一代女兒身上」,於是決定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替未成年女兒聲請拋棄繼承。

法院認為,依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聲請拋棄繼承,屬於處分行為,但非為子女的利益不得處分,因此父母必須確實符合「為了子女利益」才具合法性,所以法院需確認父母替女兒拋棄繼承,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

法院審理時,向相關單位調取老翁的綜合信用報告及未清償債務資訊,結果顯示老翁生前並未留下任何金融債務。法院指出,既然目前老翁沒有債務遺留,且留下現值逾161萬元的土地,未成年孫女若依法繼承,原則上可取得相應的財產權益,若僅因父母不希望遺產繼承到女兒名下,就替未成年人聲請拋棄繼承,並非基於子女利益考量。

法院審理後,認定父母若成功替未成年女兒聲明拋棄繼承權,會使未成年女兒喪失應繼承的特有財產,無論理由為何,這項拋棄繼承客觀上顯然不利於未成年女兒,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法院最終裁定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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