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三讀 檢方辦案可聲請調取網路流量紀錄
立法院會今天(12日)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定義及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的程序,比照通信紀錄的調取,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經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後調取之。
行政院力推「打詐新四法」草案在本會期完成修法。立法院會12日繼通過打詐專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又接續三讀修正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
本次修法,增訂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規定,以及修正通訊使用者資料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依職權調取,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限制,並增訂檢察官得依職權調取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的罪名,例如妨害電腦使用、脫逃、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三讀條文明定,「網路流量紀錄」指的是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的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的紀錄。
三讀條文規定,違反規定者,由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遵行而仍不遵行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