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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敏兒注意! 包裝食品「過敏原標示」逾1成違規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4年05月29日05:22 • 發布於 2024年05月29日05:21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包裝食品如含有11項過敏原必須顯著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最重可處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則最重可罰400萬元。(記者邱芷柔攝)

〔記者邱芷柔/台北報導〕台灣食物過敏逐年增加,調查顯示我國兒童與成人盛行率10年間分別增加約1.3倍至近2倍,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29日)舉辦例行食藥安全管理說明記者會,提醒包裝食品如含有11項過敏原必須顯著標示,近3年共抽驗300件市售包裝產品,不合格率超過1成,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最重可處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則最重可罰400萬元。

食藥署自2020年起調整包裝食品強制標示過敏原項目,根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包裝產品含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等及其製品,及使用亞硫酸鹽類等終產品其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10毫克以上者,均須在產品的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指出,食藥署從2021年到2023年,每年各抽樣100件市售包裝產品,3年共抽驗300件產品,累計共34件不合格、不合格率為11.3%;前3名違規標示產品依序是海鮮製品10件、大豆9件、花生3件,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皆由地方衛生局協助進行後續行政裁處,相關產品資訊陸續公開於食藥署官網不合格產品專區。

林金富說,標示範例為「本產品含有OO」、「本產品含有OO,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的顯著醒語資訊,且標示字眼大小須至少0.2公分,若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可罰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標示不實則可罰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至於餐廳、自助餐、小吃店、速食店、美食街等直接供應餐飲場所,目前國內尚無規定強制標示過敏原,林金富表示,希望業者主動揭露相關資訊,並會持續蒐集國際經驗。

林口長庚兒童過敏氣喘風濕科主任蘇冠文提醒,臨床上曾遇過「孩子上次吃了沒事,這次吃了卻過敏」,可能是廠商調整配方,因此如果自己或家人有食物過敏,購買食品前務必詳細閱讀過敏原標示,且每次都要看。

蘇冠文也提醒,有民眾會想以少量接觸過敏原來提升對過敏原的耐受性,但目前台灣尚未核准這樣的治療方式,也不鼓勵民眾自己嘗試,因為過程仍有風險,此外,許多民眾發生食物過敏時會選擇自行購買成藥,但若出現全身性症狀,如呼吸困難、聲音沙啞、腹痛、嘔吐、意識狀態不佳等,都應儘速就醫。

食藥署自2020年起調整包裝食品強制標示過敏原項目,根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包裝產品含有甲殼類等11項過敏原均須在產品的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圖由食藥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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