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工廠初六開工放鞭炮 掃炮屑吸財氣引大火燒掉3300萬
台中李姓男子大年初六開工時在大里區的工廠前放鞭炮,掃完炮屑整包放在作業區就離開,未料蓄熱引燃大火延燒周邊2間公司,李刑事被依失火罪判拘役55日,受害公司曾姓負責人連同設備、貨物及營業損失對他求償1.5億元,法院比對鑑定結果、折舊計算,判李應給付曾3342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李男2022年2月6日農曆初六開工一早,在公司前方鞭炮後將燃燒過的鞭炮屑裝入塑膠袋內,並整包擺放在工廠作業區就離開,直到11點多炮屑因蓄熱引燃,大火蔓延至附近3處建物,且因當地為工業區,造成其他家公司也遭祝融之災。
台中地院審理時,李男均坦承不諱,並有消防火場調查報告、監視器畫面等可佐,法院也查,火勢釀周圍建物牆面燻黑剝落、隔間牆破損、電源開關燒融,另有工廠產品毀損等,顯已致公共危險,依失火罪判他拘役55日。
其中1間遭波及的公司再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曾姓負責人主張,火災釀他們公司營業生財、機器設備及貨物等燒毀,並提出由投保公司現場鑑定、清點結果,以及財產目錄、購買憑證等,一共向李男求償1億5836萬8277元。
李男抗辯稱,曾姓負責人的公司牆面為了設置2座電氣箱,而將一側的矽酸鈣板保護層拆除,導致防火時效下降,使火害加速擴大,有違注意義務,本身也應負過失責任,並也爭執對方求償機器設備折舊後金額過高。
民事庭根據投保公司鑑定、比對帳目及折舊,認為曾姓負責人就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物損失等,扣除保險理賠仍可求償1284萬2022元,並依平均營業額計算認定營業損失可求償2058萬3349元。
民事庭也認為,曾姓負責人的公司是承租使用該建物,其外牆是否符合建築規定,應是建物所有權人應維護安全的問題,和曾並無關係。且曾合法承租使用建物,因李的過失行為造成曾器具、貨物被燒毀,起因仍是因李男造成,和曾並無因果關係。
民事庭不採信李辯詞,連同設備貨物、營業損失等,一共判李男應給付曾男公司一共3342萬53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