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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詐助理費買股」出事了!一審判3年、沒收千萬犯罪所得

民視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28日07:33 • 發布於 04月28日07:10

社會中心/巫旻璇報導

前桃園市議員吳宗憲捲入助理費詐領案,涉案金額逾1451萬元,案件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宣判,法院認定其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且為共同犯行,共計3罪,最終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褫奪公權4年,同時將犯罪所得全數沒收。其餘包含助理在內的7名被告,則均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

吳宗憲詐助理補助費逾1451萬元,資金流向包括投入股市、支付子女相關費用,以及用於服務處與日常生活支出。(圖/翻攝自臉書@吳宗憲)

桃園地檢署調查指出,吳宗憲自民國91年至111年間,歷任桃園縣議會第15至17屆議員及升格後市議會第1、2屆議員,任內與51歲范姜姓公費助理勾結,透過虛報人頭助理方式詐領補助款。檢方查出,兩人以偽造聘書等文件,向議會申報歐陽姓女子等人為公費助理,實際上並未從事相關工作。待薪資與年節獎金匯入帳戶後,再將款項提領使用。

檢方指出,吳宗憲共詐得助理補助費逾1451萬元,資金流向包括投入股市、支付子女相關費用,以及用於服務處與日常生活支出。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吳宗憲涉犯3項「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合併執行3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扣案犯罪所得1451萬8851元。

至於范姜姓助理,同樣涉及3罪,各判處1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合併應執行2年徒刑,宣告緩刑4年,並須向公庫繳納20萬元。另外,被列為人頭助理的歐陽、張、彭、許、劉、葉等人,分別依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1年至1年8月不等徒刑,均宣告緩刑3年、褫奪公權2年,並須繳交10萬至18萬元不等金額。判決書指出,吳宗憲與其餘7名共犯在審理過程中均坦承犯行,並有相關證據佐證,犯罪事實明確,考量其犯罪情節與個別條件,除吳宗憲不符合緩刑要件外,其餘被告均獲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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