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信投資售屋失房產 判前雇主返還183萬元
[NOWNEWS今日新聞] 台中一名劉姓男子誤信前雇主鄧姓男子介紹的投資、貸款安排,將名下房屋以「售後回租、附買回」方式出售籌措資金,最後房屋遭轉售,認為自己遭設局詐騙,提告向3人求償580萬元。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無法證明3名被告共謀詐欺,也無法證明其餘款項流向,但認為鄧男無法律依據保有原告匯入居酒屋帳戶的183萬元,因此判決鄧男應返還183萬元及5%法定利息,其餘求償均駁回。
判決指出,劉男主張,111年間鄧男以經營的「螢心居酒屋」營運不佳、準備成立新公司為由,邀他投資,並建議將位於台中市西屯區的房屋辦理貸款,再以附買回條件出售籌措資金,待新公司成立後再貸款買回房屋。
劉男因此委託鄧男介紹的鄭姓男子協助辦理貸款及售屋事宜,並與詹姓女子簽訂「售後回租暨附買回」契約,以580萬元出售房屋,售屋款匯入帳戶後,再依指示陸續轉帳、提領款項。不料房屋後來遭再次出售,劉男認為自己受騙,不僅失去價值580萬元的房產,售屋款也遭他人取得,因此向3人提起民事求償。
鄧男否認詐欺,表示從未邀原告投資,也不知道房屋買賣內容,183萬元是原告因不想讓父母知道售屋,借用居酒屋帳戶暫放款項,且資金均由原告自行使用。鄭男則稱自己僅協助辦理貸款及媒合資金,依法收取服務費,沒有參與詐欺。詹女則表示,她是透過貸款媒合購屋,依約支付580萬元價金,後因原告未依約支付租金,才依契約出售房屋。
法院審酌相關對話紀錄、錄音、契約及證人證述後認為,原告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鄧男、鄭男及詹女共同施用詐術,也無法證明3人共謀侵害其權益,因此詐欺侵權求償580萬元沒有依據。
不過,法院認定,原告將售屋款中的183萬元匯入鄧男經營的居酒屋帳戶,鄧男主張只是借用帳戶,卻無法提出雙方有寄託或借用帳戶的證據,也未證明已將該筆款項返還原告,因此認定鄧男無法律原因保有183萬元,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原告183萬元,並自114年4月16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至於原告其餘397萬元求償及向鄭男、詹女請求返還款項部分,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均予駁回。全案仍可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