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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1年2月互咬對方不是 法院准離婚:再強求也無益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6月13日14:00 • 簡銘柱

婚姻真的走到盡頭了嗎?苗栗一對結縭超過36年的老夫妻,因為長期相處出現裂痕,丈夫離家出走超過一年,妻子心灰意冷之下訴請離婚,沒想到丈夫雖然同意離婚,卻也反咬妻子經常喝酒、對他動粗。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兩人婚姻早已名存實亡,任何人在這個狀況下都不會想繼續下去,日前判准離婚。

這對夫妻是在民國78年10月28日結婚,兩人孩子都已經長大成人。根據妻子指控,丈夫在114年3月17日突然離家,她報警協尋,警方找到人後通知她,丈夫雖然短暫回家,但不到一個半月,也就是114年4月29日又再次離家,從此人間蒸發,至今超過一年。妻子認為,丈夫這根本是惡意遺棄,而且兩人完全沒有實質夫妻生活,婚姻早已破裂,沒有挽回的希望,因此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不過,丈夫透過律師表達立場,雖然他同意離婚,但話鋒一轉,反過來指控妻子「經常喝酒」,還對他動手實施家暴,等於是各說各話,夫妻早已形同陌路。

法官審理後指出,兩造到言詞辯論終結時,已經分居長達1年2個月以上,這點雙方都沒有爭執。更關鍵的是,妻子堅持要離,丈夫也說同意,雖然妻子後來一度想撤回訴訟,但丈夫明確表示「不同意撤回」,顯見兩人都不願再維持這段婚姻。法官也觀察到,雙方在審理過程中持續互相指責,一個說對方遺棄、一個說對方喝酒家暴,完全沒有任何和緩的跡象。

法官認為,夫妻應該以共同生活、同甘共苦為本質,但兩造之間互信、互諒、互愛的基礎已經徹底喪失,客觀上任何人都難以期待他們繼續經營和諧的婚姻生活。法官強調,這段婚姻已經產生破綻且沒有回復的希望,而且這個破綻並非全部可歸責於妻子,因此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准離婚,訴訟費用由丈夫負擔。全案可上訴。

這起案例也再次凸顯,當婚姻只剩下指責與分離,強求在一起,恐怕只是讓彼此更痛苦。法院這紙判決,等於為這對怨偶36年的恩怨,畫下一個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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