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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時遭父「過度接觸」求救竟被冷回:妳活該! 狠媽失智女兒上法庭聲請免扶養...法官准了

鏡報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鏡報 呂健豪
老婦年輕時不照顧女兒,年老失智後女兒也不想扶養她。示意圖

桃園女子小家(化名)因為母親阿珍(化名)患有老年失智症,目前被安置於護理之家,相關費用由社會局代墊,母親名下甚至只有2,000元存款,無法維持生活,扶養問題迫在眉睫。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小家主動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母親的義務,並在庭上揭露了童年時母親對她的冷漠與傷害。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阿珍對女兒疏於保護且情節重大,裁定准許小家的聲請。

根據裁定書記載,小家向法院控訴,父母在她9歲時分居、15歲時離婚。雖然當時她的親權由母親行使,但她實際上一直跟著父親生活。小家指控,阿珍長年重男輕女,對她態度極其冷淡,甚至在她因遭受父親不當肢體接觸尋求母親保護時,阿珍不僅未施以援手,竟還冷冷回應「妳活該」,讓她身心受創嚴重。

自幼離家未付分文 女兒半工半讀籌學費

小家的同學與家屬也出庭作證。同學表示,小家從高中起就讀夜校,白天必須辛苦打工維持生活,大學學費與生活費也全靠助學貸款與兼職收入支應,成長過程中從未見過母親出現。小家的父親與哥哥也證實,阿珍自1999年離家後,確實未曾負擔過任何扶養費,且在分居前還曾有持刀威脅丈夫的暴力紀錄。

法院調查發現,阿珍現年65歲,每月所得僅數10元,名下財產確實不足以維持生活。依照法律,子女原則上應負扶養義務,但法官審理後認為,阿珍在小家年幼需要照顧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對女兒的生活長期漠不關心,甚至在女兒受害求救時採取冷漠態度。

法官強調,阿珍在主觀及客觀上均有嚴重疏忽,若在此時強令感情長期疏離的小家負擔扶養義務,顯然有失公平,也違背社會事理之衡平,依據《民法》第 1118 條之 1 規定,裁定准許免除小家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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