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敏薰買官案涉洗錢逾追訴時效 陳水扁免訴確定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於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涉嫌洗錢,台北地檢署2015年1月起訴,台北地院同年5月13日裁准扁因病停審,前年5月北院認為已逾10年追訴權時效,判決免訴,高等法院同年8月撤銷發回更審,北院更一審仍判決免訴,高等法院維持免訴;檢方上訴,最高法院今認定10年追訴權時效確實已完成,駁回檢方上訴,陳水扁免訴確定。
陳水扁與妻子吳淑珍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使陳敏薰取得台北101董事長,扁、珍已各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高院審理此案時,檢方查出吳淑珍將賄款透過胞兄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認為陳水扁也涉洗錢罪,分案偵辦,北檢於2015年1月19日依洗錢罪嫌起訴陳水扁。
台北地院審理發現,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已裁撤)偵結前案時,漏未起訴扁洗錢罪,簽請檢察總長分案辦理,於2011年1月13日開始偵查,發交北檢偵辦,北檢於2015年1月19日起訴,同月26日移送北院,後來因陳水扁因病不能到庭,合議庭同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
判決指出,陳水扁所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追訴權時效為10年,加計停審而停止追訴權時效的4分之1,即2年6月。
合議庭計算,本案犯罪行為終了日為2006年1月25日,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停審期間2年6月,共為12年6月,加上檢方行使追訴權的4年7日、北院於停審前行使追訴權的3月18日,全案共已追訴16年9月25日,早已逾10年追訴權時效,判決免訴。
高院認為,為了保障當事人聽審權,一審逕認追訴權時效完成,即直接判決免訴,程序未妥適,撤銷發回更審;北院更一審開庭補正程序後認為,本案已行使追訴權達16年10月又30天,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仍判免訴。
檢方上訴,高院二審採認北院更一審見解,維持免訴;檢方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誤,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