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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賣地竟動用權勢挖水溝鋪路面 花壇前鄉代主席李岳珉判7年定讞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10小時前 • 發布於 11小時前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國民黨籍彰化縣花壇鄉前鄉代主席李岳珉,得知鄉內有一筆土地,因共有人眾多且無法指定建築線而未能出售。他為了讓土地順利出售,在鄉代會中極力主張將隔壁的土地挖水溝、鋪路面,順利營造出建築線而將土地售出,自己獲得傭金93萬餘元。一二審均認定他犯下「圖利罪」,判刑7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8日駁回上訴定讞。最高法院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判決指出,李岳珉1994年到1998年間,曾在公所建設課擔任代理辦事員、代理技士及技士等職務,並負責受理建築執照申請及准給建築執照,故熟悉申請指定建築線之相關法令、要件、流程及應備文件。之後他離開公所,也以仲介土地買賣賺取佣金為業。而後他於2002年起,當選鄉民代表,並順利完成4連霸,擔任鄉代表直到2018年為止。

李男得知鄉內有一筆土地為沒有對外通行道路的「袋地」,且共有人眾多。但因為地目為建地,李男認為有利可圖,自2011年起就找建設公司負責人前來評估,但並未成交。之後李男說動胞妹,又找了多人合夥,以1185萬6700元買下2/3土地。但因為土地未能指定建築線,難以出售給建商蓋樓。

李男發現可以從一旁相連的土地泥地下手,就動用身為鄉代表的職權,在2016年鄉代會第20屆第8、9次臨時會議中,聯合其他幾名鄉代表,稱「本鄉OO村OO路30巷因長期以來無排水設施,每遇豪雨即成災,造成居民出入不便,建請施設路面側溝工程,以維村民生命財產安全」等理由,要求在泥地上挖水溝、鋪柏油。後來提議獲得鄉代會同意,鄉長簽名動工。原本無從指定建築線的土地,得使「袋地」在外觀上符合「面臨現有巷道」之要件而得以指定建築線,因此順利將土地售出。李男也因此獲得傭金93萬3435元。

案經檢調單位查獲屬實,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提起公訴。一二審均認定李男有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8日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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