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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狼師現蹤!偷拍國小女學生如廁 被逮狡辯:拍錯人了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25年07月12日03:18 • 發布於 2025年07月12日03:19

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新北一名國小實習男師偷拍女學生如廁。(示意圖/資料照)

▲新北一名國小實習男師偷拍女學生如廁。(示意圖/資料照)

新北市一名洪姓實習男老師去年在林口某國小校園內以手機偷拍女學生如廁,有女學生察覺異狀通報校方,洪男事發後向校長坦承有偷拍,還辯稱原本是尾隨女老師進廁所,拍錯人了。新北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洪男有期徒刑3年8月。

判決指出,2024年9月3日14時42分許,洪姓實習老師林口區某國小的性別友善廁所內,持手機透過隔板底下縫隙偷拍女學生如廁,女學生察覺有異,通報校方人員,隔天校長找洪男求證,洪男坦承有偷哀情況,警方受理報案後,於同月10日晚間持拘票及新北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至洪男位於桃園住處執行拘提及進行搜索,查悉上情。

洪男應訊時辯稱,本來是尾隨同校女老師進入廁所,但不知女老師已離去,不知所拍攝的對象為未成年的女學生,且事後畫面都已刪除。

新北地院審理時,發現洪男拍攝並離開廁所後,於校內之走廊、樓梯間到處行走,且於行走過程中多次檢視手機畫面並操作手機等情事,認為洪男應能輕易預見於廁所偷拍極有可能拍攝到未成年人之影像,被告智識能力正常,是以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為國小實習老師,卻為逞一己私慾,趁被害人如廁之際,拍攝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造成其身心受創,洪男犯後坦認部分犯行,考量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犯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被拍攝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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