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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照顧人力納家庭照顧假適用 強化兒少安置支持

1111人力銀行

更新於 05月12日09:51 • 發布於 05月12日08:18

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之照顧人力適用家庭照顧假。(圖/勞動部提供)
勞動部12日發布通函,明確寄養家庭、親屬安置、類家庭之照顧人員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讓身兼家庭照顧身分的受僱者,在孩子最需要的時刻,能親自照顧不缺席。
勞動部說明,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家庭成員的範疇,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邇來接獲民間團體陳情,孩子到寄養家庭、親屬安置或類家庭期間,有生病需家人照顧時,照顧者可否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衍生疑義。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當中「寄養家庭及親屬安置」,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少法)第60條(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等情形下之保護安置)或第62條(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之申請安置)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至於「類家庭」部分,地方政府依兒少法安置兒少時,亦得交付於團體家庭,類家庭屬於團體家庭之一,由非專業不支薪的工作人員(地方政府招募具配偶、親屬或朋友關係之成員)所組成,其照顧人力亦準用兒少法第60條或第62條相關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勞動部補充說明,寄養家庭、親屬安置與類家庭(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之照顧人力,依法具有行使負擔父母之權利義務,如在安置期間有請家庭照顧假之需求,而需要向雇主提供證明文件時,經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完成「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申請者可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用印後,做為向雇主提出為家庭照顧者之證明。
勞動部提醒事業單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倘勞資雙方對申請表有釐清的需求時,可由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移請社政主管機關加以確認。民眾如有個案疑義,可電洽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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