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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特王敗訴!法院裁定須返還284萬分潤金 前東家:真相大白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4月16日04:14 • 戴志揚

網紅波特王(陳加晉)與前東家「聚暘新媒體」之間的合約與名譽糾紛案,在歷經長期的法律攻防後,日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結果出現大逆轉。高雄高分院判決波特王敗訴,債權互抵後,須將高達284萬元的爭議分潤金返還予聚暘新媒體。高院判決結果不僅推翻了過去兩年由創作者主導的輿論風向,也讓雙方長達數年的金錢糾葛在法律認定上有了明確定論。

本案爭議可追溯至2022年6月,當時波特王高調宣布脫離聚暘新媒體,並要求公司移除其對擁有134萬追蹤者之Facebook粉絲專頁的管理權限,隨後另起爐灶創立「波特王好帥」新平台進行運作。波特王當時透過數支影片向公眾控訴,前公司負責人「Mars火星叔叔」(李咸臻)限制其拍片自由、干預言論自由,並主張前東家長期積欠其應得之勞務酬勞。儘管在2023年5月的刑事誹謗案中,法院曾一度認定其言論具備部分事實基礎而判決無罪,但該刑事判決僅針對「言論是否具備誹謗主觀惡意」進行評判,並未對雙方的實質財務金流進行最終定論。

隨著民事審理進入核心取證階段,法院在詳閱雙方簽署的分潤合約並檢視多年金流紀錄後發現,波特王先前主張「公司積欠款項」的說法在法律事實認定上並未獲得採納。

最新判決結果指出,法院核算波特王在合約期間應給付給前東家的YouTube頻道分潤金額高達3,794,450元。雖然法院也認定公司有部分延遲給付違約(包含大陸分潤及違約金共約195萬元),但在雙方債權互相「抵銷」後,波特王積欠公司的金額約284萬元,遠高於公司欠款。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波特王在與前公司分潤的計算上存在法律認知謬誤,其對聚暘公司已無債權可資請求,判定其本訴敗訴,證實了先前所謂「慣老闆積欠工資」之指控與客觀事實不盡相符。

前東家聚暘新媒體負責人李咸臻於獲悉判決後表示,司法判決最終還原了事實真相,並直指整起事件從一開始就是波特王為了獲取不當金錢利益、企圖在不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強制解約,進而編排的「輿論設局」。

李咸臻表示:「波特王一開始就將自己打造成可憐的受害者形象以博取網友同情,試圖透過媒體與群眾壓力對公司施壓,達成其自立門戶並帶走分潤金的目的,此役沒有真正的贏家,願大家在挑選合作對象前務必慎選,雖過程艱辛,但好在真理並未消失,也希望社會能夠減少對立,不要網紅說什麼就信什麼,以免誤傷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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