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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判決 少年被告不得再移送 條文違憲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3月28日08:39 • 發布於 03月27日16:00

花蓮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邱佳玄審理兩起少年觸法案,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五條後段「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再行移送」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為,一概禁止受移送法院為少年之利益再行移送,牴觸憲法為保障少年人格權,課予國家特別保護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義務意旨,即起失效。

憲法訴訟法因在野黨立法委員修正評議及宣告違憲門檻,憲法法庭曾停擺,憲法法庭在排除拒絕評議的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大法官後,五名大法官判修正案違憲。

憲訴法受理的門檻當時未遭修改,本件由八名大法官一起評議,並受理聲請,但昨天判決仍由謝銘洋、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作成。判決中也「再次」交代,因三名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為使憲法法庭正常、持續、有效運作,由實際參與評議的五名大法官作判決。

本案源於桃園地檢署將一名涉毀損罪的少年移送桃園地院,桃院以少年設籍在花蓮,且無其他現居地為由,裁定將案子移送花院,但花院在另起案件的調查程序中,發現少年和法定代理人都說已分別住在桃園、雲林,希望把案件移轉至桃院審理。

邱佳玄認為,少事法第十五條後段規定,收受移轉的法院,就算認為由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也無從再移轉管轄,違反憲法對少年的特別保護義務,侵害少年訴訟權。邱認為,若想讓少年獲得更適當保護,何以不能再行移送?

憲法法庭認為,原規定是為了防止法院間推諉,立法目的正當,但現實上少年法院調查未必完備,例如未使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就管轄陳述意見,或僅調取戶籍資料而沒做其他調查;或因調查資料有誤、衡酌時判斷錯誤。

又或即使在移送當時受移送法院可以使少年受更適當的保護,但因各種因素變化,都有可能會出現受移送法院不是或不再是可以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的法院。若由受移送法院繼續處理,不符合少年最佳利益。

憲法法庭諭知相關機關二年內修法,修法前,受移送法院經調查後,認其他有管轄權的少年法院確實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保護,得裁定再行移送,少年、法定代理人或輔佐人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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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參與評議的三位大法官朱富美(左起)、楊惠欽、蔡宗珍。本報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少年保護事件禁止再行移送案」 判決昨出爐,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碧惠(左)、司法院新聞及法治宣導處處長吳定亞說明判決結果。記者王宏舜/攝影
憲法法庭今召開兒少性侵追訴權不公開說明會。圖為憲法法庭外觀。記者曾原信/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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