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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陳玫娟簽發支票沒兌現 地院判應給付持票人票款

中華日報

更新於 9小時前 • 發布於 9小時前
資深市議員陳玫娟簽發九張支票共四百卅九萬元,持票人屆期提示不獲付款,乃提起請求給付票款官司,橋頭地院審結判決陳玫娟敗訴,應給付施姓持票人四百卅九萬元及利息。(記者吳文欽翻攝)

記者吳文欽/高雄報導

高雄左楠區資深市議員陳玫娟,簽發九張支票共四百卅九萬元,持票人屆期提示不獲付款,乃提起請求給付票款官司,橋頭地院審結,廿七日判決陳玫娟敗訴,應給付施姓持票人四百卅九萬元及利息。

陳玫娟近期遭爆料捲入跳票二千萬元財務糾紛,及疑似簽賭欠債,橋頭地院此判決給付票款官司敗訴,顯示其財務黑洞愈滾愈大。

施姓持票人起訴說,他於一一二年間執有陳玫娟所簽發九張支票,共計四百卅九萬元,距屆期提示後竟不獲付款,經一再催索,陳玫娟均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給付票款。

陳玫娟答辯表示,她前確有簽發支票交予訴外人林宜蓁,林宜蓁並執支票以她之名義向持票人借款。惟她係出於擔保林宜蓁以自己名義向他人借款之意思,而簽發支票交予林宜蓁,她並無授權林宜蓁以她名義向持票人借款。

陳玫娟因此說,林宜蓁以她名義向施姓持票人借款,應屬無權代理之行為,她不負票據責任,二造間亦無消費借貸關係,請法院駁回施姓持票人之訴。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陳玫娟既有交付其所簽發之九張支票供林宜蓁用以向他人借款,並同意林宜蓁自行填載支票之發票日,及提供帳戶供林宜蓁存入所借得款項等行為,應認陳玫娟之行為應足以使施姓持票人相信林宜蓁具有代理陳玫娟向施姓持票人借款之權限,故林宜蓁實際上雖未有代理陳玫娟向施姓持票人借款之代理權,惟陳玫娟之行為已足使持票人信林宜蓁有為陳玫娟借款之代理權,因此,陳玫娟應負表見代理之責,仍應就九張支票負發票人責任。

施姓持票人催討陳玫娟的票款,曾經向橋頭地院聲請對陳玫娟積欠票款四百卅九萬元假扣押,以免債權日後必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但因橋頭地院不能認施姓持票人對假扣押之原因已盡釋明之責,沒有准許假扣押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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