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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樺晟遭勒令下市!3.7萬股東恐血本無歸 北院:先繳2.39億即可保全

上報

更新於 2025年08月18日08:18 • 發布於 2025年08月18日06:59 • 上報快訊/胡玟惠
樺晟電子因資訊揭露不實遭停買賣,北院裁准其禁櫃買中心終止契約但須繳23億元擔保,全案可再抗告。僅為示意圖。(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樺晟電子(3202)因未依規定揭露處分重要子公司,櫃買中心公告將自今年(2025)7月21日起停止其股票櫃檯買賣,導致約3.7萬名股東面臨股票恐淪為壁紙。對此,樺晟與辰鑫投資向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如不採取保全措施將造成重大損害,裁定准許禁止櫃買中心終止契約,但樺晟須先繳交2億3,931萬4,500元作為擔保。兩家公司同時提出的緊急處置聲請則遭到駁回。全案仍可於10日內提出抗告。

樺晟與辰鑫投資在聲請書中指出,雙方與櫃買中心之間存有契約爭議,若櫃買中心逕自終止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無法回復的嚴重損害,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所規定的「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要件,因此要求法院裁定准許暫時處分,以禁止櫃買中心提前終止契約。此外,亦依同法第538條之1提出「緊急處置」聲請,盼望在正式裁定出爐前,先行禁止契約終止,以避免權利即刻受損。

法院審酌後指出,本案爭議金額約2,700萬美元,折算新台幣約7億9,771萬5,000元。依據司法院相關辦案基準,三審訴訟平均需長達六年,若再以年利率5%的法定遲延利息推算,聲請人應提供的擔保金額計算為2億3,931萬4,500元。因此,法院裁定,樺晟與辰鑫投資須先繳納該金額或等值銀行不記名定存單,才能禁止櫃買中心提前終止契約。

至於緊急處置部分,法院認為此類措施僅限於裁定前且確有必要的短期情況,而既然已准許暫時處分,足以保障聲請人的權益,便無再核准的必要,因而駁回相關聲請。

最終,北院裁定的結果為,樺晟電子與辰鑫投資必須先繳交2億3,931萬4,500元擔保,方能禁止櫃買中心終止契約;另緊急處置聲請遭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櫃買中心承擔,全案仍可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責任編輯: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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