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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桃園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4月30日01:23 • 發布於 2025年04月30日01:21 • 編輯部

文/張家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至今年即將滿30年,在運行與推動過程中,著實保障了大多數集合式住宅居民的權利與義務;但是,在面對科技進步與建築物嶄新化的過程,當然有相當程度修法的絕對空間;而瀏覽內政部的《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其目標主在加速國內能源轉型之推動,精神值得支持與點讚,但現存與新建之建築物似有併案討論之處。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其目標主在加速國內能源轉型之推動。圖:截自freepik

依題意,首先探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項的核心要求,若要在屋頂平臺設置太陽能設備,需經過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此規定旨在保障頂層住戶的權益,因其可能直接受屋頂設施(如防水層、結構安全)影響。且實務操作中,若未取得頂層住戶同意,即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決議,仍可能因違反此條而無效。

其次檢視內政部太陽光電設備標準草案的規範方向,根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訂草案,政府擬推動新建築物強制安裝太陽能設備,以達成2025年再生能源占比20%的目標。此草案若通過,可能要求新建物(包含公寓大廈)在設計階段即預留太陽能設置空間,並簡化行政程序以加速綠能發展。

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項規範既有建築的屋頂使用程序,需經頂層住戶同意。太陽光電標準草案則可能僅針對新建物,要求強制預留太陽能設備空間,亦可能透過建築法規直接規範,無需後續個別同意程序。若草案僅針對新建物,可能透過建築法規(如《建築技術規則》)明訂設計標準,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既有程序不直接衝突。但若草案要求既有建築強制加裝太陽能設備,則可能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項的同意程序產生矛盾,需進一步釐清法規優先順序或修法協調。

而實務執行可能面臨的挑戰,不外乎在既有公寓大廈的適用性上,若草案擴及既有建築,需解決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整合問題。例如,強制要求設置太陽能設備可能需修法排除前條例第33條的同意程序,或透過政策補貼提高住戶意願。在頂層住戶權益保障方面,若強制設置太陽能設備,需配套措施(如補償頂層住戶、強化結構安全規範)以平衡公共利益與個別權益。

現階段雖無直接違背,但需法規配套;《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若僅規範新建物,並透過建築法規直接要求設計時納入太陽能設備,則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的「事後同意程序」無直接牴觸。未來草案擴及既有建築,則需修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增訂例外條款,例如授權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得排除個別同意程序,或明定再生能源設置為「共用部分之必要管理行為」以降低決議門檻。然而值得思考的是,既然要加速推動國內能源轉型,在安全基礎與綠能獲得上,且各國視「淨零碳排」為關鍵字的氛圍中,又何必區分「現有」與「新建」呢?

作者:張家榕/台灣物業優化精進協會創會理事長
本文為作者授權文章,以上言論及圖片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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