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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入法公投提案通過 人權會:鞭刑有違人性尊嚴 無事實證明更能預防犯罪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更新於 08月16日04:05 • 發布於 08月16日04:05 • Yahoo奇摩新聞

立法院14日通過鞭刑入法公投提案,尚待中選會審議。國家人權委員會聲明,司法鞭刑包含貶抑人格與羞辱成分,與國際人權法及憲法保障人性尊嚴的原則不相容,且目前無充分實證證明鞭刑較現行自由刑有更佳犯罪預防效果,司法鞭刑非有效解方。

立法院會14日通過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所提鞭刑入法公投提案,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

人權會委員由監察委員兼任,隨第6屆監委在7月31日卸任,第7屆監委人選尚待立法院審查。人權會昨天(15日)在官網發布聲明指出,基於國際人權公約精神與價值的認知與職責所在,已於7月28日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本聲明。

人權會說,民主法治國家對犯罪發生,須回應人民對公平正義的訴求,也應遵循憲法保障、人權原則及科學實證要求。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提交報告,司法鞭刑等體罰無論造成肉體痛苦程度如何,都包含貶抑人格與羞辱成分,性質已涉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所禁止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處罰。聯合國人權機制並指出,縱使部分國家援引國內法、宗教法或文化傳統作為維持鞭刑依據,也不足以作為正當化理由。

人權會表示,台灣已透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ICCPR納入國內法體系,政府機關及法院都應依該公約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人權會說,憲法保障人性尊嚴,司法院歷來解釋也一再強調,國家行使刑罰權應受人性尊嚴保障拘束,不得逾越憲法所容許界限,這與ICCPR保障意旨一致。因此,司法鞭刑屬國家依法施加的身體刑,難與國際人權法保障人性尊嚴及身體完整性的基本原則相容。

人權會也說,面對重大犯罪時,社會大眾因憤怒與不安而訴諸「亂世用重典」,但目前無充分實證證明司法鞭刑較現行自由刑制度有更佳的犯罪預防效果。

人權會指出,犯罪防制與刑罰制度設計,應建立於實證基礎及整體考量之上,不應僅以提高刑罰嚴酷程度,作為回應重大犯罪的主要方式;國家應透過強化犯罪預防、被害人支持及降低再犯等機制,在維護治安與人權保障及人性尊嚴間取得平衡。

人權會呼籲,政府及社會各界面對重大犯罪刑事政策時,應以符合人權保障及實證基礎的方式回應社會安全需求,避免以造成身體痛苦或人格羞辱的刑罰作為選項,尤其刑事司法制度在追求正義與維護安全之際,仍應堅守民主法治及人權公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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