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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加業務合併,Uber恐成為「最大外送帝國」

鏡報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 鏡報
Uber 7月16日宣布對foodpanda 母公司Delivery Hero(DH) 股東提出每股41.50歐元的現金收購對價,交易股權價值達137億美元(約新台幣4410億元)。圖/鏡週刊

陳櫻琴/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根據法新社報導,Uber 7月16日宣布對foodpanda 母公司Delivery Hero(DH) 股東提出每股41.50歐元的現金收購對價,交易股權價值達137億美元(約新台幣4410億元);且DH管理階層表態支持此一公開收購案。最值得注意的是,雙方將簽署「業務合併協議」,企圖打造包括99個國家市場的全球最大移動叫車與外送平台。

此一情況使Uber的掌控力大為增加,對DH的總經濟權益提高至約53%,大大推進外送產業的全球整合,新聞標題稱其為「最大外送帝國」。

在台灣的Grab 併購 foodpanda 案,也有Uber的身影,各界利益攻防熱鬧滾滾,外送產業工會等想守住外送員權益的團體,紛紛在媒體刊登陳情廣告,喊出Uber要合謀瓜分台灣外送市場云云。

本案的交叉持股甚為複雜:出價的買方 Grab,與出售的賣方 foodpanda ,兩端都站著同一個身影──Uber。Uber 至今仍持有 Grab 約 13.7%,為其最大單一股東,又握有foodpanda母公司 DH 24.99% 的股份表決權,若計入衍生金融工具,總持有部位更達 36.83%。

面對這樣的交叉持股結構,加上雙方擬簽署業務合併協議,是否形成「直接或接控制業務經營」?達到所謂「實質控制力」?以致於減損競爭?的確有討論空間。

常見的辯解是:Uber 對 Grab 持股比例不高、又未取得 Grab 控制權,縱使 Grab 藉本案進入台灣外送市場,對其與 Uber Eats 之間的競爭亦無影響。這個說法,「持股未取得控制權即無競爭法疑慮」,正是競爭法學界近20年的誤解。

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教授、曾任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經濟局的 Steven C. Salop,與同樣曾任職於 FTC 的經濟學者 Daniel P. O’Brien,早在2000年發表的著名論文中即證明:一個廠商只要持有競爭對手的股份,即使完全不參與經營,未產生控制力,但光是「財務利益的重疊」就足以軟化雙方競爭;換言之,「財務利益」與「公司控制」是兩個各自獨立、彼此可分的要素。

應用在本案,道理很簡單——當 Uber 同時分享 Grab 與 foodpanda 兩邊的利潤,任何一方削價搶客,逼另一方跟進降價,受傷的都是 Uber 自己的荷包。於是「不那麼認真競爭」,反而成為對持股者最有利的選擇。這個效果不需要任何密謀,也不需要一通電話,而是雙方經濟利益重疊所必然發生的結構性後果。

2015 年美國化工巨頭杜邦與孟山都的交叉持股致削弱競爭,就是最好的例子,兩家的前四大股東分別持有不到 20% 的股份,卻決定性地左右了公司決策。杜邦市場派股東 Peltz 發動經營權爭奪,主張杜邦應與主要對手孟山都加強競爭,搶奪市占率以提升自身價值。但杜邦最大三家股東 Vanguard、BlackRock、State Street, 同時也是孟山都的主要股東認為,加強競爭會壓低價格、侵蝕兩家公司利潤,損及這些共同股東組合起來的價值。因此他們一致投票支持公司派,否決了市場派股東 Peltz。消息傳出後杜邦股價下跌,孟山都卻上漲 3.5%,市場等於承認:共同持股讓大股東沒有動機推動競爭,反而透過表決權削弱競爭。

另外,公平會曾處理國內某大食品業者當年即因複雜的境內外交叉持股,得以對水平的業者造成直接或間接控制業務與人事任免,亦屬應申報結合案。

集團企業因為交叉持股而導致削弱競爭,在國內的研究即明白指出:少數股權兼有聯合與結合的雙重特性,即使雙方僅持有 10% 或更少的股份、不具控制從屬關係,仍可能產生妨礙市場競爭之顧慮。質言之,縱競爭同業間僅相互持有一成或更少之股份,彼此不具控制從屬關係,透過利潤之相互內部化,已足減損競爭誘因而生妨礙市場競爭之顧慮,其建議:由於公平法結合管制之目的(維護市場競爭結構)重在經濟力集中之控制力概念,公平會應發展出契合競爭法原理的實質審查標準(參考顏廷棟、馬泰成、林國彬合著「公平交易法對企業集團事業之結合管制」,載:第二十一屆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15年)。

總之,實質控制力並不繫於任何固定之持股或交叉持股比例。現行公平交易法結合認定的要件比公司法關係企業範圍更廣,第10條第1項雖以「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三分之一以上股份」(第2款)為結合類型之一,但同項第5款所定「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本即為獨立之實質控制標準,不以持股達三分之一為必要,更不以公司法之過半數控制與從屬關係為前提。數位平台經濟交叉持股結構下,基於平台市場特有之網路效應與贏者全拿傾向,競爭同業間之水平持股,無論二分之一、三分之一,抑或僅及一成,皆有可能因其對彼此競爭誘因及經營決策所生之牽制,而產生實質控制力。

如今此一國際公開收購案,雙方交叉持股相當複雜,又喊出業務合併協議,對於外送產業有極大的結構性影響。Uber一手透過持股 Grab,促成 Grab 併購 foodpanda 台灣;另一手,Uber 更直接談判整併 foodpanda 母公司DH。兩條路徑並進,而無論走通哪一條,最終控制者都指向 Uber。

因此,Grab 進入台灣市場究竟是加強競爭?還是削弱競爭?競爭主管機關的任務,似乎不僅衡量「持股百分比」的標準,而應考量跨國模式下的數位平台經濟特性,其網路效應與贏者全拿傾向,一旦帝國已形成,市場欠缺有效競爭,恐怕很難期待公平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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