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陳師孟:論死刑判決的「法官一致決」─ 向朱富美大法官討教

上報

更新於 2024年10月14日04:11 • 發布於 2024年10月14日04:11 • 陳師孟
在「一致決」的門檻下,憑自己一票就能瓦解多數方的意圖,預期效益最大。也就是說,「一致決」反而會提昇個別法官的獨立精神!(攝影:張哲偉)

上月底憲法法庭對死刑是否違憲的難題,做出了判決。一如預期,這次主張「廢死」的大法官仍未過半,因此判決主文駁回所有35位死刑犯的主要訴求,僅強調判死必須限於最嚴重的犯罪情節,若被告在行為時、審判時或執行時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均不得科處或執行死刑;再者,規定偵查過程需有強制辯護、第三審有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等;其實這些在實務上都已行之有年,只差沒有「明文化」。最後,憲法法庭要求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必須採用「一致決」才能判死,這一項與現行的「多數決」有屬質的差異,算是這次唯一一個突破性的判決,被外界戲稱為「魔王級關卡」,甚至有人預測可能使死刑從此名存實亡,讓主張廢死者不致於落得白忙一場。所以說「法官一致決」是這次憲法法庭判決的唯一亮點,應不為過。

唯一一份「不同意見書」

不料去年新上任的朱富美大法官偏偏對此祭出了一份「不同意見書」,以一拖拉庫的理由反對「法官一致決」。值得一提的是,除她本人,其餘14位大法官扣除3位迴避本案,再無其他人加入她對「一致決」的不同意見。是她慧眼獨具,還是慧根不具?值得詳加剖析。

死刑判決必須法官一致決的主張,不能算是橫空出世,早在十多年前就有法官提出:在無法廢死的前提下,至少應該以「一致決」的高標來規範死刑判決,畢竟判死涉及剝奪人命,若以多數決為準,一方面可能罔顧少數法官的「合理懷疑」而侵犯基本人權,另一方面又誤將「多數暴力」與伸張正義劃上等號。在這樣的背景瞭解下,這位大法官卻提出了5點理由,把「一致決」說的「嘸一疊好」。

朱大法官的第一點質疑不容易理解,用字含糊,語焉不詳;讀之再三,勉強要一言蔽之,就是大法官何必多管閒事。理由是:各級法官並不是訴訟程序的「客體」或「適用對象」,而法官要用怎樣的評議標準也不是這次違憲審查的「客體」;如果決定死刑判決的評議由「多數決」增強為「一致決」,等於把合議庭法官視為「適用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之對象」,並將「死刑規定之適用進行實質化限縮」,豈不是害他們「公親變事主」?以後死刑判決必將大費周章,範圍也受限。

朱富美對於「死刑一致決」祭出了一份「不同意見書」。(攝影:張哲偉)

把法官定位為「公親」,用意並不是警惕大家審判應力求公正、不要偏頗,而是提醒他們事不關己、不要自找麻煩,法官又不是法庭上當事兩造,而這些死刑犯聲請釋憲也不是抱怨審判不公,更沒有人直接點名「法官多數決」不夠嚴格,既然如此,憲法法庭大可以不告不理、置身事外,怎麽轉而要求法官內部意見要劃一?然而這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極不可取,再怎麽說大法官也是政府的一份子,何況身為法治國家的最高審判者,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最後捍衛者,〈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最終監督者,採取這種「放外外」的立場來反對訂定更嚴格的死刑程序保障,對得起〈法官倫理規範〉賦與法官的重任嗎?。

事實認定與價值判斷何干?

朱大法官的第二點質疑更出人意料之外,她指控「一致決」有違民主社會的多元價值取向,因為「司法審判涉及重要價值判斷問題,不應要求專業法官一致同意」。這真是顛覆了筆者對法律的認知,原來執行審判是一種價值判斷的任務,這就難怪每一次審判都有人不滿,也難怪法官是最不被信任的職業之一,每個當事人的價值判斷都和法官的不同嘛。

朱大法官繼續闡述:「法院審判無論就事實之認定、適用法律、科處刑罰,均存在價值判斷問題」,也就是所有「審判核心」事項都難以避免法官的價值判斷。單就「事實認定」這一項,筆者很難理解已發生的事實要如何和法官的價值觀連動?譬如酒駕撞死學童案,「反同」的法官會認定肇事駕駛是同志嗎?「反統」的法官會認定是匪諜所為嗎?果真如此,〈刑事訴訟法〉所規定,法官的「自由心証」要能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一定是搞錯了,因為証據取捨所依憑的「經驗」和「論理」都強調客觀性,不屬於主觀價值判斷的範疇。再看「適用法律」與「科處刑罰」有沒有「價值判斷」介入的空間?身為大法官應該清楚:從憲法以降,刑法、刑訴法、施行細則、到各種法令規章,無非都在對各種犯罪的樣態「類型化」、以期罪罰一致化,最終目的不外就是讓審判者在定罪與科刑上,得以儘量排除個人主觀好惡,達到同罪同罰的司法公平性,哪來多元價值發揮的空間?

朱大法官念茲在茲的民主社會多元價值當然可貴,但不要忽略民主台灣更是一個法治國,多元價值是民主社會的表徵,法治是民主社會的基石,在司法審判的領域裡要求尊重不同的價值觀,等於自毀根本,因為真正的民主不是隨心所欲的個人主義,多元價值必須接受法治框架的規範,才不致於造成各行其是的混亂。當年獨裁者蔣介石憑著他的個人好惡 ─ 美其名叫「價值判斷」,讓他可以下手諭「此人槍斃可也」,就証明沒有法治就沒有民主。今天的法官可以借「多元價值」之名,遂行個人好惡的審判嗎?

朱大法官意猶未盡,進而探究法律與政治在「價值取向」上的相似度,她說:「司法裁判與一般政治決議規則雷同,…。憲法法庭宣告彈劾總統、副總統,政黨解散之判決、甚至憲法之修改,…,解決激烈爭議之價值判斷問題,無一要求一致決。」似此把司法審判與政治決議說成「雷同」,大法官與小政客成了難兄難弟,筆者不忍多做評論,帶到就好。

「一致決」反而會提昇個別法官的獨立精神

第三點理由是朱大法官和「一致決」的直球對決,可以再區分為兩個罪名:一是「一致決」會影響個別法官「審判獨立的精神」,二是會造成司法審判「少數否決多數的專斷後果」。

首先她指出,「一致決」對法官獨立性的傷害,來自個別法官可能因此發展出「偽裝偏好、跟隨權威、怠惰、盲從、從眾」等的心理,進而放棄了應有的「獨立精神」;何以這些不健康的心態特別在「一致決」下才發生,朱大法官未做任何解析。依經濟學對決策行為的分析,個人做「自主」或「從眾」的兩極選擇時,需要考量獨自行動能否達成期待的目的,也就是行動的預期效益。在「多數決」的門檻下,個人獨排眾議的預期效益當然歸零,因為「孤鳥」必定落在少數一方,但在「一致決」的門檻下,憑自己一票就能瓦解多數方的意圖,預期效益最大。也就是說,「一致決」反而會提昇個別法官的獨立精神!例如審判長與陪席法官始終聯手對付不合群的受命法官,在「多數決」制度下,若是後者能不計勝敗,堅絕抗拒權威與多數,在「一致決」下,可以完全封殺對方,則更找不到軟化妥協的道理,不是嗎?

美國聯邦與各州的最高法院法官不叫「大法官」,而被稱為「正義化身」(Justices),至於地區法院或上訴法院的其他法官則通稱「審判者」(judges),地位明顯不同。(本報資料照片)

接著朱大法官換了一個攻擊的角度,稱「一致決」會造成「少數否決多數」的不合理結果,因此她說:「本席認為,法官如擬對被告科處死刑,評議門檻得採較高比例如四分之三,…更有助於發現問題,制定更好的法律和政策。」蛤?反對一致決,但四分之三就可以?顯然她不知道除了「簡單多數決(過半決)」之外,其他任何多數決都和「一致決」相似,邏輯上都有發生「少數否決多數」的可能。譬如合議庭5位法官承審,以四分之三多數決計,只需2位反對就否決了3位的多數贊成意見,這樣不也是朱大法官不能忍受的「專斷結果」?

進到第四點,朱大法官回頭檢討起其他大法官採行「一致決」的理由。她表示要求更嚴格的評議規定,應該是在既有法則欠缺或不足時才有必要做彌補,「多數意見就此未為說明,僅略述係為避免錯誤冤抑,促使更正確妥當之裁判等」,所以她似乎指摘多數大法官的判決有「理由不備」的問題,是否應該駁回重撰,我們人民沒有意見。但接下來的一段批評則頗值商榷:「多數意見亦未闡釋歷來死刑判決之冤假錯案經撤銷改判無罪之案件,與法官評決門檻人數之關鍵性,…」,換句話說,法官評議人數與平反的冤假錯案之間要先進行「因果測試」才有說服力。本來這種建議經濟學者最能接受,然而興奮之餘不免要替憲法法庭耽心,因為必要的測試樣本根本不存在。過去出土的冤假錯案也好、現在進行中的也罷,沒有一件是在「全數決」門檻之下判決的,既然沒有符合「一致決」對照組的樣本可用,要如何進行新舊兩制的「公正性」檢驗呢?

朱大法官還有第五點意見,主張這次判死「一致決」的規定,應適用於「國民法官法庭」的3名職業法官全體;雖然剔除6名「國民法官」在外亦有討論餘地,但因涉及「國民法官制」與「陪審團制」的基本差異,已非朱大法官的重點,不擬再做評論。

美國聯邦與各州的最高法院法官不叫「大法官」,而被稱為「正義化身」(Justices),至於地區法院或上訴法院的其他法官則通稱「審判者」(judges),地位明顯不同。台灣的大法官也能有「正義化身」的使命感,對外界的批評「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讓台灣人民早日脫離冤錯假案的輪迴,不要永遠引頸等待司法清明的一天。

※作者為總統府前秘書長、退休公教人士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獨家/遭民眾黨開除黨籍 李貞秀哽咽嘆「栽贓手段太難看」:我不會放過壞人

鏡報
02

鄰居堆垃圾臭翻天!咖啡廳「果蠅黏滿板」 顧客咖啡一口都沒喝

TVBS
03

國安局:3名總統特勤涉簽名球竊案 皆2大過汰除送辦

中央通訊社
04

五福旅行社遭駭「20萬旅客護照」被公開 觀光署重罰100萬

民視新聞網
05

李貞秀被民眾黨開除了!丟不分區立委資格 中評會證實「欲以金錢當辭職對價」

鏡報
06

被抓到從台中運廚餘餵豬 彰化芬園2豬場違規最高重罰400萬

台視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