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撿回收電鍋送拾荒婦獲判緩刑引議 檢放棄上訴
台北市環保局一名黃姓清潔隊員,2024年間將撿到殘值僅剩32.56元的電鍋轉贈給拾荒老婦,遭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罪嫌起訴。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全案曝光後,也引發社會「情輕法重」的討論聲浪。士林地檢署經研議後決定不上訴,被告黃男亦未提起上訴,全案將依一審判決結果確定。
士林地院判決指出,黃男自1990年起擔任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員,負責垃圾清運與資源回收工作,依法屬具有職務權限的公務員,且依相關規定,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品。但黃男在2024年7月26日晚間,在北投焚化廠旁的資源回收轉運站,將隨車收運的1只大同電鍋取走,載回住處確認可使用後,隔天再轉贈給1名拾荒老婦,涉犯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
法官審理後,發現該電鍋經鑑價,殘值僅32.56元,黃男並未轉售牟利,而是在確認仍可使用後轉送他人;加上他在偵查中即認罪自白,合議庭考量「情輕法重」,加上檢方也建請法院輕判或免刑,因此依法連續減刑4次,但考量黃男身為公務員,趁資源回收物清運時侵占物品,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仍應刑事懲處,不能免刑,因此輕判黃男3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侵占電鍋沒收。
此案曝光後引發社會關切,法務部表示,目前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希望未來就小額貪汙的案件,得以減輕或免除其刑符合規定者,刑期得減輕至3分之1或免除其刑。檢察總長邢泰釗也指示最高檢察署發函全國各檢察署提醒,偵辦貪瀆案件,若遇類似案件,應考量「法、理、情」建請法院依法減刑或免刑。
士檢就法務部與最高檢察署所發表的意見與函文等內容後,經審慎評估,決定不再上訴;若黃姓清潔員也在上訴期限內不提出上訴,全案將依一審判決定讞。(責任編輯:殷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