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訊息想拜「館長」為師未獲回應…他開貨車衝撞健身房 確定要入獄!
台中市男子林育衛前年到「館長」陳之漢經營的健身房應徵工作未果,又傳訊想拜館長為師未獲回應,他駕駛小貨車高速撞入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台中館,所幸未釀成傷亡,最高法院依強制罪判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毀損罪判刑1年2月定讞。
林育衛2024年6月12日駕駛貨車載許姓友人至回收場,回程途中執意開往他處,便與許發生口角,許拿手機報警,他強行奪下手機;林又因生活、工作應徵不順遂,對現況心生不滿,且思及先前到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台中館應徵未果,又傳訊息館長表達欲拜其為師也未獲回應。
林同日晚間7時許,駕車抵達健身房前的對向車道,先暫停約6秒後,未按喇叭直接加速駕車撞入健身房,造成健身房多處損壞,所幸未有人員傷亡。檢方偵結依殺人未遂罪嫌起訴,一、二審依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8月,但最高法院認為應再審酌林有無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林否認有殺人不確定故意,強調「撞擊前有看一下有沒有人才撞、只想到會撞到門」,另外監視器畫面也顯示,林開車撞進館內後即停車,顯示林從衝撞大門至煞停前,未見管制匣門至大門間有人,可見林所辯沒有要撞人的意思,有所憑據。
更一審指出,林衝撞大門後,隨即下車離開健身館,沒有對現場人員有何肢體或言語暴力的舉動,又林不認識健身館內消費的客人,也與相關人員無仇恨,只因生活、工作應徵不順遂才犯行,林無殺人、傷害動機及目的。
更一審認為,林搶奪許的手機阻止報警,另衝撞健身館大門、場館,加上林已賠償7.5萬元與許達成和解,也賠償健身房13萬7620元,考量林本案前無前科,改依強制、毀損罪,分別判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1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