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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對手賄選、自己也賄選 桃市議員蘇志強判刑3年4月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0年08月11日07:42 • 發布於 2020年08月11日03:11
桃園市議員蘇志強涉賄選,高院今依選罷法的交付賄賂罪判蘇3年4月、褫奪公權2年;蘇表示一定上訴以捍衛清白。(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今年初才因對手賄選而遞補宣誓就職的桃園市山地原住民市議員蘇志強,被控在前年選舉前一個月透過李姓女樁腳以每票1000元現金向選民賄選,蘇雖然否認賄選,高等法院今維持一審判決,仍依選罷法的交付賄賂罪判蘇3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仍可上訴。

蘇志強今親自到高等法院聆判,蘇不滿被判有罪,離去時受訪表示「我一定上訴到底,堅持捍衛清白」。

53歲的蘇志強參選前年11月24日舉行的桃園市議會第二屆山地原住民市議員的選舉,但輸給當選的陳榮基,得票為「落選頭」,桃園檢方、蘇志強都對陳榮基提起當選無效訴訟,結果陳榮基被判決當選無效,蘇志強因此於今年1月初遞補就職市議員。

不過,桃園檢方查出,蘇志強為求當選市議員,在前年10月29日在桃園市復興區交付李姓女樁腳3萬元,李以1000元代價向王姓等多位選民買票,請託投票支持蘇志強。

不過,檢方將蘇傳喚到案後,蘇否認犯行,辯稱有拿錢給李女,但跟選舉無關,但檢方依蘇和李女通話紀錄、選民證詞,認定蘇、李女涉選罷法的交付賄賂罪,將蘇2人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認定蘇無悔意,判蘇3年4月、褫奪公權2年,李女因坦承犯行,被判刑1年8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蘇不服判決上訴高院,李女未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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