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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人工生殖法》十問:為何代孕吵30年沒結論?單身女、女同志可否做試管嬰兒?

報導者

發布於 2024年03月28日11:21 • 文字:洪琴宣、藍婉甄、陳德倫、曹馥年 攝影:林彥廷、陳曉威 設計:黃禹禛 核稿/方德琳;責任編輯/黃鈺婷、張詩芸
(設計/黃禹禛)

現行台灣《人工生殖法》規定,僅有不孕或有特殊醫療理由的異性戀夫妻可以委託進行人工生殖,2007年立法後,僅微調主管部門和罰則,實質規範17年未動,在社會變遷與人工生殖產業的蓬勃發展下,迎來巨大的修法壓力。今年(2024)2月新國會開議的第一個會期,民眾黨、國民黨接連提出以《人工生殖法》當作優先法案,修法焦點聚焦三點──「開放單身女性人工生殖」、「開放女同志配偶人工生殖」,以及挑戰已經爭論近30年的「開放代理孕母」。

為什麼人工生殖的修法討論會在此刻發生?支持開放者和反對者理由分別是什麼?修法中聚焦討論哪些爭點?國際又怎麼討論這項議題?在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簡稱國健署)即將於3月28日舉辦的《人工生殖法》第二次公聽會前夕,《報導者》整理以下10個關鍵QA,帶讀者理解。

1985年全台第一個試管嬰兒誕生後,人工生殖技術為無法自然生育、卻想擁有孩子的父母照進一線曙光,根據國健署最新公開數據,2021年有近萬名寶寶(9,774人)藉由人工生殖誕生,已占同年出生嬰兒數(153,820人)的6%。

目前台灣《人工生殖法》規定,僅有*不孕或有特殊醫療理由的異性戀夫妻可以委託進行人工生殖。最廣泛被使用的技術,即「試管嬰兒(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是將精子、卵子分別自人體取出,在實驗室內進行體外受精結合成胚胎後,再植入子宮內發育成嬰兒。《人工生殖法》規定,委託夫妻應至少一人仍存有健康的精子與卵子,另一方則可使用捐精或捐卵,結合成試管嬰兒後,植入女性委託人的子宮,將小孩生出來。「*代孕(surrogacy)」則是指不將試管嬰兒植回女性委託人體內,而是植入其他「代理孕母」的子宮,目前在台灣仍未開放。

*不孕或有特殊醫療理由:《人工生殖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第2項規定:夫妻無前項第2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th Organization, WHO)定義「不孕」為:持續1年以上無安全性行為,卻無法懷孕。

*代孕(surrogacy):在能使用代孕的國家,早期發展採「基因型代孕」,會請代理孕母也一並提供卵子,不過如此一來,生出來的寶寶會有代理孕母的血緣,在法律上產生生母認定爭議;因此現在則多為「借腹型代孕」,指精、卵來源都是委託人或捐精/捐卵者,代理孕母只單純提供子宮,嬰兒出生後,經法律認定或收養等程序成為委託人子女。

長期研究人工生殖法律的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戴瑀如分析2007年時的立法考量,當時立法者認為,人工生殖的目的應限縮在「*治療不孕」,而非鼓勵所有人都用人工方式創造生命,以免造成*倫理爭議;此外,更認為委託者必須具備配偶的身分,才可以在穩固的關係當中育兒;必須要至少有一方可以提供生殖細胞,而且使用自己的子宮分娩,則是為了避免使用他人子宮──如代理孕母──可能產生的爭議。

*治療不孕衛福部國健署在官網上說明,基於維護生命之倫理及尊嚴,人工生殖技術應以治療不孕為目的,而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因此我國人工生殖的施行限於不孕夫妻。所以未婚者、單親、同志等都無法要求做人工生殖。

*倫理爭議:戴瑀如解釋,當時討論包含,人工生殖有可能會製造多個胚胎,最後部分沒有派上用場,基於維護生命倫理尊嚴的考量,或許不宜大量允許人工創造生命;還有,因為人工生殖是體外受精,若有人為操作失誤,代價很大,可能影響一個胎兒未來的人生。因此立法者希望盡可能限縮使用族群在不孕者。

然而近年台灣婚姻和生育面貌改變,生殖醫學技術蓬勃發展之下,人工生殖需求大增,也帶來全新討論,成為此波修法的最主要推力。

Q1:為何此時出現《人工生殖法》修法聲浪?有哪些爭議焦點?

帶動《人工生殖法》修法討論的,主要是幾項社會變遷。

第一個變化,是台灣婚育市場。根據內政部統計,2023年台灣女性*有偶率創下新低48.24%,以30~34歲年齡層女性為例,2007年《人工生殖法》立法時有偶率尚接近6成,如今已掉到4成出頭。同年女性*初婚年齡也是新高,達到30.7歲;第一胎在35歲以上生產的比例,在10年內從不足2成(19.03%)成長到超過3成(32.44%),皆意味著趁年輕時結婚、趕快生小孩的型態已不再常態。

*有偶率:指有配偶人口占15歲以上(可結婚)人口的比例,相反地,「無偶者」則包含喪偶、離婚、未婚的人口。

*初婚年齡:內政部2022年人口統計資料顯示,我國男性平均初婚年齡32.6歲,女性30.7歲,對比10年前,男性初婚晚0.7歲,女性晚1.2歲。

國民黨立委陳菁徽是這屆立法院會期首波提出草案的立委,在進入政壇前,是20年經驗的婦產科醫師。她提到,自己接觸的許多人工生殖求診者,是忙於工作、或者還未找到合適的配偶,故暫時沒有結婚計畫的單身女性,「她們會認為適合結婚的年齡沒有設限,但適合生小孩的年齡就有限制,希望可以保留自己年輕力壯時期的健康卵子,所以來凍卵。」然而現行法律限制導致,凍卵後的女性若不找到一位男性結婚,就會終生無法將自己的卵子解凍製成胚胎,她認為相當不合理,因此力倡要優先開放單身女性人工生殖。

此外,2019年同性婚姻合法後,也促使社會討論《人工生殖法》中的「夫妻」兩字是否應該擴大解釋為「配偶」,平等對待同志家庭。尤其女同志伴侶,只要借精即可進行人工生殖,程序並不複雜。台灣彩虹平權大平台協會執行長鄧筑媛就表示,根據「*我國多元性別(LGBTI)者生活狀況調查」,20~29歲及30~39歲的同志族群,生養小孩的意願達到42.8%、36.2%,顯示國內同志族群對於生育的需求高漲,而且也有調查顯示*已獲得部分民意的認同

**我國多元性別(LGBTI)者生活狀況調查:2022年行政院委託台灣彩虹平權大平台協會辦理。*

**已獲得部分民意的認同:台灣彩虹平權大平台協會於《人工生殖法》修法公聽會分享調查,2020年有42%民眾支持同志家庭生養小孩,到了2023年,支持女同志家庭透過人工生殖生育的比例更達55.2%。*

至於代孕,民眾黨立委陳昭姿是台灣首位真名投書報章揭露自身經歷的不孕症患者、更是30年來知名的台灣代理孕母解禁推動者,她獲民眾黨邀請加入不分區立委,順利進入立法院,新科上任,便首推《人工生殖法》草案要開放代孕。陳昭姿說:

「我自己最後收養了小孩,但我堅持,這是人生重大的價值選項,我們不應該替人指定選項,應該收養可以、代孕也可以。」

於是2024年2月開議的立法院新會期,成為《人工生殖法》交火主戰場,截至出刊前已有國民黨的謝衣鳳、陳菁徽,民進黨的林宜瑾、黃捷、范雲、林楚茵,共6位立委遞交草案版本,國健署也接連舉辦兩場修法公聽會,提出三大修法爭點:

1. 是否開放女同志配偶使用人工生殖?

2. 是否開放單身女性使用人工生殖?

3. 是否開放代理孕母?

Q2:台灣需要人工生殖及代孕協助的是哪些人?近年數量增長多少?

台灣在1995年開始列管人工生殖機構後,近30年來機構數*成長一倍,人工生殖的療程數量逐年增多,根據國健署統計,2021年台灣有49,652 次*人工生殖療程(週期)進行,數量是2007年《人工生殖法》立法時的6.2倍。

*成長一倍:根據國健署統計,1998年開始列管人工生殖機構,當年統計數量為48家。最新公布的一次數據為2021年,已達99家。

*人工生殖療程(週期):國健署統計2021年全台登錄在案的人工生殖醫療機構共有49,652個週期,當個案開始使用排卵藥物以刺激排卵,或為了胚胎植入開始進行檢查時,即開始計算為一週期。但一對夫婦可能會經歷失敗、有多個治療週期,因此無法直接以人數計算。

面臨「想生生不出」困境、進一步求助人工生殖的國人以35~39歲為大宗。家瑋生育診所院長謝昌志表示,多數是卵巢早衰、輸卵管阻塞、精子品質不佳、或因不明原因無法自然懷孕,所以來做試管嬰兒,有三分之一的患者為40歲以上的婦女。其中,因子宮因素依然無法受孕者占不到3成,通常是子宮開過刀後,造成子宮腔沾黏,或內膜發育不理想。

「就醫療上,(相較於尋求試管療程者),可能需要借子宮才能夠懷孕的人是有的,但那族群不會是最多,」謝昌志偶爾才遇到1、2個尋求代孕的案例,多數人已找好海外診所,僅前來照超音波、做促排卵等,「可能是因為(台灣)現在法令上就擺明了不行(代孕),我們看到的應該只是浮出表面的一小角而已。」不過,他也觀察到,有些患者的認知並不正確──年紀大造成卵子品質下降,才是生不出來的主因,卻以為自己需要借助代孕,「假設把20幾歲的卵放到20幾歲的子宮和50歲的子宮,其實懷孕率不會差別太大,」謝昌志說。

而這冰山一角的代孕需求,在茂盛醫院院長李茂盛的經驗中,大概以每年20%~30%的幅度增加:

「不想自己懷孕的大概占30%,其他70%是有必要性的;也有別的地方(醫院)來的病人,因為尋求代孕,所以就會這家問完問那家。」

考量國內代孕並不合法,茂盛醫院同樣也僅提供基礎檢查或冷凍胚胎,至多建議患者可查詢美國生殖中心的服務。李茂盛認為,代孕確實有其需求,除了子宮病變,有些人有嚴重心臟病、氣喘,懷孕具有一定生命風險,「不想自己懷的,我們認為這個就沒有辦法幫忙她;事實上需要有代孕的,我們才提供(參考海外代孕的)訊息給她。」

另一方面,國內數據及臨床上更無法反映的,是在台灣無法使用人工生殖的單身者與同志族群的生育需求。

謝昌志提到,協助申請運輸冷凍生殖細胞的病患一年頂多10幾例,以單身女性的跨海運卵為多,也接觸到愈來愈多女性來凍卵時表示,未來有計畫到國外進行試管療程。茂盛醫院一年則約會協助20組女同志配偶在國內凍卵、或施打排卵針後前往海外借精,已有女同志家庭將迎接第二胎。

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統計,近5年來,每年平均有700通來電諮詢如何擁有下一代,光2023年就有349位女同志諮詢海外人工生殖流程,不過無法掌握是否實際出國。不同於男同志配偶需卵母、孕母協助,流程複雜、平均費用也較高,許多女同志配偶會選擇一人出卵子、一人負責懷孕,通常會去美國、日本等國家借精做試管,再回台灣待產。

需求者或許受限法規,難以在國內求診時開口,但許多仲介機構都從諮詢量感受到台灣*準家長(Intended Parents, IP)需求攀升。「現在每天至少接到一通台灣準父母的諮詢電話,」美國代孕仲介機構優兒國際生殖醫療的台灣專員Nola說。Nola從5年前開始提供中國、香港、台灣客戶代孕諮詢服務,在她已簽約的台灣準家長中,有單身男女、同志族群,異性戀夫妻仍占半數,其中約8成多年嘗試人工生殖未果。除了美國,還經營中南美洲市場的仲介機構Tammuz Family Asia則透露,每週約有20~30組台灣準家長諮詢,目前有哥倫比亞、墨西哥、阿根廷的代孕委託正在進行。

*準家長(Intended Parents, IP):泛指未來會因為代孕而成為子女合法雙親的人,英文為「Intended Parents(IP)」,中文譯為「準父母」或「準家長」。

Q3:開放單身女性、女同志人工生殖,有哪些正反意見?

《人工生殖法》修法引發各團體密集舉辦記者會,就立場上隔空交火。圖為今年1月29日,長年反對婚姻平權和多元性平教育的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台灣懷孕婦女關懷協會、台灣婦女維護生命協會舉辦「單身人工生殖尚缺乏社會共識」聯合記者會。(攝影/林彥廷)

這次修法在民間共識較高的,是開放單身女性和女同志配偶可以使用人工生殖。戴瑀如解釋,若從現行人工生殖立法精神的三要素去檢視──一是有合理無法自然孕育子女的理由,二是可以在穩定關係中育兒,三是使用自己的子宮生產──女同志配偶其實已經完全符合條件。而單身女性部分,不符合要件之處是「沒有已婚伴侶」。

「這就牽涉到我們的婚育一體的政策,要不要打破?」

台灣生殖醫學會理事長陳美州在2月27日國健署第一場《人工生殖法》修法公聽會上就提出具體數據,目前人工生殖業界已有高達四分之一都在做凍卵業務,但使用率極低──事實上,台大醫院婦產科2022年就曾發表研究,從2002到2020年,台大醫院凍卵的平均使用率僅8.4%──就是卡在以婚姻當作進行人工生殖的必要條件。她說,目前台灣使用人工生殖族群,幾乎落在35歲以上女性,此時卵子品質已下降、且有高齡產婦問題,以醫學角度,如果希望母胎健康,其實政策更該鬆綁婚姻這項條件。

事實上,反面的聲音,大多聚焦擔憂單身女性人工生殖的孩子,是否會面臨單親問題。如投注兒童福利多年的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鄧學仁就在公聽會上表示,若女性單身懷孕,之後不幸去世,小孩的支持系統是否就沒了?法律開放應可更慎重。

不過,戴瑀如則認為,現行法制其實也允許單身收養,只不過有*相關程序確保子女的利益,戴瑀如認為,若是基於擔心人工生殖的單身者沒有足夠支持系統養育子女,或也能討論單身者人工生殖,是否也需要設計仿照單身收養的程序。

*相關程序:台灣的收養制度,要求收養者須先經法律、親職教育課程或座談會,了解詳情,之後由社工進行家庭訪查與會談,再由收養機構媒合小孩給收養者,經過數個月的「試養」,確認孩子和新家庭融合順利,再向法院申請正式登記收養。整個程序約耗時1~2年。

Q4:開放代孕為何爭議最大、30年始終沒結論?

本次修法討論中最具爭議的當屬代孕生殖,其涉及社會道德、醫療倫理、立法目的等根本價值衝突,自*1996年研議《人工生殖法》草案時便浮上檯面,一直是論戰焦點。政府舉辦多次公聽會、辯論會,*衛生署(今衛福部)*部分立委也曾提出含代孕的草案版本。因未能達成社會共識,2007年通過的正式法案將代孕脫鉤處理。

**1996年研議《人工生殖法》草案:在1986年以前,台灣無相關管制法規,1986年7月公告的《人工生殖技術倫理綱領》原則禁止代孕,而後1994公告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也以「行政命令」明文禁止代孕。1996年時成立人工生殖技術諮詢委員會,開始研議《人工生殖法》草案,經歷30多次會議後擬出兩個草案,一案禁止、一案有條件放寬代理孕母,也讓代理孕母合法化問題首次浮上檯面。*

**衛生署(今衛福部)時任衛生署長的陳建仁曾在公民審議會議結束後,於2005年提出草案。*

**部分立委包含賴清德、邱創良等人。*

*為深入了解民意,官方曾於2004年和2012年兩度委託台灣大學社會學系舉辦代理孕母的*公民審議會議。2004年結論是「有條件開放、積極管制」,委託者應是*不孕的已婚夫妻、使用自身精卵;代孕者必須是經過身心評估、有順產經驗的成年本國人,並建議政府另立專法處理代孕議題。

**為深入了解民意:國健署也曾於2010、2013、2015年進行過三次民意調查,針對代理孕母是否應該開放,其中最新的結果顯示5成2支持、2成2反對、1成8沒意見。*

**公民審議會議流程上包含籌備、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在預備會議上,專家會替公民小組成員上課,提供討論的背景知識,小組會提出之後要討論的主要問題。在正式會議上,會議會邀請另外的專家來接受提問,最終由公民小組討論作成結論,過程中強調知情(informed)且平等的對話。針對重大爭議的科技政策,公民審議會議在歐洲(特別是北歐國家)經常被用為凝聚共識、提出政策參考的方式。*

**不孕的已婚夫妻且女方必須是缺乏子宮、因病無法懷孕或懷孕有高風險者,夫妻必須嘗試過多次人工生殖但失敗,才可以尋求代理孕母協助。*

2012年,公民小組則在開放代孕的前提下,指出委託者同時提供健康精、卵之代孕應早日開放,*僅提供精、卵其一者也應予開放;國家應制定定型化契約來*保障各方權益;代孕應為*無償,只能提供*必要費用而非報酬*(註)

**僅提供精、卵其一者:意指另一方需要借助捐贈的精、卵。*

**保障各方權益公民小組指出國家應積極介入代孕制度的運作,而代孕過程首要尊重醫師建議進行不同處置,而後才參照契約約定內容,若委託者和代孕者意見分歧,應以代孕者意見為優先。針對代孕者權益,會議中亦針對植入胚胎數與減胎、終止懷孕事由等項目進行討論。*

**無償公民小組認為,代孕應是無償行為,有償將有將子宮商品化的可能性,且代孕不該視為一種勞務。*

**必要費用必要費用包含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其他可能項目,建議法規中可訂定金額上下限,並提供明確的計算公式給社會檢驗。*

**(註)本次會議中亦有討論是否開放基因型(傳統型)代孕;居間代孕機構如何運作,可開放營利或應限縮非營利,但針對上述問題未達成共識。*

兩次會議後官方都曾提出草案,但無法送進立法院,直到2020年民進黨立委吳秉叡等人直接提案才開啟新一波戰場。曾任國健署長的邱淑媞提到,過去多次報請行政院核定,但因院內性別平等委員會有積極反對意見而無法通過。代孕之所以爭論多年無果,癥結核心是不同立場者幾乎無法動搖對方的價值信念,即便同為支持或反對方,當中都混雜出發點完全相異的論述。

支持開放者多認為*「生育權」(reproductive right)是基本人權,且關係到人們的自我實現,代孕和收養是兩種不同的選擇,官方在技術可行下應盡力滿足以保障平等。代孕也可以是女性互助的利他行為,讓單一的母職想像被解放,合理對價關係亦顯示對生殖勞務價值的重視,重點是代孕者的知情同意和權益保障,而非禁絕。

**「生育權」(reproductive right)是基本人權台灣大學人權與法理學研究中心主任陳昭如解釋,支持代理孕母的人常援引「生育正義」概念──人們可以決定擁有小孩或不擁有小孩,並有在受到支持的環境養育小孩的權利──主張「擁有小孩的權利」等同於社會應該支持部分人以代孕來擁有小孩。不過,「換個例子來想,比如說收養,台灣允許(各種性傾向、不分單身和已婚者)可以透過收養來擁有小孩,但收養要經過法院的認可,並不表示你申請收養就一定會被供給一個小孩,這我們都能同意。也可以去思考,所謂有小孩權利,就包括可以透過代孕的方式來供給一個小孩的權利嗎?等於有權去使用他人的身體來幫我生出一個小孩的權利嗎?(權利)範圍其實可大可小。」*

反對者則擔憂代孕衝擊家庭倫常關係,代孕胎兒形同人口販運,且可能被棄養,或長大後有身分認同障礙。更常見的批評是,代孕是對女性的徹底物化──子宮被工具化、商品化,讓富有階級把生育風險加諸在經濟弱勢女性身上。代孕者透過契約讓渡身體自主權,是嚴重的剝削,最終受益的是隱身在後的生殖產業,且開放代孕只會強化傳統父權社會下的血緣迷思。

Q5:代理孕母工作到底是什麼?會有哪些風險?

2月27日,國健署舉辦第一場《人工生殖法》修法公聽會,會中發言者立場相當分歧,會後與會單位聚集交換意見。(攝影/林彥廷)

代孕分為「基因型」與「借腹型」兩類。前者同時提供卵子,與委託方的精子體外受精形成胚胎後植回子宮,代孕子女與代孕者之間有血緣關係,易衍伸*爭議。現行代孕多採借腹型,使用的是委託夫妻精卵或他人捐贈的精卵,誕下的子女與代孕者沒有血緣關係。

*爭議:戴瑀如解釋,基因型代孕讓代母同時也提供卵子,生下來的孩子等於是代母的親生子,過去國外曾發生案件,是代母在生產後不願意交出孩子給委託者,引發爭論,到底委託人有無權利將孩子從親生母親身邊奪走。

不同國家的代孕流程有些許差異,以商業代孕行之有年的美國加州為例,有意擔任代理孕母者,通常會向代孕仲介提出申請,並接受身心評估確定是否適任。提出申請時,可敘明能否接受*減胎*墮胎、產後是否願與委託家庭保持聯繫等,以利媒合價值觀相似的委託家長。

**減胎:利用人工生殖技術懷孕時,孕婦常會服用刺激卵子成熟藥物,導致胚胎較容易發育成多胞胎,此時為了生產安全考量可能會以手術方式減少胚胎數量。另一種情況是,為了增加懷孕機率,有些醫師會一次植入多個胚胎,確認懷孕後再行減胎。由於減胎手術有感染等風險,甚至導致不孕、生命危險,美國加州等地的生殖診所已傾向不再為代理孕母植入多胞胎。*

**墮胎常見的約定為,當妊娠已危及代母性命,或胎兒有嚴重健康問題,代母可中止妊娠。*

接著律師協助雙方擬定合約,內容除了代孕費用,另會約定代理孕母(簡稱代母)可在何種情況下終止妊娠;委託家長死亡或離異時,孩子撫養權如何歸屬等。此外,委託家長*須為代母買保險,負擔其孕程的醫療、交通、工作損失、*必要育兒支出等。準家長普遍傾向藉由*信託帳戶(escrow account),將所需費用分階段支付給代孕者。待完成簽約,代孕者會在胚胎移植前注射或口服賀爾蒙藥物,將子宮狀態調整為適合胚胎著床,且與客戶取卵的時程相符。受孕後,就如同一般程序定期進行產檢。

**須為代母買保險:美國沒有全民健保,代母的保險需涵蓋壽險、生殖器官損失、因植入胚胎導致的併發症等。除非代母自身的商業保險已涵蓋上述事項,否則準家長需全額支出相關保費。*

**必要育兒支出由於代理孕母需有生育經驗,代孕期間,若其親生子女有托育需求,可要求委託家長負擔保母、托育費。*

**信託帳戶(escrow account)委託父母在簽署代孕合約後,會將足額款項匯入律師代為託管的帳戶內,律師依據雙方託管協議,按時、依項目將費用支付給代母,例如胚胎移植前、確認胎兒心跳、按月支領生活費等。對於代母而言,可確保按時收到約定的費用。對準家長而言,能確保代母已履約再撥款。*

所有女性在孕期面對的身心風險,都可能降臨在代孕者身上。包括妊娠高血壓、流產、子癲前症、產前與產後憂鬱症;甚至因嚴重產科併發症導致子宮切除、死亡。有一派擔憂的聲音認為,代母恐因懷胎十月的孩子被帶走,產生被剝奪感與憂鬱。

在法律監管機制相對落實的國家,除了將代理孕母的保障入法,代孕者與委託方也會以法律合約(legal contract)或*協議(agreement)約定雙方權益。美國各州對代孕規定各有不同,部分州對代孕者設下資格門檻,例如代孕者不得接受政府的食品補貼(food subsidies)、社會福利或任何形式的政府援助。代孕仲介機構亦可透過家訪、審核收入證明等方式,防止女性以代孕維生*(註)

**協議(agreement):利他型代孕在英國合法,雙方可簽定代孕協議,但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註)國際人工生育法律集團(International Fertility Law Group)創辦人Richard B. Vaughn是人工生殖法律師(assisted reproduction law attorney),曾協助建置加州、紐約州的代孕法案。他指出,「若經濟因素是代母的主要動機,這通常會導她們無法通過最初的心理評估。而在美國的一些州,接受政府補貼的女性無法從事代孕,因為代孕期間的收入,可能使她在分娩後喪失獲得這些補貼的資格。」加州代孕機構All Love Surrogacy創始人兼負責人Larry Wang表示,在各州法規定之外,代孕機構另會對申請代母進行為期數月的家庭背景、犯罪紀錄、經濟狀況等審查,確保申請者並非以代孕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也能給予代孕子女好的孕育環境。*

*台灣過往的草案版本,規範代孕者需為有生產經驗,通過身心、社會狀況評估,無特殊疾病的中華民國籍成年女性,代孕次數不得超過2或3次。有配偶者,需確認無影響胎兒健康的傳染性疾病。代孕雙方須簽署定型化契約,規範代孕者隱私保護、身體自主權、相關保險、*同一週期懷孕失敗後可終止或拒絕續約、代孕子女探視權等。

**台灣過往的草案版本:包括2020年通過一讀的吳秉叡版、2024年陳菁徽版、謝衣鳳版。*

**同一週期懷孕失敗為避免代孕者因代孕契約而需無限制地接受人工生殖手術,因此明定同一週期懷孕失敗後,代孕者有終止契約或拒絕續約的權利。*

但即便有了合約與各項評估,能確保女性不是受到家庭壓力或經濟弱勢選擇代孕嗎?過程能否保有全然自主與選擇權?仍是各方論辯焦點。

Q6:代孕可以賺錢嗎?商業和利他型到底有什麼差別?

當前的代孕類型,可粗略分為利他型代孕(altruistic surrogacy)、商業型代孕(commercial surrogacy),兩者在代孕者與中介機構運作、準家長之間的關係、代孕薪酬支付等層面有些許差異。

由於多數準家長與代孕者素昧平生,因此會透過中介機構進行媒合。一般而言,中介機構會提供雙方連結醫療、法律、心理諮詢等相關服務,有些還能協助媒合捐卵者。整個代孕過程中,會有一名諮詢協調員(coordinator)協助流程中的行政與溝通事項。利他型代孕的中介機構多為非營利組織,有些國家甚至明令禁止中介機構收取費用。若是商業型代孕,中介機構會向準家長收取費用。

利他代孕模式中,代孕者與準家長,往往是熟識的密友或家庭成員。孩子出生後,通常會維持較緊密的聯繫關係。商業代孕雙方,一般透過以營利為目的的中介機構媒合,在最初簽訂合約時,就會商議往後是否保持聯絡。有些就此分道揚鑣,也不乏保持聯絡,甚至形成延伸家庭(extended family),成為孩子成長過程中的重要他人。

代孕費用方面,準家長需支付利他代孕者在代孕期間的所有必要支出,例如孕期用品、醫療、產檢、往返醫院的交通費、產後休養等。但能否額外給予「補償金(compensations)」 ,各國規定不同。例如在僅允許利他代孕的加拿大,支付額外費用給代孕者是觸法行為;允許商業代孕的國家,準家長在代孕期間的必要費用之外,還需額外支付一筆薪酬給代孕者。

目前最常見的商業型代孕目的地有俄羅斯、烏克蘭與美國部分州;利他型代孕包括加拿大、英國、澳洲等。台灣近年對代孕的討論,較偏向開放利他型代孕,並以定型化契約保障雙方權益。

由於利他型代孕和商業型代孕的區別並不全然涇渭分明,各國對代孕流程的監管嚴謹程度也不同。因此近年出現「道德型代孕(ethical surrogacy)」一詞,意指在保障兒童福祉、委託與代孕方雙方權力對等且無人遭受剝削下進行的代孕行為。

Q7:目前去海外代孕有什麼問題?國際上曾有哪些著名的代孕糾紛?

長期以來,美國是眾多台灣準家長的代孕目的地,近年也不乏美國生殖診所、仲介機構來台舉辦說明會。圖為今年3月,美國西海岸生殖醫療中心在台北舉辦說明會,除了同性與異性戀伴侶,也有父母陪同單身子女參加。(攝影/陳曉威)

由於台灣代孕未合法,有需求的國人只能前往海外,但目前並無官方統計可掌握國人代孕去處及人數。據《報導者》採訪了解,除了法規相對完整開放的美國加州及部分合法州別,也有人選擇烏克蘭、泰國、哈薩克、哥倫比亞、賽普勒斯、俄羅斯、加拿大等國家。不過,各地對代孕委託者資格、*親權判定等法規大不相同,台灣準家長容易在語言、法律隔閡、甚至與仲介的資訊不對等下產生爭議。

**親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包含扶養、管教、懲戒、財產管理等。*

目前常見的海外代孕風險為:

1. 仲介收費後,未如實提供服務;

2. 準家長因與仲介間的資訊落差,或抱持僥倖心態,前往法律上未監管或禁止代孕的國家求子,遊走法律灰色地帶;

3. 親權判定問題。

以泰國為例,雖然泰國醫學委員會(Medical Council of Thailand)1997年就規範禁止商業代孕,僅允許有血緣關係者擔任委託者的代理孕母,但實則監管鬆散,加上生殖產業急速擴張,海外準家長仍因為相對低廉的醫療費用蜂擁而入。直到2014年,接連爆發日本籍準家長透過代孕產下至少13名寶寶、澳洲籍準家長的「蓋米寶寶案」──澳籍準家長委託泰國代母懷雙胞胎,其中一個嬰兒患有唐氏症,準家長希望墮胎,但代母基於宗教信仰及泰國不允許墮胎而拒絕,最後澳籍準家長僅帶走另名健康寶寶。

種種爭議後,泰國於2015年立《以醫療性科技協助生產之兒童保護法》,僅開放結婚不少於3年、至少有一人是泰國籍的夫妻,在合法申請並獲准的情況下尋求無償代孕;同時,禁止泰國女性擔任外國人的代理孕母。即便如此,仍有仲介協助夫妻至泰國做試管療程,再非法買通醫院做代孕,甚至以泰國為樞紐,發展出跨國代孕產業鏈──在泰國取出委託者的精卵或胚胎,轉運到柬埔寨、寮國、馬來西亞做試管、將胚胎植入泰國婦女或其他國籍婦女的子宮*(註1),試圖規避法規;代母再返回泰國或準家長母國生產,並買通醫院,造假寶寶出生證明,讓孩子看起來是委託夫妻的親生子女*(註2)

**(註1)今年(2024)3月19日,泰國刑事法庭甫進行違法代孕組織判決。2015到2020年間,以中國人Ran Zhao為首的組織違法召集泰國女性當代理孕母,將泰國女性帶到鄰國──中國、柬埔寨、寮國進行胚胎移植。4名主嫌原被判150年刑期,最後因認罪減刑,加上刑期上限規定,判處50年。*

**(註2)不過,泰國的代孕法規近期可能又將改變──泰國公共衛生部2024年3月表示,正在研擬商業代孕合法化草案,放寬泰國國內外夫妻、同志族群合法委託代孕,以解決少子化危機及擴大國家收入。*

不過,一旦非法委託代孕行徑曝光,委託人可能須負泰國刑事責任,且帶泰國女性回母國待產仍會引起醫院疑慮而進一步通報。此外,拿假出生證明回台灣登記子女身分,恐涉及偽造文書罪

至於最複雜的親權判定問題,準家長想取得代孕子女父母身分,不僅要得到代孕子女出生地的法律認可,也須獲得台灣法律承認,但各國、各地的判決流程及方式不一。以美國加州為例,無論新生兒是否有準家長基因,準家長都可在嬰兒出生前向法院申請「出生前親權命令(Pre-birth Order)」,此文件會被送到醫院,寶寶出生證明上的生父母欄位即會填入委託人姓名。

而前述的泰國,台灣人前往代孕為非法狀態,無判決可循。代孕寶寶的親權認定在泰國法律上與台灣《民法》相同,採分娩者為母原則,認定代孕媽媽為嬰兒母親,因此台灣委託者須走父親「*認領」、母親「*收養」的程序。不過,委託者容易忽略台灣法律規定──若代母已婚,台灣不能認領「他人婚姻關係下的孩子」,也可能發生代母不願放棄親權的情況。甚至,因為無法佐證親子關係,委託者若帶孩子回台,恐被海關認定為人口販運。

**認領:指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親生子女,成為孩子的法定父親。最常出現在未婚生子的狀況。*

**收養指透過法律制度,將他人的子女視為自己的子女。*

至於被稱為歐洲子宮的烏克蘭,法律上雖然明文規定委託者為代孕嬰兒的合法父母,但除了本國國民外,僅接受外國「不孕夫妻」前往代孕。因此,有些人會找另名異性「協議結婚」,一旦這名「協議配偶」成為孩子法律上的父母,即有爭取扶養的權利,也可能造成未來糾紛。

Q8:代孕寶寶的家長怎麼認定?未來還可能遇到哪些問題?

*《民法》第967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在「分娩者為母」的原則下,即便孩子與代理孕母沒有基因上的關聯,但因其懷胎生產的事實,仍是孩子法律上的母親。換句話說,若法規沒有調整,透過代孕誕生的嬰兒將面臨親權認定的問題。

**《民法》第967條:《民法》在1930年寫成,當時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尚未出現,立法者很難設想子宮(來自代孕者)和卵子(來自委託者)分離的情境,故「分娩者為母」是很直覺的判斷標準。*

對此,*有些國家以收養方式處理,而綜觀台灣目前的多個草案,多數則直接在《人工生殖法》中加入條文規定「代孕生殖子女視為是委託者的婚生子女」。戴瑀如解釋,《人工生殖法》屬行政法,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可以在不更動《民法》之下提供另一種管道,就像過去用專法讓同性婚姻合法一樣。

**有些國家以收養方式處理:在有開放代孕的國家中,也有不同的親權處理方式,例如開放利他代孕的英國,還是保持「分娩者為母」的原則,孩子出生後仍視為是代理孕母的子女,後續需要透過出養和收養的程序,經過代母的同意、法院的判決才會成為委託者合法的子女。台灣目前提出的作法則更接近美國,美國透過出生前親權命令(pre-birth order),讓孩子出生證明上的生父生母欄位直接填上委託者的名字。*

只是在不同版本中,有人主張親權起算是在孩子出生後,有些則是在著床時,劃設時間不同會影響到委託者、代孕者和胎兒三方的權益。戴瑀如表示,若懷孕期間胎兒視為代孕者的子女,則代孕者有較充分的決策權,可以更好地保障她的身體自主;若視為委託者的子女,委託者能得到較大的掌控權,但同時也要為孩子負起完全的責任。舉例來說,如果代孕過程中委託者離異或過世,不必擔心孩子變成「人球」,委託者要負扶養義務,孩子也可以獲得繼承權利。

即使解決親權問題,代孕生殖子女在日後也可能面對身分認同的議題。

假如精卵皆來自委託者,整個家庭可能需要討論是否告訴孩子代孕經過,未來要與代理孕母保持何種互動關係。倘若使用捐贈精卵,則牽涉如何「身世告知」──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揭示,兒童有血統認識權。不過依照台灣現行規定,精卵捐贈採匿名進行、不可指定捐贈,*受贈者無法回頭確認捐贈者的真實身分

**受贈者無法回頭確認捐贈者的真實身分:根據《人工生殖法》第29條,人工生殖子女和法定代理人僅能在子女婚前向主管機關查詢,與結婚對象是否有親屬關係以避免亂倫情形發生。但新聞資料顯示,從立法以來並沒有任何查詢的紀錄,這也代表過去透過受贈精卵完成人工生殖的當事人,很可能沒有告知子女。*

在健康風險方面,孩子將無法得知自己的家族醫療史,在社會心理方面可能出現自我認同疑惑和焦慮。在國外,已有不少人工生殖子女爭取他們有被告知的權利,亦有*學者和民間團體嘗試為捐贈者和受贈者牽線。無論如何,委託者如何在代孕子女的成長過程中充分溝通和說明,仍是重要且不可忽略的一環。

**學者和民間團體:例如日本對人工生殖議題有諸多討論,御茶水大學性別研究中心學者仙波由加里便創辦了網站Donor Link,希望媒合捐贈者和受贈者。另外,曾經來台使用捐贈精子的寺山龍生,也想尋找捐贈者,在台灣的法規下卻不得其門而入,他也成立公民團體倡議完善精卵捐贈的機制和資訊揭露。*

Q9:現行有哪些國家開放代孕?國際趨勢如何變化?

曾翻譯廢除代孕的國際女性主義公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陳昭如專注《人工生殖法》修法可能造成的倫理辯論。(攝影/林彥廷)

假如把針對代孕生殖的規範視為一個光譜,可將各國作法粗分為開放、無明確立法或*禁止,就算在代孕合法國家,對委託者和代孕者的資格限制(如國籍、婚姻關係、健康狀況等)、代孕是否有償、子女親權認定程序等也都有不同規定。

**禁止:有些國家是基於宗教理由禁止,如部分伊斯蘭教或天主教國家。另外,也有近20個歐洲國家明文禁止,則是基於對二戰時期納粹經驗的深切反省,認為代孕也是對「人性尊嚴」的貶損。*

以美國為例,各州規定不同,在生殖產業最蓬勃的加州,幾乎什麼身分的人都可以尋求代孕,補償金(compensation)由市場機制決定,有發展成熟的仲介體系和契約保障;同樣開放商業代孕的烏克蘭,則把委託者身分限縮在異性戀夫妻。相對地,在英國僅接受利他代孕,且孩子出生後視為代孕者的子女,得經過法律判決才能改變親權,如果代孕獲得的報酬超過合理範圍,法院不提供養育命令(parental order)。換言之,若代母不願交出孩子、或被查出商業對價,委託者將無法取得親權成為家長。

有論者觀察,前大英帝國境內的許多國家(如英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南非)都選擇開放利他代孕,可能是因代孕已在地下行之有年,監管比徹底廢除更可行。另外,代孕興盛的國家中有許多都是區域內經濟較弱勢的國家,在歐洲是幾個前蘇聯國家,美洲則是墨西哥和哥倫比亞。

不過,代孕生殖的「熱點」也在持續變動中,當一國的政策限縮或服務價格上升,需求者和業者可以往「成本更低廉」的地方移動,例如開放商業代孕、曾是熱門選項的喬治亞,傳出將取消外國夫妻的委託資格,讓整個產業逐漸往附近的亞美尼亞轉移。

台大法律學系教授陳昭如觀察,所謂「全球南方」(global south)這些發展中國家,過去規定相對寬鬆,但像印度泰國近年屢次發生爭議案件,底層婦女被剝削的情形已難掩蓋,政府不得不限縮代孕範圍;但在一些「全球北方」(global north)國家卻有更開放的趨勢,例如禁止很久的美國紐約州,最後也在2021年開放代孕。

陳昭如指出,雖然在倡議開放的過程中,不孕者和同志族群積極現身發聲,但不可忽視生殖產業在背後的龐大利益和遊說。更重要的是,代孕生殖是個高度全球化的議題,無論是想推動法規鬆綁,或要求嚴格取締禁止的行動者們,都必須跨國結盟才能達成目的。

Q10:《人工生殖法》目前三黨立場是什麼?

《報導者》在公聽會召開前夕,訪問民眾黨、國民黨、民進黨三黨黨團,了解其對《人工生殖法》的立場。

民眾黨黨團主任陳智菡表示,民眾黨將於4月初提出黨團版本草案,移除所有人工生殖的使用身分限制,除了支持單身女性、女同志使用人工生殖外,更主張不論單身者、同性戀家庭、異性戀家庭,全部皆可代孕,「我們認為政府長期以來用很落後的方式在看待代理孕母,沒有讓人民享受應有的權利、身體自主權跟人權,所以概念上我們不是去爭取開放,而是要求政府必須要做到解禁。」並且,代理孕母要在「利他」精神下運作,陳智菡解釋,將設計請衛福部訂定酬金上限,委託者可以在一定限額內以金錢答謝代理孕母,或者要以實質的營養品補償亦可,全看雙方如何約定。在代理孕母保障部分,則會設計如果代母因懷孕有危及身體甚至生命情況時,可以退出。陳智菡說,現在部分團體主張將單身女性和女同志使用人工生殖的修法進度,與同志需求呼聲較高的代孕脫鉤,民眾黨將不會脫鉤處理,人工生殖使用權利不應該因為性傾向不同而有不同處理進程。

而國民黨由立委陳菁徽代表受訪,表示以她個人從事多年人工生殖醫療的立場,她認為就算全面開放不限身分皆可使用代孕也無不宜,但和黨內立委討論後改變想法。最終版本主張開放單身女性、女同志人工生殖,也開放利他型代孕,但限定在只有不孕的異性戀配偶、或同志配偶可以使用代孕,版本獲得國民黨團支持。

陳菁徽說,草案並規劃代孕者和委託者在事前分別須接受身心評估和諮詢,讓專業人士輔助雙方都充分了解過程再進行,包含協助代孕媽媽理解這是助人的過程、有哪些權利義務、生產後交出小孩可以有哪些心理準備;委託人則必須尊重代孕者的自主、隱私、醫療權⋯⋯等。代孕者和委託人之間主要會以契約來規範,除法條會明定契約精神外,也要求主管機關要有定型化契約,具體規範什麼可寫、什麼不可寫。

而民進黨立委洪申翰受訪表示,民進黨黨團目前還未對焦產生共識,只有個別立委主張,目前已有*4位綠委提出草案,綜觀這些版本內容,皆是支持開放單身女性、女同志人工生殖,但並未提及代孕相關內容。洪申翰表示,他個人亦將於4月提出類似方向的版本,他認為同婚通過後女同志配偶適用人工生殖應較無爭議,而當前已能看到有愈來愈多不願意進入婚姻、或離開婚姻的女性,有使用人工生殖需求,這些人有強烈的生育時間壓力,他認為立法者優先事項是讓修法可以盡速通過;而代孕議題產生共識還需要時間來磨,因此他暫時未將代孕放入草案中。洪申翰申明,並未絕對反對代理孕母,但也不得不正視代孕既存的倫理議題。

**4位綠委:林宜瑾、黃捷、范雲、林楚茵。*

而3月28日公聽會結束後,法案後續將如何推動?國健署表示,將在公聽會結束收集意見後,再擬定官方草案期程;衛福部長薛瑞元在3月26日答覆立委黃捷質詢時,提到將力拼《人工生殖法》在上半年送入立院審議。未來各黨團、政院版草案陸續提出後,預期將會有新一波的價值立場衝突和論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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