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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車未過戶 當心欠稅找上門

經濟日報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經濟日報

彰化縣稅務局提醒,車輛買賣光是簽讓渡書、把車交給對方還不夠,只要沒有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車籍資料仍登記在原車主名下,使用牌照稅仍會向原車主課徵,相關違章罰鍰也可能找上門。

稅務局表示,實務上常有車主出售汽、機車後,以為雙方簽妥讓渡同意書,並將車輛交給買方,就已完成買賣手續,直到之後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或違章罰單,才發現車籍仍掛在自己名下。

關鍵在於,買賣雙方簽訂的讓渡同意書,只是新、舊車主間私人契約,不代表監理機關車籍登記已變更。只要沒有完成過戶,監理資料上的車主仍是賣方,原車主就會持續被課徵牌照稅;車輛若發生交通違規,也可能衍生違章罰鍰及責任歸屬問題。

因此民眾出售車輛時,不能只完成收錢、簽讓渡書及交車,還要確認已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才能避免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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