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死亡前2年贈地!子女「賣掉、留著」遺產價值算法大不同
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原則上必須併入遺產課稅。不過,如果父母生前把土地送給子女,後來子女又將土地賣掉,父母卻在贈與後2年內過世,這塊早已不在父母、甚至也不在子女名下的土地,還要算進遺產嗎?又該用贈與時還是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其實背後有著不同的課稅邏輯。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如果將財產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等特定親屬,死亡時仍會被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但實務上可能出現一種情況,父母過世前2年已將土地贈與子女,之後子女甚至又轉手賣給第三人。這時不只民眾容易疑惑,一塊早已轉手的土地究竟還要不要計入遺產,就算要計入,又該用哪一個時間點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高雄國稅局對此解釋,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原則上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計算。不過,如果贈與的是土地,而且受贈子女在父母死亡前已將土地移轉給第三人,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規定,這塊土地應改以「贈與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反之,如果土地仍留在子女名下,則以父母「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舉例來說,假設父親2026年5月死亡,生前曾在2025年2月將名下A、B兩筆土地贈與兒子,當時兩筆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310萬元、334萬元,並依法申報繳納40萬元贈與稅。
之後,兒子在2025年12月將A土地出售給第三人,並完成所有權移轉,B土地則繼續留在自己名下。到了父親死亡時,A、B土地公告現值已分別上升至400萬元及420萬元。
此時,兩筆土地雖然都是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兒子,計入遺產的價值卻不一樣。已經賣掉的A土地,因父親死亡前已完成移轉,因此不是按照死亡時的400萬元計算,而是回到贈與時,以公告土地現值310萬元計入遺產;仍留在兒子名下的B土地,則按父親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420萬元計算。
也就是說,同樣是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土地,不論兒子已經賣掉或仍留在名下,都可能要併入父親遺產,但兩者適用的計價時間點不同。已經轉手的土地看「贈與時」,仍由兒子持有的土地則看「死亡時」,若期間公告土地現值有所變動,最後計入遺產的價值也會跟著不同。
至於贈與時已繳納的40萬元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高雄國稅局表示,連同依規定計算的利息,可以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金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入遺產後所增加的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