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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過世同居男霸屋不走!拿文件爭房產遭識破 法官:是假的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1天前 • 尹維源

一名女子繼承母親留下的兩處房產後,卻發現母親同居男友霸占一戶不肯搬離,甚至將公司地址登記在另一處房屋。雙方對簿公堂後,男子搬出一份號稱20年前簽署的「房屋產權協議書」,主張是合資購買、自己擁有產權。不過法院送鑑定後,竟查出文件簽名、印章全是假的,判決男子須搬家並賠償。

判決揭露,女子阿琳的母親於2023年過世,名下的兩處房屋,由阿琳辦理繼承分割後,取得完整所有權。然而母親生前同居人阿生(均化名)卻仍持續居住在其中一戶房屋,拒絕搬離,另將其經營公司登記地址設在另一處房屋,導致她的權益受損。

阿琳指出,她多次要求對方遷出,並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但是阿仍然生置之不理,因此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房屋、給付不當得利及按月支付占用補償金。

阿生則辯稱,其中一處房屋是他與阿琳母親在2005年共同出資購買,總價650萬元,其中女方支付250萬元頭期款,剩餘400萬元房貸由他全額負擔,雙方曾簽署「房屋產權協議書」,約定房屋為共同所有,只是暫時借名登記在女方名下,因此他並非無權占有。

不過法官調查後發現,這份協議書疑點重重。法院將文件上的簽名與印章送交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與死者生前銀行文件上的筆跡、印文明顯不同,認定並非本人親簽親蓋。

更離譜的是,阿生在鑑定結果出爐後,又突然提出「第二份原版協議書」,聲稱當年一式兩份,各自保管。但法院比對發現,這份文件紙張潔白如新、字跡鮮明,完全不像存放20年老文件,且標題字距、印章位置均與第一份不同,法官直言極可能是事後補製,甚至已依職權另行告發。

法院指出,既然阿生無法證明自己對房屋有合法居住權源,在同居女友過世後繼續占用,即屬無權占有。阿琳作為合法所有權人,自得請求返還房屋。

至於賠償部分,法院審酌,房屋位於生活機能成熟地段,鄰近商圈,坪數約百平方公尺,附停車位,租金行情每月約2萬3000元屬合理。據此判決阿生須返還房屋,並支付先前占用期間19萬2100元不當得利,並且每月給付2萬3000元至搬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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