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到中心處就左轉彎 女騎士「切西瓜」被抓!想翻盤遭打臉
新北土城一處路口左轉動作,讓機車女騎士小翎(化名)吃上600元罰單。她質疑員警僅以「切西瓜」模糊用語舉發,後續還更正法條與違規地點,程序明顯有瑕疵,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法院審理後認定,騎士確實未達路口中心即搶先左轉,占用來車道,裁罰合法,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小翎於某日下午1時許,騎機車行經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1段與青雲路口,遭員警當場攔停舉發。原舉發事由為「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經申訴後更正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3款「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並由監理所裁處600元。
小翎主張,自己僅是未依導引線行駛,並非搶先左轉;且員警當場僅稱「切西瓜」,未明確告知違反法條,程序違反處理細則規定。她也質疑,舉發後才調閱監視器畫面,甚至更正法條與地點,形同事後「補破網」,違反誠信原則。
不過法院勘驗密錄器與路口監視器畫面後指出,當時為白天、視線良好,路口分向限制線清晰可辨。從翻拍畫面可見,小翎騎乘機車尚未行至路口中心,即提前左轉並駛入對向車道,已符合「未達中心處,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的構成要件。
針對程序爭議,法官說明,舉發通知單已載明違規時間、地點、車號及違反法條,足以讓當事人明確知悉違規內容,即便員警未以口頭逐條說明,也不影響舉發效力。至於後續更正法條,只要違規人、時間、地點與事實基礎相同,符合「事實同一性」,裁決機關並不受原舉發法條拘束。
法院也強調,本案屬當場攔停舉發,而非逕行舉發。員警是在目睹違規後依法攔停,再事後調閱監視器作為佐證,並非無差別、大量蒐集影像取締,未違反比例原則或隱私保障。
至於違規地點原記載與更正後名稱不同,法院指出,該路口同時屬於「學府路1段與青雲路口」及「青雲路與立德路口」範圍,足以特定違規事實,並非重大明顯瑕疵,不影響處分效力。法院認定,小翎確有違規事實,監理所裁罰600元於法有據,判決駁回撤銷請求。